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etze (异教神)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检举] #1UWP9BY4 Fant1408 政黑版规2-18
时间Tue Mar 31 08:12:42 2020
一、检举人ID:
goetze
二、被检举人ID:
Fant1408
三、违反板规: ※此项请直接复制完整条文贴上,切勿只写板规编号※
第二章 文章分类
18.发文指控特定族群或特定人士进行犯法行为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 若无法证明者水桶14
天(政治人物不在此限)
四、违规文章代码与说明:
#1UWP9BY4 (HatePolitics)
查个资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2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
照号码、特徵、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
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再查被检举文所附之连结
https://i.imgur.com/wcdQMHs.jpg
文内并无明显可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故被检举人所言"柯粉仗着TG的隐秘性散布我住址"为不实指控
明显违反版规2-18
请版主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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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坛:你把这个废话的定义给解释一下
严归:嗯~你所谓废话就是一种听起来好像很具体实际上是很空洞的一种话
白坛:喔!
严归:它看起来好像要讲到问题的症结了实际上是在回避所有的答案
白坛:啊?
严归:所以这种话他听起来好像很流畅但是它注定是要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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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40.14.85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585613564.A.77B.html
※ 编辑: goetze (114.40.14.85 台湾), 03/31/2020 08:39:21
1F:推 kero2377: 受理:寄信转知被检举人前来答辩 04/09 14:55
2F:→ Fant1408: 2-18 是指「无法证明进行犯法行为」 04/11 17:51
3F:→ Fant1408: 我没说散布我住址是违反个资法的行为 04/11 17:51
4F:→ Fant1408: 并且地址并非个资法所称可识别身分的资讯 04/11 17:52
5F:推 Fant1408: 故我并未指控特定人从事犯法行为 04/11 17:54
6F:→ goetze: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04/14 13:19
7F:→ goetze: 地址算不算""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04/14 13:20
8F:→ goetze: 但事实上你所附的连结并未有地址 04/14 13:20
9F:→ goetze: 法务部订定之"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 04/14 13:27
11F:→ goetze: C○○一 辨识个人者 例如:姓名、职称、住址、工作地址 04/14 13:29
12F:→ goetze: 等等等等 04/14 13:29
13F:→ goetze: 明定地址为个资,故被检举人指控他人犯法无误 04/14 13:30
14F:→ goetze: 散布住址是不是违反个资法的行为~是法务部说了算 04/14 13:31
15F:→ goetze: 从上可知~当指控他人散布地址~就是说他人犯法 04/14 13:40
16F:→ goetze: 需要有确实证据~但其所谓连结图内~很明显无证据 04/14 13:41
17F:推 kero2377: 意见:无违规 04/22 22:15
18F:推 Rrrxddd: 意见:无违规 06/04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