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qzaqzaq (zaqzaq)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重审] #1OUIAVKC
时间Sat Jan 21 02:51:32 2017
一、申请人ID:zaqzaqzaq
二、请求重审之文章代号(政检板文章代号)︰
#1OUIAVKC
三、要求重审理由
若为被判决者,请针对犯行并非故意等进行申辩
若为检举者,请针对被检举人之犯行,板主判决是否过轻进行申辩
若认为判决有违反板规之处,请列出相关板规以进行检讨。
就事论事、理性讨论,切勿人身攻击!违者退文
对於判决水桶1个月一事,请求重审
版主们对於 盗用ID 之词汇,采用传统行为态样解释:
即所谓的盗用ID需符合,因为盗取他人密码 ,而得到该ID的使用权之事实才构成盗用
ID。
但随着时代发展,和层出不穷的网路纷争,现今对於盗用ID应该有不同行为态样
可供解释。
即网路ID不仅仅只是一组帐号,更和现实中人联结,构成所谓网路人格权
ID表彰的是现实中人物在网路世界的投射。
未经现实的本人同意,而擅自以他和网路上ID所共同构成网路人格权身分发言
也可谓该当盗用ID一词。
法院实务上有判决可供参考:
台湾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381号
以下摘录
「网际网路中使用代号方式作为身份之表徵,系基於对个人真实身份隐私之尊重及保护,
其他使用网际网路之人固然并非皆得立即从代号知悉该代号使用者之真实身份,
惟从事网路拍卖之管理人员必然会知悉该代号使用者之真实身分,
且在拍卖网站进行交易之际,无论居於买家或卖家之身分者,为顺利进行交易(包括卖家出售商品、收取价金,买家支付
价金、购入商品),卖家於所属网站中『关於我』之连结内,通常会留下买家得与之联络
之方式、汇款帐户名称、汇款帐号等交易资料,甚且经由对个别网路使用者寄信之方式,
将卖家居住地址等个人资讯透露给买家,以作为商品出货後若买家欲退货时之寄件地址,
故卖家之真实身份资讯即藉此透露予特定人(与之为交易者)知悉;同理,买家亦在交易
成功出货之际,经由填写收件人地址、姓名、联络电话或汇款帐号等资料,而透露其身份
为特定人知悉,
是以网际网路中进行交易时所使用之代号,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台湾新竹地院99年度易字第89号
以下摘录
惟若可根据被侮辱之代号,
在现实世界中得特定或可得特定某人时,即与在现实世界侮辱
他人相同,自有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可能,而在网路之虚拟世界中,能否因某代号得以
特定或可得特定某人似亦无法一概而论。行为人在网路上攻击、侮辱之对象虽
仅系一代号或昵称,惟在为侮辱性陈述或表示中有确实指出对方现实生活中姓名或绰号
,或该网站上有任何关於受侮辱者之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电话或是留有相片,
抑或有可连结至个人网站、部落格之网址之情况,亦即藉由网路上一切资讯而足以特定
或可得特定实际上为何人,或该网路代号、昵称之使用者因从事某特定领域之网路活动,
例如:从事美食评论、时尚分享之部落格等,使得该代号、昵称已广为人知,
或根本就是现实生活中一般大众均已知悉之人所使用之代号或昵称,
倘对该代号或昵称为侮辱之表示,既足以使不特定之人知悉所侮辱之对象,
系现实世界中某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时,应有以刑法加以制裁之余地。
上述两笔实务见解,虽以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来做说明,但对於网路人格权
法院实务上是采与肯认之态度。
即「网路代号」与其「真实身分」产生连结,就产生了网路人格权,对此进行攻击、或
明显非真实身分本人发言,就构成盗用ID之虞。
究本案事实观之,musashi0839所构成的网路人格权有四要件:
1 帐号为musashi0839
2 昵称为常山七次郎
3 发文风格,喜欢前面加老夫
4 参加过泛绿称公民运动,泛蓝则称暴民运动并参选过里长。甚至可和资讯揭露程度甚高
之脸书帐号联结。
http://goo.gl/jSz4ZW
以上四点,构成musashi0839(常山七次郎)的网路人格权
虽此帐号遭人注册走,而注册者也经由站方合法程序取得,但不代表现使用者
可任意使用,参选过里长的ID:musashi0839(常山七次郎)所表彰其网路人格权来发言。
故我在此仍指控现在的musashi0839盗用ID,所盗用者为参选过里长、热心公民运动
、有脸书帐号联结的前musashi0839,该ID是其网路人格权的显现,非任意他人能使用。
并附上证据如此:
[讨论] 公民觉醒不潮了吗? 真的不潮了? 2016-08-05 21:54:58
http://www.ucptt.com/article/MenTalk/1470405301/951
http://www.ucptt.com/article/PublicIssue/1468940762/A58
[讨论] 老夫认为燃料税应该随油徵收 2016-07-19 23:05:59
Re: [闲聊] CP值高的版友=>常山七次郎 2016-08-07 22:55:17
http://www.ucptt.com/article/MenTalk/1470581719/FA3
虽然新注册者,有使用ID之权利。但试问有多少使用过曾经被人用过的ID者
昵称都不改。也许新持有人辩解不会改昵称,但试问一天发文数篇之多PTT重度使用者,
还会擅用检举版者,依照社会一般通念,不会改的机率多高?
