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jwew1 (lsjwew1)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检举] nnkj 政黑版规 三-1
时间Sat May 6 11:51:47 2017
一、检举人ID:lsjwew1
二、被检举人ID:nnkj
三、违反板规: ※此项请直接复制完整条文贴上,切勿只写板规编号※
第三章 水桶篇
1.推文或文章内容含有对特定使用者、特定族群进行言词侮辱、威胁、谩骂、
引战之文章,违规者依程度判水桶一个月~三个月。
前项所说明之特定人物不包含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称)
对任何政治人物,政治族群(含其代称)攻击词汇不予受理。
唯仍需注意刑法相关刑责,勿以身试法。
四、违规文章代码与说明:
文章代码:
#1P2pN7rw
Re: [讨论] 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493906887.A.D7A.html
nnkj於该文章发表不当推文之内容如下:
→ nnkj: 我发现 你换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间还特地换ID 双簧有用吗? 05/05 03:39
→ nnkj: 换ID救援 还不是一样? 好歹学学twflesh吧 05/05 03:42
→ nnkj: 我发现 你换回ID啦 05/05 03:38
→ nnkj: 笑死 中间还特地换ID 双簧有用吗? 05/05 03:39
→ nnkj: 换ID救援 还不是一样? 好歹学学twflesh吧 05/05 03:42
文章代码:
#1P2tWzjU
Re: [讨论] 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493923901.A.B5E.html
nnkj於该文章发表不当推文之内容如下:
→ nnkj: 用两个ID不会累吗? lsjwew1 ipadmax 05/05 04:28
文章代码:
#1P371JZA
Re: [讨论] 讨厌老K就否认自己是中国人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493987411.A.8CA.html
nnkj於该文章发表不当推文之内容如下:
→ nnkj: 你不是中离了吗? 05/05 21:44
→ nnkj: 对你来说 选择去某间公司工作 也是政治选择? 05/05 21:45
→ nnkj: 要不要呼叫你的分灵ipadmax支援? 05/05 21:48
说明:
被检举人nnkj,於近日不断在板上不同文章里利用推文,造谣检举人使用
lsjwew1和 ipadmax 两ID唱双簧。
此等举止,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误信检举人 lsjwew1 借用分身,运用虚伪伎俩围
攻网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质疑检举人 lsjwew1 之信用与名誉,进而致使检
举人lsjwew1之人格受辱。
综上所述,被检举人nnkj 之相关推文内容已该当政黑版规三-1之构成要件。
又,依据一般诉讼程序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造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且该事实之真
实对其有利,则该造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再者,对於一事实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
若无法举证证明该事实为真实者,应受不利益之裁判结果。
於系争中,nnkj 主张 lsjwew1及 iPadmax 两 ID 为一人所有,且该事实如为真者,对
nnkj 有利。故 nnkj 应对其"lsjwew1及 iPadmax 两 ID 为一人所有"之主张,负有举证
责任。
故,若 nnkj 无法证明 lsjwew1及 iPadmax 两 ID 为检举人 lsjwew1 一人所有 ,恳请
版主依据一般诉讼程序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政黑版规三-1,给予 nnkj 应受之处分。
注:
在事发後,本人lsjwew1曾给予 nnkj 机会,只要 nnkj 表示道歉 ,本人 lsjwew1
即不予追究。可他仍置之不理,狡词以辩。说什麽,若他说我是9.2,难道我也可以
检举他吗?
