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jwew1 (lsjwew1)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nnkj 政黑版規 三-1
時間Sat May 6 11:51:47 2017
一、檢舉人ID:lsjwew1
二、被檢舉人ID:nnkj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內容含有對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威脅、謾罵、
引戰之文章,違規者依程度判水桶一個月~三個月。
前項所說明之特定人物不包含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
對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稱)攻擊詞彙不予受理。
唯仍需注意刑法相關刑責,勿以身試法。
四、違規文章代碼與說明:
文章代碼:
#1P2pN7rw
Re: [討論]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93906887.A.D7A.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我發現 你換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間還特地換ID 雙簧有用嗎? 05/05 03:39
→ nnkj: 換ID救援 還不是一樣? 好歹學學twflesh吧 05/05 03:42
→ nnkj: 我發現 你換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間還特地換ID 雙簧有用嗎? 05/05 03:39
→ nnkj: 換ID救援 還不是一樣? 好歹學學twflesh吧 05/05 03:42
文章代碼:
#1P2tWzjU
Re: [討論]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93923901.A.B5E.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用兩個ID不會累嗎? lsjwew1 ipadmax 05/05 04:28
文章代碼:
#1P371JZA
Re: [討論] 討厭老K就否認自己是中國人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493987411.A.8CA.html
nnkj於該文章發表不當推文之內容如下:
→ nnkj: 你不是中離了嗎? 05/05 21:44
→ nnkj: 對你來說 選擇去某間公司工作 也是政治選擇? 05/05 21:45
→ nnkj: 要不要呼叫你的分靈ipadmax支援? 05/05 21:48
說明:
被檢舉人nnkj,於近日不斷在板上不同文章裡利用推文,造謠檢舉人使用
lsjwew1和 ipadmax 兩ID唱雙簧。
此等舉止,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誤信檢舉人 lsjwew1 借用分身,運用虛偽伎倆圍
攻網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質疑檢舉人 lsjwew1 之信用與名譽,進而致使檢
舉人lsjwew1之人格受辱。
綜上所述,被檢舉人nnkj 之相關推文內容已該當政黑版規三-1之構成要件。
又,依據一般訴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且該事實之真
實對其有利,則該造當事人應負舉證責任。再者,對於一事實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
若無法舉證證明該事實為真實者,應受不利益之裁判結果。
於系爭中,nnkj 主張 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一人所有,且該事實如為真者,對
nnkj 有利。故 nnkj 應對其"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一人所有"之主張,負有舉證
責任。
故,若 nnkj 無法證明 lsjwew1及 iPadmax 兩 ID 為檢舉人 lsjwew1 一人所有 ,懇請
版主依據一般訴訟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及政黑版規三-1,給予 nnkj 應受之處分。
註:
在事發後,本人lsjwew1曾給予 nnkj 機會,只要 nnkj 表示道歉 ,本人 lsjwew1
即不予追究。可他仍置之不理,狡詞以辯。說什麼,若他說我是9.2,難道我也可以
檢舉他嗎?
殊不知,判斷一人為9.2,係針對其人公開發言作評價,而一人之公開發言屬可受公
評之事項。所謂可受公評之事項,即任何人皆可議論評價之事物,即使被評價之人不
接受他人評論而感受辱,發表該評論之也無責應負。
然而,nnkj 主張本人運用分身唱雙簧一事,並非並非針對本人可受公評之公開言論作
評價,而係以發表公開言論的手段作評價。而手段並非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項,若無法
