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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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ID: IDfor2010 二、被檢舉人ID: bill750121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判決要件:[特定的對象/群體]與[明顯貶抑詞語],需兩者皆有應視為言語/漫罵攻擊 1.本版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文章代碼(AID): #1TqtV473 (HatePolitics) [ptt.cc] Re: [新聞] 台商回流資金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574139844.A.1C3.html 說明: bill750121 在文章推文中辱罵本人為文盲 文盲,在教育網路字典的解釋,是指不識字的人。 https://reurl.cc/K6OZgy 證據: → bill750121: 你以為你文盲 其他人都跟你一樣 114.32.93.159 11/19 13:4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51.12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574144190.A.C6B.html ※ 編輯: IDfor2010 (118.160.51.120 臺灣), 11/19/2019 14:25:46
1F:推 kero2377: 受理 寄信轉知被檢舉人於72hr內前來答辯 11/19 22:24
2F:推 bill750121: 1)我是在評論“原po對於新聞內文解讀”如同原po所不 11/21 21:54
3F:→ bill750121: 悅的字眼。而且該推文前後皆有闡述我看法,並非無故 11/21 21:54
4F:→ bill750121: 無端下此評論。再來事實上原po可以發問留言,求證知 11/21 21:54
5F:→ bill750121: 原po是識字的,且這是任何讀文者皆知的既定事實,包 11/21 21:54
6F:→ bill750121: 含我在內。所以當時情況我是評論原po對新聞內文解讀 11/21 21:54
7F:→ bill750121: ,是在評論一件”事“,並非板規的特定對象。 11/21 21:54
8F:推 bill750121: 簡言之,當時情況我是評論 “原po對內文解讀”如同“ 11/21 22:10
9F:→ bill750121: 文x對內文解讀”相似,並不是以”文x”對原po行人格 11/21 22:10
10F:→ bill750121: 攻擊。 11/21 22:10
11F:推 bill750121: 2)言論中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 11/21 22:13
12F:→ bill750121: 難期其涇渭分明。故若意見是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 11/21 22:13
13F:→ bill750121: 發言過程中「夾敘夾議」,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 11/21 22:13
14F:→ bill750121: 時,就應該考慮事實的真偽問題,而不能不管事實的真 11/21 22:13
15F:→ bill750121: 實與否,直接以「粗俗不堪」的言論,認定發言者構成 11/21 22:13
16F:→ bill750121: 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 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 11/21 22:13
17F:→ bill750121: 決)。 11/21 22:13
18F:→ bill750121: 因此,法院就認為言論是否是對他人的侮辱,必須要參 11/21 22:13
19F:→ bill750121: 酌行為人發言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 11/21 22:13
20F:→ bill750121: 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用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 11/21 22:13
21F:→ bill750121: 後文句,統一判斷,而不能以隻言片語斷章取義。而且 11/21 22:13
22F:→ bill750121: 「不能以聽者的主觀感受作為判斷的標準,必須判斷是 11/21 22:13
23F:→ bill750121: 否會影響社會對聽者的客觀評價」。 11/21 22:13
24F:→ bill750121: 依據上面的判斷標準,法院曾認為,發言者針對聽者「 11/21 22:13
25F:→ bill750121: 多次提起告訴,又撤回告訴」的行為,給予「這個人就 11/21 22:13
26F:→ bill750121: 是一個神經病」的評價,並不是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 11/21 22:13
27F:→ bill750121: 院102年上易字1201號刑事判決)。 11/21 22:13
28F:→ IDfor2010: -- 11/22 01:40
29F:→ IDfor2010: 本人反對上述bill750121答辯內容 11/22 01:40
30F:→ IDfor2010: 上述被檢舉人指稱是在回覆本人"客觀之新聞內容"以做為 11/22 01:41
31F:→ IDfor2010: 之詞。重新審視其推文→ bill750121: 你以為你文盲 其 11/22 01:42
32F:→ IDfor2010: 他人都跟你一樣。這句話的你明顯是指本人,文盲係一貶 11/22 01:43
33F:→ IDfor2010: 抑詞,內文所示教育部網路字典是指不識字之人,有貶損 11/22 01:44
34F:→ IDfor2010: 人格之意。又,被檢舉人於上開推文答辯自認明知本人識 11/22 01:45
35F:→ IDfor2010: 字,又以文盲相稱,明顯屬故意為之,其犯意與犯行甚明. 11/22 01:46
36F:→ IDfor2010: 句子的後段"你以為你文盲 其他人都跟你一樣"是指就只有 11/22 01:47
37F:→ IDfor2010: 你文盲,其他人都不是文盲"的意思,亦再將進行雙重確認 11/22 01:48
