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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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用那麼複雜,政黑板的板規本來就訂的很差,比一些小板的板規都還差,打掉重練 最快。 建議幾點: 1、各種違規狀況,條列式規定出來,其後附上應有罰則(禁言、退文)。 2、取消複雜的前科制度,採取累犯制度,如第一次違規水桶罰則,水桶7日。第二次起就 採累犯制度,如7日→30日→365日→730日),追溯期可訂365日。 3、取消板主「被動」、「主動」處理違規案件制度,身為板主,對於違規皆該主動處理 。 4、罰則的「警告」、「刪文」皆該取消,應該只有「禁言」及「退文」二種。 ※ 引述《Desperato (肥鵝)》之銘言: : 原本想丟著不管的,不過既然事件發生了那就整理一下吧 : 請注意以下紫字是原板規,藍字是建議板規 : A. valender的判決 : 和539天水桶相關的問題為 : (1) 是否能在單篇判決中,多篇違規互相計算前科 : (2) 板主主動處理的追溯期有多長 : (3) 警告是否被計入前科數 : 其餘的問題則是 : (1) 板規 7-6, 7-7, 7-8 的矛盾 : (2) 部分板友對罰不到網軍抱有疑問心態 : B. 前科計算 : 我認為最模糊的是這個 : 板規完全沒有提到要如何計算前科,很多板友對前科計算是不了解的 : 每篇判決都會有三個時間點 : (a) 違規時間點:違規帖或推文時間點 : (b) 檢舉時間點:板友於政檢板檢舉的時間點 : (c) 判決時間點:板主正式於政黑或政檢板公告的時間點 : 例如政檢 3-4 應解釋為: 板友檢舉須於違規後168hr內,否則不受理 : 個人建議警告與前科應如此改善 : (1) 政黑 1-4 應改成 : 對每個人的不同板規僅限初犯,板主有一次「微罪警告」裁量權 : 日後再犯將不得使用微罪警告,即使第一次沒有使用 : (2) 政黑 7-8 的警告應視為判決公告,不要只有在檢舉文下面說明 : 沒有公告會造成困擾的,是以後的板主 : 和 7-6, 7-7 不合的問題下面再討論 : (3) 政黑 1-5 可適度加入前科計算方式 : 前科數以檢舉前之已判決數量計算。同篇判決若有多次違規可累計 : 警告列入前科數,但當次違規不列入前科 : (4) 政黑 1-5 可以再列入初犯定義 : 初犯的定義是前科數為零 : 請注意,即使堆積多案,板主第一次判決皆視為初犯。 : 以下將以時間軸作為舉例,小寫是檢舉,大寫是判決 : 檢舉a---判決A 為一次判決流程。 : 以下均假設aA為初犯。是不是警告不重要,因為警告也算前科。 : 例一:兩篇檢舉一起判決。 :    a--A b----B :           c--C :    B與C各自只算一次前科 : 例二:交錯判決的情況。 :    a--A b---B :           c---C :    C只算一次前科,因為c之前的判決只有一個 :    a--A b-----B :           c-C :    B只算一次前科,因為b之前的判決只有一個 :    從此例可知,一起判和交錯判沒有任何區別 :    想要增加水桶數,只有以下這個辦法 :    a--A bB :           c-C :    就是板主飛快的判決。此時C計算兩次前科 : 例三:大量一次檢舉。 :    a--A b---B e--E :         c---C :         d---D :    BCD均只算一次前科,但E有四次前科 : 例四:初犯即多次違規。 :    a--A d---D :    b--B :    c--C :    雖然ABC可以作為警告沒有水桶,但D有三次前科。 :    因此valender下次再犯的話會痛到爆。 : 例五:由於撞上貼文時間或其它因素,漏掉了檢舉文。 :    a--A b----B :           c--C :             d--? :    前科數均以發文時間點為準,因此D必定是計算一次前科。 :    此時建議板於BC公告中加註並加罰D :    雖然也能另開一篇處罰,但仍是一次前科,可能會被板友誤會 : 可以看到在如此定義下,非常仰賴公告本身。 : 所有事情均以公告為準,相對的只要翻過公告就能完成前科計算。 : 在這個機制之下,一起檢舉或一起判決,會造成前科數減少 : 如果板主判決太慢,多個檢舉案堆起來,也會造成無法計算前科 : 最能有效增加水桶的方法是,板友檢舉一次,板主判決一次,然後循環 : 例如:a--A b--B c--C d--D : 不過這樣很麻煩,對違規者極度仇恨的人才會這樣做吧 : (5) 最後,由於有可能發生板主刻意拖延判決,減少前科數量 : 在例如板規七,或是政檢板,可以加註以下板規 : 對任何檢舉,板主須於三天內作出判決或不受理。 : 若判決有困難,板主得公告延期一天,並不得再拖延。 : C. 板主主動檢舉 : 7-6.板主對於採水桶處置之違規,應被動處理,待有人檢舉後才能進行判決 : 7-7.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 7-8.違反第二章中無水桶罰則之版規,版主刪(退)文後給予警告 : 相同違規再犯者,加罰水桶7天處分。 : 主要問題是 7-8 的再犯加罰水桶,應計 7-6 還是 7-7 : 我認為比起主觀認定,直接動用一次7日投票修改會比較好 : 以下是幾種不同的修改建議 : (a) 7-8 的再犯,板主不能主動水桶 : 這會造成一個奇怪的現象:板主必須主動處理刪文,但桶不了人 : (b) 7-8 的再犯,板主可以主動檢舉並水桶 : 這對板主來說是最簡單的,但板友不一定會接受 : 此時檢舉時間點=判決時間點,為板主的公告時間點 : (c) 7-8 的再犯,板主得於刪文後,先行公告違規 : 待其他板友補上附議檢舉。若有人檢舉,修改原公告附上判決水桶 : 此時檢舉時間點=判決時間點,為板主的公告時間點 : 因為實際上是板主檢舉板主判決,只是由其他板友覆議,形式上為被動 : 個人當然是建議(c),不過這只是設想,實際上會不會很麻煩不清楚 : 與其強迫板主私信請其他板友幫忙檢舉,還不如公開處理 : 被刪掉的文怎麼檢舉?去ALLPOST找吧。 : p.s. 無論如何,7-8再犯是板主唯一可能主動水桶的條文 : 另外還有另一個爭議點是政檢 3-4 : 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 但很可惜,這是指檢舉案,不是板主也只能桶七天內的人 : 設定7天有個很明確的原因:ALLPOST板只存了七天的文章 : 我支持板主處理即使是很久以前的文,而不是放著就不管它了 : 太久沒處理是板主和板友的疏失,但不代表板主應該什麼都不做 : 也不可能追溯太久,以政黑的洗文速度 : 五個月前的文就會消失了,追溯六個月和無限期沒兩樣 : 對於板主主動水桶,以下不同方式可以參考 : (a) 如果上述 7-8再犯 採取(a)被動水桶,不會有任何問題 : 因為板主是完全無法主動桶人的 : (b) 不開放板主追溯,於 7-8 或政檢板規修訂 : 板主主動水桶比照板友檢舉,追溯期為七天 : (c) 單純開放板主追溯,於 7-8 修訂 : 板主得追溯183天(6個月)前的違規文章進行判決。 : (d) 將板主檢舉和無限追溯期分開 : (i) 7-8再犯水桶,比照板友檢舉,設有7天追溯期 : (ii) 板主另外設置追溯權 : 板主得追溯183天(6個月)前的違規文章進行追溯判決 : 追溯判決不得加計前科,但會列入日後前科數計算。 : 也就是說,追溯判決單純是增加前科數的工具 : 可以刪退文,最多判基礎水桶,甚至7-8覆蓋範圍是桶不了的 : 但就算沒桶,也能加進前科來算 : 採取(d)計算的話,valender就不可能判那麼多天了。 : 但前科數還是會堆起來,下次再超貼就沒人救的了他了。 : D. 其他板規 : 和本次事件無關,但可以參考。有些是我之前就提過的 : (1) 政黑 2-6 補上 : 板主公告不計入 2-2 的單日五篇上限 : 如果板主濫用公告,或是判決公告太多,到時候再說吧 : (2) 部分板規本來就可以累計處罰,獨立於前科數累計 : 例如政黑 2-14 補上 : 如果重複推文有10行,可分別計為兩次違規,以此類推 : 或是政黑 2-2 說明 : 超貼的情況,每多出兩篇計一次違規 : (3) 加列政黑 2-16 : 一則推文或噓文,若留言者與發出時間和前面的推噓文相同,視為「重複推噓文」 : ex: 推 example: 啊 3/06 19:40 : → example: 我 3/06 19:40 : 噓 example: 死 3/06 19:40 <-- 只有這個算「重複推噓文」 : 噓 example: 了 3/06 19:41 : 24hr內,出現五次「重複推噓文」,視為違規。違者水桶 7 天。 : (4) 板主可以主動認定問題帳號 : (以下不列藍字避免眼花) : 1. 問題帳號綁定板主任期 : 下任板主要沿用部分名單,須於任期第一天公告延續 : 2. 板主必須在板上公告問題帳號名單,使用下列理由之一並舉證 : 有分身嫌疑 / 過度攻擊其他板友 / 洗板 / etc. 暫時想不到 : 並在於底下推文進行(記名)投票。若七日內滿足以下所有情況 : (a) 所有板主於底下附議(含貼公告的板主) : (b) 100個板友以上附議 : (c) 附議人數超過反對人數 : 則於公告時間七日後自動生效,否則自動失效。 : 3. 上述 2. 公告同時必須設定 1~10 的問題程度 : 判決時的水桶日數將獨立乘上問題程度。 : 問題程度的更改必須比照 2. 