舉證證明其評價為真實者,即應負評價不實之責。
舉例說明:
某甲擁有千萬家產,某乙因而說某甲是有錢人。此係針對千萬家產作評價,此即屬可
受公評之事項。即使某甲對某乙稱他為有錢人感到不舒服,他也不能主張其權益受損。
反之, 某甲擁有千萬家產,某乙因而說某甲是靠賣淫致富。此係對於取得千萬家產之
手段作評價。如果某乙無法舉證證明某甲賣淫一事,則某甲當然可以對於某乙侵犯其
人格權作追訴。
期望版主們能明察秋毫,分別兩者之異同,進而於本系爭中為適當之處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128.156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94042709.A.4B7.html
1F:→ nnkj: 請問您的檢舉是指 3-1的 侮辱、威脅、謾罵、引戰 中的哪項? 05/06 12:06
2F:→ nnkj: 麻煩您具體指出是哪項? 以便我行使答辯捍衛, 謝謝. 05/06 12:16
3F:→ lsjwew1: 侮辱。 05/06 12:22
4F:→ lsjwew1: nnkj的相關推文,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誤信本人借用分身 05/06 12:22
5F:→ lsjwew1: ,運用虛偽伎倆圍攻網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質疑本 05/06 12:22
6F:→ lsjwew1: 人之信用與名譽,進而足使本人感受到人格受辱。 05/06 12:22
7F:→ lsjwew1: 再者,其舉動亦意圖激起本人反擊之情緒,故也有引戰之嫌 05/06 12:24
8F:→ lsjwew1: 。 05/06 12:24
9F:→ lsjwew1: 請版主親閱相關貼文中,我與nnkj之間上下推文,作定奪。 05/06 12:27
11F:→ lsjwew1: 共三樓。 05/06 12:31
12F:→ lsjwew1: 你自己的言論應自己記得,也應自己負責,我已貼上文章代 05/06 12:36
13F:→ lsjwew1: 號,我之舉證責任是對於作裁判之版主負責,而不是有義務 05/06 12:36
14F:→ lsjwew1: 提醒你! 05/06 12:36
16F:→ nnkj: 您的意思是說 我的言論造成某個第三方對你的質疑, 然後第三 05/06 12:40
17F:→ nnkj: 方的質疑使你人格受辱, 對吧? 05/06 12:40
18F:→ nnkj: 請問庭上 答辯時間可以多久? 05/06 12:46
19F:→ lsjwew1: 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必須公然方可能成罪。何以故? 05/06 12:49
20F:→ lsjwew1: 因私下兩人對話,即使有負面之語,亦不損及當事人之公眾 05/06 12:49
21F:→ lsjwew1: 評價,故不成罪。 05/06 12:49
22F:→ lsjwew1: 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的是個人於公眾生活中之尊嚴信譽以及 05/06 12:49
23F:→ lsjwew1: 相關之人格權。 05/06 12:49
24F:→ lsjwew1: 所以行為人之行為或言語足以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對被害人之 05/06 12:53
25F:→ lsjwew1: 人格產生質疑之可能,即已足。 05/06 12:53
26F:→ nnkj: 網路上說一個人有分身 是公然污辱罪嗎? 05/06 12:54
27F:→ lsjwew1: 揮舞刀子這動作本身無罪,有罪的是揮舞刀子這動作之後的 05/06 12:57
28F:→ lsjwew1: 結果。 05/06 12:57
29F:→ nnkj: 揮舞刀子跟公然污辱有啥關係? 你在說什麼 05/06 12:59
30F:→ lsjwew1: 這是譬喻,而且我在這的推文是說給做裁判的版主聽,你不 05/06 13:02
31F:→ lsjwew1: 明白沒關係。 05/06 13:02
32F:→ nnkj: 看原文 你的主張是 我的言論導致某個第三方質疑你信用與名譽 05/06 13:11
33F:→ nnkj: 所以你在意 某第三方質疑了你的信用與名譽 對吧? 05/06 13:15
34F:→ lsjwew1: 重申一次,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個人生活於公 05/06 13:21
35F:→ lsjwew1: 眾社會的人格權,是保護個人人格有不受不特定第三人錯誤 05/06 13:21
36F:→ lsjwew1: 評價的權利。 05/06 13:21
37F:→ nnkj: 然後你認為 某第三方質疑了你的信用與名譽 導致你人格受辱 05/06 13:21
38F:→ nnkj: 可是3-1指的是言詞侮辱 而不是 信用與名譽的被質疑 阿 05/06 13:31
39F:→ lsjwew1: 刑法上侮辱的定義就是:行為人的言語致使被害人格受到公 05/06 13:38
40F:→ lsjwew1: 眾不正確的評價。 05/06 13:38
41F:→ nnkj: 言詞污辱是指 污辱性的言詞 並非 導致第三方質疑信譽的言詞 05/06 13:38
