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shionjack (神奇傑克)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建議] 檢舉文管理辦法之矛盾處
時間Tue Jan 23 10:31:21 2018
4.檢舉案請於違規事實發生之168hr(7天)內提出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5.在政檢板被水桶視同剝奪使用者之檢舉權力,檢舉案不予受理。
這規定形同先檢舉先贏,檢舉方或許也有違規,但被檢舉方若被判水桶七天,將被剝奪
檢舉權力,檢舉方就可逃過七天追溯期,這似乎明顯有漏洞,故建議此二條應該修改,
若被檢舉方被判水桶仍應保留檢舉權力,檢舉方若有違法亦應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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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辭白帝彩雲間, 千里江陵一日還。
兩岸猿聲啼不住, 輕舟已過萬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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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ng888: 檢舉案審理會請被檢舉人自辯,不會直接水桶,被檢舉人應 01/23 11:54
2F:→ hong888: 有足夠時間反制 01/23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