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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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意见: 一、经查整篇公告http://bit.ly/2JK72ER ,站方仅公告『江 剑峰为不受欢迎使用者』,公告中并无提到江剑峰是什麽 ID、亦无提到他卖过什麽日语教材、发过什麽文章、有什 麽语气。 换言之, 在任何人在批踢踢卖过什麽日语教材,跟站方公告的江剑峰无关; 在任何人在批踢踢发过什麽文章,跟站方公告的江剑峰无关; 在批踢踢的任何ID,跟站方公告的江剑峰无关; 在批踢踢的任何语气的文章,跟站方公告的江剑峰无关。 goetze 所提佐证在站方公告中,只字未提,明白地说,不足为凭。 二、站方所公告不受欢迎使用者 一是法务部的,是公布不受欢迎使用者的姓名; 二是帐号部的,是公布不受欢迎使用者的帐号跟IP。 帐号部的,有认定标准可依据,有判例可以参考,且不牵扯个资法 ,而法务部的,则是相反,不具操作性,象徵意义比较大。 个人仅处理帐号部的,而法务部的,个人有几个处理标准(仅个人 标准),如下: 1.经帐号部认定分身确定的。(但法务部的公告没IP,所以没用。) 2.站方自己确认的。(站方都自己确认了,那也没版务的事了。) 3.版友自己承认是江剑峰。(版务就可代为提送确认。) 4.有人不服版务认定,申诉至小组长,经小组长认定有事实证明是 江剑峰的。(版务就依照小组长认定提送。) 综上所述,个人认定 goetze 所提佐证,无法证明 Skod 是站方所公告 的江剑峰。 题外话: 该站方公告,本人曾在下面推文提到该公告明指某ID( 好像一开始有提到aXXXX)为江剑峰,有泄漏个资之嫌, 现在这公告已把该ID去掉,为了什麽?相信站方知道自 己无权泄漏使用者的姓名个资,批踢踢可以禁止使用者 使用本站,但无权在禁止使用者使用本站之後,就公开 他的姓名个资。 所以,该公告只有说明江剑峰为不受欢迎使用者,不会 去说江剑峰是哪一个ID、发过哪一篇文章、卖过什麽CD ,站方在禁止他使用批踢踢时,都要避免违反个资法, 版主不用? 现在你所提的检举等於要版主认定 Skod 就是江剑峰这 个不受欢迎使用者,最後认定不是就算了,如果真的是 ,那跟版主泄漏 Skod 的个资有何两样?真被提告, YanLong王律师、前法务站长LLsolo可以继续协助版主 吗? goetze 你现在举证 Skod是江剑峰 跟 泄漏Skod的姓名 个资 ,有何两样? 版规就是在保护板友,只要遵守版规不去对版友进行人 身攻击,不去泄漏他人个资,就是保护自己。 不懂法律,也不遵守版规,还要版主想办法保护他,这 是本末倒置,要版主保护他之前,可以要求他先遵守版 规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9.135.118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529240076.A.FCB.html ※ 编辑: AskWhat (36.239.135.118), 06/17/2018 21:20:05
1F:→ goetze: 江某自己的就承认某ID为自己,如何说明? 06/18 16:55
2F:→ goetze: 请问是你个人意见,或是版主群意见? 06/18 17:03
3F:→ goetze: 你知道问题在哪吗?他根本不需要管他人犯不犯版规 06/18 17:06
4F:→ goetze: 也不管是不是违反现实世界的法律 06/18 17:07
5F:→ goetze: 他要的是一种效果,你被告产生的恐惧效果 06/18 17:08
6F:→ goetze: 让你恐惧,然後要求和解金 06/18 17:08
7F:→ goetze: 懂法律又如何?守版规又怎样?那几百个不起诉的不就告诉你了 06/18 17:10
8F:→ goetze: 你真以为守法遵规就没事,没!他一样来 06/18 17:12
9F:→ goetze: 这种人,你连移送调查的勇气都没有 06/18 17:13
10F:→ goetze: 讲了一堆,也不过是法匠拿法条保护不该被保护的人 06/18 17:32
11F:→ goetze: 请其他版主表示意见 06/18 17:33
12F:→ AskWhat: 那几百个不起诉又告诉你什麽? 06/18 17:54
13F:→ AskWhat: 告诉你有几百个都没在怕江,不跟他和解,何来恐惧? 06/18 17:56
14F:→ AskWhat: 有谁在恐惧啊?你吗? 06/18 17:57
15F:→ AskWhat: 你怕他告你违反个资法吗? 06/18 17:57
16F:→ AskWhat: 回到本案,江某有承认Skod就是他的话,个人立即提送。 06/18 18:00
17F:→ AskWhat: 当然,另外两位版主若认定已有足够事实证明Skod就是江, 06/18 18:06
18F:→ AskWhat: 判决采多数决,依照两位版主认定提送。 06/18 18:08
19F:推 hong888: 本案业经版主群内部讨论,基於目前可得资料,其证据力尚 06/19 11:22
20F:→ hong888: 无法符合站方帐务部或法务部的处理规则与惯例,决定本次 06/19 11:24
21F:→ hong888: 不提送。 06/1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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