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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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意見: 一、經查整篇公告http://bit.ly/2JK72ER ,站方僅公告『江 劍峰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公告中並無提到江劍峰是什麼 ID、亦無提到他賣過什麼日語教材、發過什麼文章、有什 麼語氣。 換言之, 在任何人在批踢踢賣過什麼日語教材,跟站方公告的江劍峰無關; 在任何人在批踢踢發過什麼文章,跟站方公告的江劍峰無關; 在批踢踢的任何ID,跟站方公告的江劍峰無關; 在批踢踢的任何語氣的文章,跟站方公告的江劍峰無關。 goetze 所提佐證在站方公告中,隻字未提,明白地說,不足為憑。 二、站方所公告不受歡迎使用者 一是法務部的,是公布不受歡迎使用者的姓名; 二是帳號部的,是公布不受歡迎使用者的帳號跟IP。 帳號部的,有認定標準可依據,有判例可以參考,且不牽扯個資法 ,而法務部的,則是相反,不具操作性,象徵意義比較大。 個人僅處理帳號部的,而法務部的,個人有幾個處理標準(僅個人 標準),如下: 1.經帳號部認定分身確定的。(但法務部的公告沒IP,所以沒用。) 2.站方自己確認的。(站方都自己確認了,那也沒版務的事了。) 3.版友自己承認是江劍峰。(版務就可代為提送確認。) 4.有人不服版務認定,申訴至小組長,經小組長認定有事實證明是 江劍峰的。(版務就依照小組長認定提送。) 綜上所述,個人認定 goetze 所提佐證,無法證明 Skod 是站方所公告 的江劍峰。 題外話: 該站方公告,本人曾在下面推文提到該公告明指某ID( 好像一開始有提到aXXXX)為江劍峰,有洩漏個資之嫌, 現在這公告已把該ID去掉,為了什麼?相信站方知道自 己無權洩漏使用者的姓名個資,批踢踢可以禁止使用者 使用本站,但無權在禁止使用者使用本站之後,就公開 他的姓名個資。 所以,該公告只有說明江劍峰為不受歡迎使用者,不會 去說江劍峰是哪一個ID、發過哪一篇文章、賣過什麼CD ,站方在禁止他使用批踢踢時,都要避免違反個資法, 版主不用? 現在你所提的檢舉等於要版主認定 Skod 就是江劍峰這 個不受歡迎使用者,最後認定不是就算了,如果真的是 ,那跟版主洩漏 Skod 的個資有何兩樣?真被提告, YanLong王律師、前法務站長LLsolo可以繼續協助版主 嗎? goetze 你現在舉證 Skod是江劍峰 跟 洩漏Skod的姓名 個資 ,有何兩樣? 版規就是在保護板友,只要遵守版規不去對版友進行人 身攻擊,不去洩漏他人個資,就是保護自己。 不懂法律,也不遵守版規,還要版主想辦法保護他,這 是本末倒置,要版主保護他之前,可以要求他先遵守版 規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9.135.11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529240076.A.FCB.html ※ 編輯: AskWhat (36.239.135.118), 06/17/2018 21:20:05
1F:→ goetze: 江某自己的就承認某ID為自己,如何說明? 06/18 16:55
2F:→ goetze: 請問是你個人意見,或是版主群意見? 06/18 17:03
3F:→ goetze: 你知道問題在哪嗎?他根本不需要管他人犯不犯版規 06/18 17:06
4F:→ goetze: 也不管是不是違反現實世界的法律 06/18 17:07
5F:→ goetze: 他要的是一種效果,你被告產生的恐懼效果 06/18 17:08
6F:→ goetze: 讓你恐懼,然後要求和解金 06/18 17:08
7F:→ goetze: 懂法律又如何?守版規又怎樣?那幾百個不起訴的不就告訴你了 06/18 17:10
8F:→ goetze: 你真以為守法遵規就沒事,沒!他一樣來 06/18 17:12
9F:→ goetze: 這種人,你連移送調查的勇氣都沒有 06/18 17:13
10F:→ goetze: 講了一堆,也不過是法匠拿法條保護不該被保護的人 06/18 17:32
11F:→ goetze: 請其他版主表示意見 06/18 17:33
12F:→ AskWhat: 那幾百個不起訴又告訴你什麼? 06/18 17:54
13F:→ AskWhat: 告訴你有幾百個都沒在怕江,不跟他和解,何來恐懼? 06/18 17:56
14F:→ AskWhat: 有誰在恐懼啊?你嗎? 06/18 17:57
15F:→ AskWhat: 你怕他告你違反個資法嗎? 06/18 17:57
16F:→ AskWhat: 回到本案,江某有承認Skod就是他的話,個人立即提送。 06/18 18:00
17F:→ AskWhat: 當然,另外兩位版主若認定已有足夠事實證明Skod就是江, 06/18 18:06
18F:→ AskWhat: 判決採多數決,依照兩位版主認定提送。 06/18 18:08
19F:推 hong888: 本案業經版主群內部討論,基於目前可得資料,其證據力尚 06/19 11:22
20F:→ hong888: 無法符合站方帳務部或法務部的處理規則與慣例,決定本次 06/19 11:24
21F:→ hong888: 不提送。 06/1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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