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qzaqzaq (zaqzaq)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重審] #1OUIAVKC
時間Sat Jan 21 02:51:32 2017
一、申請人ID:zaqzaqzaq
二、請求重審之文章代號(政檢板文章代號)︰
#1OUIAVKC
三、要求重審理由
若為被判決者,請針對犯行並非故意等進行申辯
若為檢舉者,請針對被檢舉人之犯行,板主判決是否過輕進行申辯
若認為判決有違反板規之處,請列出相關板規以進行檢討。
就事論事、理性討論,切勿人身攻擊!違者退文
對於判決水桶1個月一事,請求重審
版主們對於 盜用ID 之詞彙,採用傳統行為態樣解釋:
即所謂的盜用ID需符合,因為盜取他人密碼 ,而得到該ID的使用權之事實才構成盜用
ID。
但隨著時代發展,和層出不窮的網路紛爭,現今對於盜用ID應該有不同行為態樣
可供解釋。
即網路ID不僅僅只是一組帳號,更和現實中人聯結,構成所謂網路人格權
ID表彰的是現實中人物在網路世界的投射。
未經現實的本人同意,而擅自以他和網路上ID所共同構成網路人格權身分發言
也可謂該當盜用ID一詞。
法院實務上有判決可供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1號
以下摘錄
「網際網路中使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之表徵,係基於對個人真實身份隱私之尊重及保護,
其他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固然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
惟從事網路拍賣之管理人員必然會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分,
且在拍賣網站進行交易之際,無論居於買家或賣家之身分者,為順利進行交易(包括賣家出售商品、收取價金,買家支付
價金、購入商品),賣家於所屬網站中『關於我』之連結內,通常會留下買家得與之聯絡
之方式、匯款帳戶名稱、匯款帳號等交易資料,甚且經由對個別網路使用者寄信之方式,
將賣家居住地址等個人資訊透露給買家,以作為商品出貨後若買家欲退貨時之寄件地址,
故賣家之真實身份資訊即藉此透露予特定人(與之為交易者)知悉;同理,買家亦在交易
成功出貨之際,經由填寫收件人地址、姓名、聯絡電話或匯款帳號等資料,而透露其身份
為特定人知悉,
是以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臺灣新竹地院99年度易字第89號
以下摘錄
惟若可根據被侮辱之代號,
在現實世界中得特定或可得特定某人時,即與在現實世界侮辱
他人相同,自有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可能,而在網路之虛擬世界中,能否因某代號得以
特定或可得特定某人似亦無法一概而論。行為人在網路上攻擊、侮辱之對象雖
僅係一代號或暱稱,惟在為侮辱性陳述或表示中有確實指出對方現實生活中姓名或綽號
,或該網站上有任何關於受侮辱者之年齡、性別、職業、住址、電話或是留有相片,
抑或有可連結至個人網站、部落格之網址之情況,亦即藉由網路上一切資訊而足以特定
或可得特定實際上為何人,或該網路代號、暱稱之使用者因從事某特定領域之網路活動,
例如:從事美食評論、時尚分享之部落格等,使得該代號、暱稱已廣為人知,
或根本就是現實生活中一般大眾均已知悉之人所使用之代號或暱稱,
倘對該代號或暱稱為侮辱之表示,既足以使不特定之人知悉所侮辱之對象,
係現實世界中某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時,應有以刑法加以制裁之餘地。
上述兩筆實務見解,雖以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來做說明,但對於網路人格權
法院實務上是採與肯認之態度。
即「網路代號」與其「真實身分」產生連結,就產生了網路人格權,對此進行攻擊、或
明顯非真實身分本人發言,就構成盜用ID之虞。
究本案事實觀之,musashi0839所構成的網路人格權有四要件:
1 帳號為musashi0839
2 暱稱為常山七次郎
3 發文風格,喜歡前面加老夫
4 參加過泛綠稱公民運動,泛藍則稱暴民運動並參選過里長。甚至可和資訊揭露程度甚高
之臉書帳號聯結。
http://goo.gl/jSz4ZW
以上四點,構成musashi0839(常山七次郎)的網路人格權
雖此帳號遭人註冊走,而註冊者也經由站方合法程序取得,但不代表現使用者
可任意使用,參選過里長的ID:musashi0839(常山七次郎)所表彰其網路人格權來發言。
故我在此仍指控現在的musashi0839盜用ID,所盜用者為參選過里長、熱心公民運動
、有臉書帳號聯結的前musashi0839,該ID是其網路人格權的顯現,非任意他人能使用。
並附上證據如此:
[討論] 公民覺醒不潮了嗎? 真的不潮了? 2016-08-05 21:54:58
http://www.ucptt.com/article/MenTalk/1470405301/951
http://www.ucptt.com/article/PublicIssue/1468940762/A58
[討論] 老夫認為燃料稅應該隨油徵收 2016-07-19 23:05:59
Re: [閒聊] CP值高的版友=>常山七次郎 2016-08-07 22:55:17
http://www.ucptt.com/article/MenTalk/1470581719/FA3
雖然新註冊者,有使用ID之權利。但試問有多少使用過曾經被人用過的ID者
暱稱都不改。也許新持有人辯解不會改暱稱,但試問一天發文數篇之多PTT重度使用者,
還會擅用檢舉版者,依照社會一般通念,不會改的機率多高?