42F:→ lsjwew1: 在人事時地物相關條件配合下能達到此結果的言語,就是侮 05/06 13:40
43F:→ lsjwew1: 辱言詞。 05/06 13:40
44F:→ nnkj: 但你檢舉文寫的是 我的言論造成某第三方質疑您的信譽 05/06 13:41
45F:→ nnkj: 某第三方對您信譽的質疑 再造成你覺得被污辱 05/06 13:42
46F:→ lsjwew1: 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常常是競合關係。能夠構 05/06 13:43
47F:→ lsjwew1: 成誹謗罪之言行也往往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 05/06 13:43
48F:→ lsjwew1: 難道你不知道你的言行其實已經構成刑法上的誹謗罪? 05/06 13:45
49F:→ nnkj: 毀謗 跟 污辱 是不同的吧? 05/06 13:46
50F:→ nnkj: 3-1 是言詞污辱 不是毀謗阿 05/06 13:47
51F:→ lsjwew1: 呵呵,就說兩者時常是競合關係。在公眾上發表的誹謗性言 05/06 13:50
52F:→ lsjwew1: 論,往往也該當公然侮辱罪。 05/06 13:50
53F:→ nnkj: 懂了 您是說我的言論造成了毀謗, 毀謗再造成污辱 05/06 13:51
54F:→ lsjwew1: 不,是一言論同時該當兩罪,在法律上以競合方式,擇一論 05/06 13:54
55F:→ lsjwew1: 罪。 05/06 13:54
56F:→ nnkj: 可是3-1指的是言詞侮辱 污辱不是毀謗阿 05/06 13:58
57F:→ lsjwew1: 你繼續跳針沒關係。不過你放心好了,我不會在現實生活上 05/06 14:04
58F:→ lsjwew1: ,對你提出法律告訴。之所以告上版主,一來是為了自清, 05/06 14:04
59F:→ lsjwew1: 我無你造謠所言之分身,二來是想讓你有所警戒,別日後真 05/06 14:04
60F:→ lsjwew1: 遇上訟棍。 05/06 14:04
61F:→ nnkj: 我要說的是 我沒有言詞污辱你 也沒有毀謗你 05/06 14:06
62F:→ lsjwew1: 好吧,舉個例子給版主和你聽。 05/06 14:13
63F:→ lsjwew1: 甲男公然在網路上散播乙女有生過小孩。 05/06 14:13
64F:→ lsjwew1: 可事實上,乙女尚未結婚。則甲男,原本中性的言詞(乙女有 05/06 14:13
65F:→ lsjwew1: 生過小孩),在這個案中,就可能同時構成,公然侮辱及誹謗 05/06 14:13
66F:→ lsjwew1: 罪。 05/06 14:13
67F:→ nnkj: 可能可能 05/06 14:18
68F:→ lsjwew1: 又,我認為你已該當公認侮辱的言論,不是指你說我有分身 05/06 15:37
69F:→ lsjwew1: 。而是,你誣指我運用分身唱雙簧的手段輪番夾攻你。 05/06 15:37
70F:→ lsjwew1: 很重要,再說一遍: 你的侮辱言詞是,你誣指我運用分身唱 05/06 15:37
71F:→ lsjwew1: 雙簧的手段輪番夾攻你。 05/06 15:37
72F:推 slcgboy: 自被檢舉者回文推文或是版主受理開始24HR內雙方回應 05/06 17:01
73F:→ lsjwew1: nnkj,我還要提醒你一下,你除了為言詞侮辱辯解之外 05/06 19:45
74F:→ lsjwew1: 也要為 引戰 辯解一下喔。 05/06 19:45
75F:→ lsjwew1: 我認為你造謠我使用分身唱雙簧也是意圖以不實言論激起本 05/06 19:45
76F:→ lsjwew1: 人反擊之情緒,故也有引戰之嫌喔。 05/06 19:45
77F:→ lsjwew1: 再次,別忘了為 引戰 辯論一下喔。 05/06 19:45
78F:→ nnkj: lsjwew1 對不起 掰 05/07 06:29
79F:→ lsjwew1: nnkj,你為什麼說對不起呢?是為你造謠說我有分身一事道 05/07 07:17
80F:→ lsjwew1: 歉嗎?若是就請明白說: 05/07 07:17
81F:→ lsjwew1: 我 nnkj,為自己誤認lsjwew1和iPadmax 為同一人,而道歉 05/07 07:17
82F:→ lsjwew1: 。 05/07 07:17
83F:→ lsjwew1: 你若在此不增不減不修改推文上述文字,我即撤銷此檢舉。 05/07 07:17
84F:→ lsjwew1: 不再追究此事。 05/07 07:17
85F:推 hong888: 請問檢舉人是否決定撤回?申論時間已經到了 05/08 09:46
86F:→ lsjwew1: 他未有回應,故本人不撤回檢舉。 05/08 10:17
87F:推 hong888: 意見:被檢舉人多次質疑檢舉人開分身,可以視為"引戰" 05/08 13:26
88F:→ hong888: 至於分身是否屬實,屬於站務層級,吾人無從判斷 05/08 13:27
89F:推 slcgboy: 意見:違規 不要對者別人指手畫腳 是否分身不是nnkj你管的 05/08 16:23
90F:推 slcgboy: 同樣的 這判決不是證明兩個ID是否同人使用 05/08 16:24
91F:推 slcgboy: 結案: 水桶1個月 05/08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