殊不知,判断一人为9.2,系针对其人公开发言作评价,而一人之公开发言属可受公
评之事项。所谓可受公评之事项,即任何人皆可议论评价之事物,即使被评价之人不
接受他人评论而感受辱,发表该评论之也无责应负。
然而,nnkj 主张本人运用分身唱双簧一事,并非并非针对本人可受公评之公开言论作
评价,而系以发表公开言论的手段作评价。而手段并非属於可受公评之事项,若无法
举证证明其评价为真实者,即应负评价不实之责。
举例说明:
某甲拥有千万家产,某乙因而说某甲是有钱人。此系针对千万家产作评价,此即属可
受公评之事项。即使某甲对某乙称他为有钱人感到不舒服,他也不能主张其权益受损。
反之, 某甲拥有千万家产,某乙因而说某甲是靠卖淫致富。此系对於取得千万家产之
手段作评价。如果某乙无法举证证明某甲卖淫一事,则某甲当然可以对於某乙侵犯其
人格权作追诉。
期望版主们能明察秋毫,分别两者之异同,进而於本系争中为适当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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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94042709.A.4B7.html
1F:→ nnkj: 请问您的检举是指 3-1的 侮辱、威胁、谩骂、引战 中的哪项? 05/06 12:06
2F:→ nnkj: 麻烦您具体指出是哪项? 以便我行使答辩扞卫, 谢谢. 05/06 12:16
3F:→ lsjwew1: 侮辱。 05/06 12:22
4F:→ lsjwew1: nnkj的相关推文,已足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误信本人借用分身 05/06 12:22
5F:→ lsjwew1: ,运用虚伪伎俩围攻网友,亦足致使不知情之第三人质疑本 05/06 12:22
6F:→ lsjwew1: 人之信用与名誉,进而足使本人感受到人格受辱。 05/06 12:22
7F:→ lsjwew1: 再者,其举动亦意图激起本人反击之情绪,故也有引战之嫌 05/06 12:24
8F:→ lsjwew1: 。 05/06 12:24
9F:→ lsjwew1: 请版主亲阅相关贴文中,我与nnkj之间上下推文,作定夺。 05/06 12:27
11F:→ lsjwew1: 共三楼。 05/06 12:31
12F:→ lsjwew1: 你自己的言论应自己记得,也应自己负责,我已贴上文章代 05/06 12:36
13F:→ lsjwew1: 号,我之举证责任是对於作裁判之版主负责,而不是有义务 05/06 12:36
14F:→ lsjwew1: 提醒你! 05/06 12:36
16F:→ nnkj: 您的意思是说 我的言论造成某个第三方对你的质疑, 然後第三 05/06 12:40
17F:→ nnkj: 方的质疑使你人格受辱, 对吧? 05/06 12:40
18F:→ nnkj: 请问庭上 答辩时间可以多久? 05/06 12:46
19F:→ lsjwew1: 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必须公然方可能成罪。何以故? 05/06 12:49
20F:→ lsjwew1: 因私下两人对话,即使有负面之语,亦不损及当事人之公众 05/06 12:49
21F:→ lsjwew1: 评价,故不成罪。 05/06 12:49
22F:→ lsjwew1: 公然侮辱罪所要保护的是个人於公众生活中之尊严信誉以及 05/06 12:49
23F:→ lsjwew1: 相关之人格权。 05/06 12:49
24F:→ lsjwew1: 所以行为人之行为或言语足以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对被害人之 05/06 12:53
25F:→ lsjwew1: 人格产生质疑之可能,即已足。 05/06 12:53
26F:→ nnkj: 网路上说一个人有分身 是公然污辱罪吗? 05/06 12:54
27F:→ lsjwew1: 挥舞刀子这动作本身无罪,有罪的是挥舞刀子这动作之後的 05/06 12:57
28F:→ lsjwew1: 结果。 05/06 12:57
29F:→ nnkj: 挥舞刀子跟公然污辱有啥关系? 你在说什麽 05/06 12:59
30F:→ lsjwew1: 这是譬喻,而且我在这的推文是说给做裁判的版主听,你不 05/06 13:02
31F:→ lsjwew1: 明白没关系。 05/06 13:02
32F:→ nnkj: 看原文 你的主张是 我的言论导致某个第三方质疑你信用与名誉 05/06 13:11
33F:→ nnkj: 所以你在意 某第三方质疑了你的信用与名誉 对吧? 05/06 13:15
34F:→ lsjwew1: 重申一次,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於公 05/06 13:21
35F:→ lsjwew1: 众社会的人格权,是保护个人人格有不受不特定第三人错误 05/06 13:21
36F:→ lsjwew1: 评价的权利。 05/06 13:21
37F:→ nnkj: 然後你认为 某第三方质疑了你的信用与名誉 导致你人格受辱 05/06 13:21
38F:→ nnkj: 可是3-1指的是言词侮辱 而不是 信用与名誉的被质疑 阿 05/06 13:31
39F:→ lsjwew1: 刑法上侮辱的定义就是:行为人的言语致使被害人格受到公 05/06 13:38
40F:→ lsjwew1: 众不正确的评价。 05/06 13:38
