作者goetze (異教神)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UWP9BY4 Fant1408 政黑版規2-18
時間Tue Mar 31 08:12:42 2020
一、檢舉人ID:
goetze
二、被檢舉人ID:
Fant1408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8.發文指控特定族群或特定人士進行犯法行為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 若無法證明者水桶14
天(政治人物不在此限)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1UWP9BY4 (HatePolitics)
查個資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再查被檢舉文所附之連結
https://i.imgur.com/wcdQMHs.jpg
文內並無明顯可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故被檢舉人所言"柯粉仗著TG的隱秘性散佈我住址"為不實指控
明顯違反版規2-18
請版主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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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壇:你把這個廢話的定義給解釋一下
嚴歸:嗯~你所謂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好像很具體實際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
白壇:喔!
嚴歸:它看起來好像要講到問題的癥結了實際上是在迴避所有的答案
白壇:啊?
嚴歸:所以這種話他聽起來好像很流暢但是它註定是要作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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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4.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585613564.A.77B.html
※ 編輯: goetze (114.40.14.85 臺灣), 03/31/2020 08:39:21
1F:推 kero2377: 受理:寄信轉知被檢舉人前來答辯 04/09 14:55
2F:→ Fant1408: 2-18 是指「無法證明進行犯法行為」 04/11 17:51
3F:→ Fant1408: 我沒說散佈我住址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 04/11 17:51
4F:→ Fant1408: 並且地址並非個資法所稱可識別身分的資訊 04/11 17:52
5F:推 Fant1408: 故我並未指控特定人從事犯法行為 04/11 17:54
6F:→ goetze: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04/14 13:19
7F:→ goetze: 地址算不算""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04/14 13:20
8F:→ goetze: 但事實上你所附的連結並未有地址 04/14 13:20
9F:→ goetze: 法務部訂定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04/14 13:27
11F:→ goetze: C○○一 辨識個人者 例如:姓名、職稱、住址、工作地址 04/14 13:29
12F:→ goetze: 等等等等 04/14 13:29
13F:→ goetze: 明定地址為個資,故被檢舉人指控他人犯法無誤 04/14 13:30
14F:→ goetze: 散佈住址是不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是法務部說了算 04/14 13:31
15F:→ goetze: 從上可知~當指控他人散佈地址~就是說他人犯法 04/14 13:40
16F:→ goetze: 需要有確實證據~但其所謂連結圖內~很明顯無證據 04/14 13:41
17F:推 kero2377: 意見:無違規 04/22 22:15
18F:推 Rrrxddd: 意見:無違規 06/04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