38F:→ IDfor2010: 複數貶抑本人人格。再者,文盲是指一個人識字與否,詞 11/22 01:49
39F:→ IDfor2010: 彙專屬個人教育識字程度,跟上開被檢舉人對新聞客觀評 11/22 01:50
40F:→ IDfor2010: 論何干?難道是指記者文盲?抑或是指新聞內容像文盲般 11/22 01:51
41F:→ IDfor2010: 亂寫?抑或是指新聞寫得像是幼兒剛學字時寫的不成熟的 11/22 01:52
42F:→ IDfor2010: 文章或用語?且其亦未再對新聞內容多加評論與闡述,為 11/22 01:53
43F:→ IDfor2010: 和新聞內容是文盲?故其專對貶抑本人人格無誤,事實明 11/22 01:54
44F:→ IDfor2010: 確,請版主依版歸三-1對被檢舉人進行處分。 11/22 01:54
45F:→ IDfor2010: 補充第二行漏字:以做為[脫罪(漏2字)]之詞。 11/22 01:58
46F:→ IDfor2010: -- 11/22 02:03
47F:→ IDfor2010: 目前法院並未對"文盲"二字的人格貶抑有歧異的司法見解 11/22 02:04
48F:→ IDfor2010: 與認定。bill750121實在不足可採,請版主勿作歧異於司 11/22 02:06
49F:→ IDfor2010: 法對"文盲"二字係對人格貶抑的相反認定。請版主依版規 11/22 02:06
50F:→ IDfor2010: 三-1對被檢舉人進行處分。 11/22 02:07
51F:→ IDfor2010: 補上開第二行:bill750121[的抗辯(補3字)]實在不足可採 11/22 02:08
52F:→ IDfor2010: -- 11/22 02:21
53F:→ IDfor2010: 一段話中,有3個"你"字,又提到"別人"做對比,難道這不 11/22 02:22
54F:→ IDfor2010: 夠犯行與犯意明確?還要要掰說是客觀評論新聞內容,是 11/22 02:24
55F:→ IDfor2010: 替自己的罪行的開脫之詞。 11/22 02:25
56F:→ IDfor2010: -- 11/22 02:36
57F:推 bill750121: 1) 當時情況是與IDfor2010共同評論一段新聞, 而我對他 11/22 09:54
58F:→ bill750121: 以文盲評論是由於我單方面認為IDfor2010並無明白解讀, 11/22 09:56
59F:→ bill750121: 所以並非對IDfor2010人格去做貶抑, IDfor2010的答辯第 11/22 09:58
60F:推 bill750121: 一段,不應該以隻字片語作為判斷。2)檢舉人答辯第二 11/22 10:05
61F:→ bill750121: 段,也闡述”文盲”一詞,泛指學識不足。檢舉人答辯 11/22 10:05
62F:→ bill750121: 第二段也闡述以第三方機構(法院)並無認為有明顯貶 11/22 10:05
63F:→ bill750121: 意。不應檢舉人主觀看法判定。 11/22 10:05
64F:推 bill750121: 3)我與檢舉人IDfor2010互不相識,也無從得知其學識 11/22 10:17
65F:→ bill750121: 水平。文盲所構成貶意必須建立在我對檢舉人學識水平 11/22 10:17
66F:→ bill750121: 有明確了解並認知其學識水平高過文盲所述。不論我當 11/22 10:17
67F:→ bill750121: 時判斷是否錯誤皆不應該以板規3-1判定。 11/22 10:17
68F:→ IDfor2010: 反對bill750121上述第二次的再抗辯 11/22 13:03
69F:→ IDfor2010: 教育部網路字典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文盲係指不識字之人. 11/22 13:04
70F:→ IDfor2010: 是專屬對個人 "人的評價",而非屬對事的評價,就是指" 11/22 13:06
71F:→ IDfor2010: 不識字"才叫文盲。如果是指學識不足,縱然識字,也不叫 11/22 13:07
72F:→ IDfor2010: "文盲",文義、字義解釋非常清楚,淺顯明瞭,應無擴張 11/22 13:08
73F:→ IDfor2010: 解釋、容任被檢舉人囂張侮辱他人後逃脫制裁的空間。 11/22 13:11
74F:→ IDfor2010: 我國台灣行國民義務教育已經多年,國民義務教育係指國 11/22 13:14
75F:→ IDfor2010: 小6年與國中3年之學制,行國民義務教育之目的係在破除 11/22 13:15
76F:→ IDfor2010: 不識字之文盲。且從我發文與此篇推文來看,皆能客觀明 11/22 13:15
77F:→ IDfor2010: 顯得知本人並非不識字的文盲,而被檢舉人bill750121竟 11/22 13:16
78F:→ IDfor2010: 以"文盲"一詞對本人進行侮辱,乃故意刻意有意為之。並 11/22 13:18
79F:→ IDfor2010: 且在一個句子中出現"3個你字",也以"其他人非文盲"來做 11/22 13:20
80F:→ IDfor2010: 複確認,確實是以"文盲"侮辱本人無疑,而非被檢舉人 11/22 13:21
81F:→ IDfor2010: bill750121 所稱僅是在客觀評論新聞。 11/22 13:21
82F:→ IDfor2010: 故請版主依版規三-1處分被檢舉人bill750121 11/22 13:22
83F:→ IDfor2010: -- 11/22 13:25
84F:→ IDfor2010: 對上開再加以補充:被檢舉人曲解本人對目前法院實務見解 11/22 13:26
85F:→ IDfor2010: 的說明。目前法院司法皆認為"文盲"二字係對人的人格侮 11/22 13:27
86F:→ IDfor2010: 辱,法院對這樣的司法見解並無歧異認知。請版主勿被 11/22 13:27
87F:→ IDfor2010: 被檢舉人bill750121所言錯誤引導,而為與法院認定"文盲 11/22 13:29
88F:→ IDfor2010: "係一侮辱他人人格之詞彙的相反認定。 11/22 13:29
89F:→ IDfor2010: 請版主依版規三-1處分被檢舉人bill750121 11/22 13:31
90F:推 kero2377: 意見:無違規 11/25 08:04
91F:推 mark2165: 意見:違規 11/27 09:50
92F:推 Neptunium: 意見:無違規 12/14 21:26
93F:推 Neptunium: 用詞不致人身攻擊 12/14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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