當然,新持有人可以進一步抗辯,那是他擁有之帳號,想怎麼做都可以。
那我們退步言之,暱稱照舊,那請問連口頭禪都相同,兩個不同使用者 暱稱一樣
口頭禪一樣,依常理判斷,機率高嗎?
甚至以參加過或者曾經很熱衷泛綠稱公民運動,泛藍則稱暴民運動,投入其中之經歷
來為發言。
不同使用者,有同樣暱稱、同樣經歷、同樣口頭禪,很難謂無盜用ID,即任意使用
和參選里長身分之聯結ID:musashi0839所表彰網路人格權。
除非現使用者證明和這FB帳號為同一人
http://goo.gl/jSz4ZW。
否則現使用者雖有權用musashi0839此ID任意發言,
卻沒有權利以參選里長身分之聯結ID:musashi0839所表彰網路人格權的身份發言。
最後政治上大家有藍、綠、紅,無謂誰對誰錯
但利用可趁之機,註冊一個偏綠ID,然後大肆發表攻擊、酸笑之言論
,甚至還常以之前使用者身份自居。此種行為實不可取。
以上所述,請版主公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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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74.2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84938294.A.5D1.html
※ 編輯: zaqzaqzaq (36.233.1.92), 01/22/2017 15:25:53
1F:推 kim: 經重新審視他板事件、zaq的辯詞,本人決定改變原本判決 01/23 21:45
2F:推 kim: 改判zaq板友未違規。原因如下 01/23 21:45
3F:→ kim: 雖然musashi0839現在的使用者,我們並沒有確切證據 01/23 21:46
4F:→ kim: 使用者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此 01/23 21:47
5F:→ kim: ID 01/23 21:47
6F:→ kim: 因此,我們先假設musashi0839是等原使用者太久未上站 01/23 21:47
7F:→ kim: 正當取得他人ID 01/23 21:48
8F:→ kim: 但是,因為musashi0839現在的使用者,因為發文風格和前一位 01/23 21:49
9F:→ kim: ID使用者,有些類似風格,因此在其他看板被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01/23 21:49
10F:→ kim: 這也是個事實 01/23 21:49
11F:→ kim: 就好像,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在facebook使用一個新帳號, 01/23 21:50
12F:→ kim: 取名叫【蔡璧如】,然後整天罵柯文哲,那麼一定會比起一般的 01/23 21:50
13F:推 kim: facebook使用者,還要更引起他人側目 01/23 21:51
14F:→ kim: 即使這位使用者,是合法於FACEBOOK註冊,但其行為還是有爭議 01/23 21:51
15F:→ kim: 因此,本人認同zaq的辯詞,所謂【盜用】不是只有竊取id密碼 01/23 21:52
16F:→ kim: 包含利用該人士表彰的社會形象,來進行發言 01/23 21:53
17F:→ kim: ----不好意思,本人改判理由也落落長,接著請N大發表意見 01/23 21:53
18F:推 slcgboy: zaq提出的說明 我認為合理 如上K版主所敘述 01/31 01:04
19F:推 kim: 既然有兩位板主 認為都應該改判 那zaq的水桶就此取消 01/31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