重新辦理投票。 : 4. 板主得於任何時間點,公告取消問題帳號認定。 : 在其餘板主於底下附議後生效。 : 5. 問題帳號必須列入供人查閱。 : 當然,這是對板主的擴權,不過擴了多少很難說。 : 就算是問題程度10,只要不違規板主就拿你沒轍。 : 板主還要額外擔負責任,算是吃力不討好的規定吧。 : E. 其他 : 雖然Theo講得很有道理,但實務上板主很難辦網軍 : (1) 網軍其實很難認定,像SU-127那種好懂的不多也威脅不大 : 有影響力的網軍不會讓你簡單覺得他是網軍 : 因此網軍的判斷很吃板主主動認定,算高級技術之一 : 網軍也可以客觀認定,但要馬太嚴格,要馬會被迴避掉 : (2) 網軍大多會看板規,不會隨便採線 : 不違反板規搞瘋別人是很簡單的 : (3) 言論自由的代價是要看不喜歡的言論 : 很多很想桶他的言論,其實只是因為它立場不一樣不討喜 : (4) 要擴權到板主能輕鬆桶網軍是可以,但這代表板主也能桶任何想桶的人 : 這才是會回到setzer時代的模式 : 我的概念很簡單,就是一切照板規處理。 : 板規內板主有完全裁量權,板規外就不管也管不到。 : 板主想桶什麼就先說好,之後還踩線別怪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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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555845171.A.6AC.html
1F:推 Desperato: 政黑的板規定成這樣是歷史因素04/21 19:22
2F:→ Desperato: 因為2014年前板主setzer主觀認定過頭04/21 19:23
3F:→ Desperato: 所以2014之後訂的板規 實際上是以限制板主權限為主04/21 19:23
4F:→ Desperato: 並盡可能降低水桶日數04/21 19:24
5F:→ Desperato: 政黑已經不能自稱小板了 沒辦法使用依賴板主品質的板規04/21 19:26
6F:→ cat886688: 採合議制或罷免濫權板主就沒這問題,何況現在板主有定04/21 20:50
7F:→ cat886688: 期改選,更可以淘汰這些濫權板主,沒必要為了懼怕這些04/21 20:50
8F:→ cat886688: 人,就把板規定成這般亂七八糟。04/21 20:50
9F:→ Desperato: 我不理解合議制的意思 另外罷免板主曠日費時04/21 21:02
10F:→ Desperato: 政黑作為板友個人意見強烈的板 要求板主公正是正常的04/21 21:03
11F:→ Desperato: 板主做了啥就像你現在看到的樣子04/21 21:03
12F:→ Desperato: 另外你的所有改動都只針對處理方式 但罰則上沒問題 既04/21 21:05
13F:→ Desperato: 然如此只要不要踩到罰則就可以了04/21 21:05
14F:→ Desperato: 主被動那個倒是可以討論 04/21 21:06
15F:推 RodrigueZ810: 版主不可能主動 主動那版主鬥不完了04/21 21:25
就我案例,板主不就變相主動水桶未經檢舉的文章,#1SiU4lYB (HatePolitics) (水桶公告附註︰經查發現4/09 4/10 也有違反板規情形)
16F:→ RodrigueZ810: 假設上線刪刪韓粉廢文 漏掉柯粉廢文沒刪馬上戰立場04/21 21:27
17F:→ RodrigueZ810: 半主動半被動有心人要鬥版主太EZ了= =04/21 21:28
18F:→ RodrigueZ810: 所以檢舉來就處理公開透明是板主自保的手段04/21 21:29
19F:→ RodrigueZ810: 代表他沒有只辦哪邊不辦哪邊的問題 至少都處裡04/21 21:29
20F:→ RodrigueZ810: 光是這樣有沒有雙標都戰不完了 更何況還要主動04/21 21:30
※ 編輯: cat886688 (159.65.141.71), 04/21/2019 22:24:43
21F:→ cat886688: 合議制判決就是至少過半數同意達到違規標準才能做出判 04/21 22:35
22F:→ cat886688: 決處分 04/21 22:35
23F:推 Desperato: 是板友合議還是板主合議 板主合議其實早就是了 04/22 01:03
24F:→ cat886688: 所以板主合議就會減少獨斷問題 04/2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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