41F:→ nnkj: 言词污辱是指 污辱性的言词 并非 导致第三方质疑信誉的言词 05/06 13:38
42F:→ lsjwew1: 在人事时地物相关条件配合下能达到此结果的言语,就是侮 05/06 13:40
43F:→ lsjwew1: 辱言词。 05/06 13:40
44F:→ nnkj: 但你检举文写的是 我的言论造成某第三方质疑您的信誉 05/06 13:41
45F:→ nnkj: 某第三方对您信誉的质疑 再造成你觉得被污辱 05/06 13:42
46F:→ lsjwew1: 又,刑法上,公然侮辱罪和诽谤罪常常是竞合关系。能够构 05/06 13:43
47F:→ lsjwew1: 成诽谤罪之言行也往往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05/06 13:43
48F:→ lsjwew1: 难道你不知道你的言行其实已经构成刑法上的诽谤罪? 05/06 13:45
49F:→ nnkj: 毁谤 跟 污辱 是不同的吧? 05/06 13:46
50F:→ nnkj: 3-1 是言词污辱 不是毁谤阿 05/06 13:47
51F:→ lsjwew1: 呵呵,就说两者时常是竞合关系。在公众上发表的诽谤性言 05/06 13:50
52F:→ lsjwew1: 论,往往也该当公然侮辱罪。 05/06 13:50
53F:→ nnkj: 懂了 您是说我的言论造成了毁谤, 毁谤再造成污辱 05/06 13:51
54F:→ lsjwew1: 不,是一言论同时该当两罪,在法律上以竞合方式,择一论 05/06 13:54
55F:→ lsjwew1: 罪。 05/06 13:54
56F:→ nnkj: 可是3-1指的是言词侮辱 污辱不是毁谤阿 05/06 13:58
57F:→ lsjwew1: 你继续跳针没关系。不过你放心好了,我不会在现实生活上 05/06 14:04
58F:→ lsjwew1: ,对你提出法律告诉。之所以告上版主,一来是为了自清, 05/06 14:04
59F:→ lsjwew1: 我无你造谣所言之分身,二来是想让你有所警戒,别日後真 05/06 14:04
60F:→ lsjwew1: 遇上讼棍。 05/06 14:04
61F:→ nnkj: 我要说的是 我没有言词污辱你 也没有毁谤你 05/06 14:06
62F:→ lsjwew1: 好吧,举个例子给版主和你听。 05/06 14:13
63F:→ lsjwew1: 甲男公然在网路上散播乙女有生过小孩。 05/06 14:13
64F:→ lsjwew1: 可事实上,乙女尚未结婚。则甲男,原本中性的言词(乙女有 05/06 14:13
65F:→ lsjwew1: 生过小孩),在这个案中,就可能同时构成,公然侮辱及诽谤 05/06 14:13
66F:→ lsjwew1: 罪。 05/06 14:13
67F:→ nnkj: 可能可能 05/06 14:18
68F:→ lsjwew1: 又,我认为你已该当公认侮辱的言论,不是指你说我有分身 05/06 15:37
69F:→ lsjwew1: 。而是,你诬指我运用分身唱双簧的手段轮番夹攻你。 05/06 15:37
70F:→ lsjwew1: 很重要,再说一遍: 你的侮辱言词是,你诬指我运用分身唱 05/06 15:37
71F:→ lsjwew1: 双簧的手段轮番夹攻你。 05/06 15:37
72F:推 slcgboy: 自被检举者回文推文或是版主受理开始24HR内双方回应 05/06 17:01
73F:→ lsjwew1: nnkj,我还要提醒你一下,你除了为言词侮辱辩解之外 05/06 19:45
74F:→ lsjwew1: 也要为 引战 辩解一下喔。 05/06 19:45
75F:→ lsjwew1: 我认为你造谣我使用分身唱双簧也是意图以不实言论激起本 05/06 19:45
76F:→ lsjwew1: 人反击之情绪,故也有引战之嫌喔。 05/06 19:45
77F:→ lsjwew1: 再次,别忘了为 引战 辩论一下喔。 05/06 19:45
78F:→ nnkj: lsjwew1 对不起 掰 05/07 06:29
79F:→ lsjwew1: nnkj,你为什麽说对不起呢?是为你造谣说我有分身一事道 05/07 07:17
80F:→ lsjwew1: 歉吗?若是就请明白说: 05/07 07:17
81F:→ lsjwew1: 我 nnkj,为自己误认lsjwew1和iPadmax 为同一人,而道歉 05/07 07:17
82F:→ lsjwew1: 。 05/07 07:17
83F:→ lsjwew1: 你若在此不增不减不修改推文上述文字,我即撤销此检举。 05/07 07:17
84F:→ lsjwew1: 不再追究此事。 05/07 07:17
85F:推 hong888: 请问检举人是否决定撤回?申论时间已经到了 05/08 09:46
86F:→ lsjwew1: 他未有回应,故本人不撤回检举。 05/08 10:17
87F:推 hong888: 意见:被检举人多次质疑检举人开分身,可以视为"引战" 05/08 13:26
88F:→ hong888: 至於分身是否属实,属於站务层级,吾人无从判断 05/08 13:27
89F:推 slcgboy: 意见:违规 不要对者别人指手画脚 是否分身不是nnkj你管的 05/08 16:23
90F:推 slcgboy: 同样的 这判决不是证明两个ID是否同人使用 05/08 16:24
91F:推 slcgboy: 结案: 水桶1个月 05/08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