当然,新持有人可以进一步抗辩,那是他拥有之帐号,想怎麽做都可以。
那我们退步言之,昵称照旧,那请问连口头禅都相同,两个不同使用者 昵称一样
口头禅一样,依常理判断,机率高吗?
甚至以参加过或者曾经很热衷泛绿称公民运动,泛蓝则称暴民运动,投入其中之经历
来为发言。
不同使用者,有同样昵称、同样经历、同样口头禅,很难谓无盗用ID,即任意使用
和参选里长身分之联结ID:musashi0839所表彰网路人格权。
除非现使用者证明和这FB帐号为同一人
http://goo.gl/jSz4ZW。
否则现使用者虽有权用musashi0839此ID任意发言,
却没有权利以参选里长身分之联结ID:musashi0839所表彰网路人格权的身份发言。
最後政治上大家有蓝、绿、红,无谓谁对谁错
但利用可趁之机,注册一个偏绿ID,然後大肆发表攻击、酸笑之言论
,甚至还常以之前使用者身份自居。此种行为实不可取。
以上所述,请版主公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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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8.74.2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84938294.A.5D1.html
※ 编辑: zaqzaqzaq (36.233.1.92), 01/22/2017 15:25:53
1F:推 kim: 经重新审视他板事件、zaq的辩词,本人决定改变原本判决 01/23 21:45
2F:推 kim: 改判zaq板友未违规。原因如下 01/23 21:45
3F:→ kim: 虽然musashi0839现在的使用者,我们并没有确切证据 01/23 21:46
4F:→ kim: 使用者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此 01/23 21:47
5F:→ kim: ID 01/23 21:47
6F:→ kim: 因此,我们先假设musashi0839是等原使用者太久未上站 01/23 21:47
7F:→ kim: 正当取得他人ID 01/23 21:48
8F:→ kim: 但是,因为musashi0839现在的使用者,因为发文风格和前一位 01/23 21:49
9F:→ kim: ID使用者,有些类似风格,因此在其他看板被列为不受欢迎人物 01/23 21:49
10F:→ kim: 这也是个事实 01/23 21:49
11F:→ kim: 就好像,如果今天有一个人,在facebook使用一个新帐号, 01/23 21:50
12F:→ kim: 取名叫【蔡璧如】,然後整天骂柯文哲,那麽一定会比起一般的 01/23 21:50
13F:推 kim: facebook使用者,还要更引起他人侧目 01/23 21:51
14F:→ kim: 即使这位使用者,是合法於FACEBOOK注册,但其行为还是有争议 01/23 21:51
15F:→ kim: 因此,本人认同zaq的辩词,所谓【盗用】不是只有窃取id密码 01/23 21:52
16F:→ kim: 包含利用该人士表彰的社会形象,来进行发言 01/23 21:53
17F:→ kim: ----不好意思,本人改判理由也落落长,接着请N大发表意见 01/23 21:53
18F:推 slcgboy: zaq提出的说明 我认为合理 如上K版主所叙述 01/31 01:04
19F:推 kim: 既然有两位板主 认为都应该改判 那zaq的水桶就此取消 01/31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