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建議] 新修政檢版規牴觸政黑版規七-10
時間Sat Dec 10 10:49:29 2016
※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依據政黑版規七-10,
: ------
: 所有判決/版規/爭議判決為2位以上板主有共識下執行,若不足2位則依據先
: 前已定共識。
: ------
: 除非現任版主僅有一位,才能依先前已定共識執行,而目前政黑版主共有三
: 位,理應二位版主以上有共識才能判決,而且是所有判決,沒有例外條款。
: 新修政檢板規三-8、三-9規定了例外條款,讓版主可以逕自裁決,違反了政
: 黑版規第七章版主自律的條款。
: 要增修政檢版規三-8、三-9的例外條款,不是不行,但需一併修正政黑版規
: 七-10,並進行公投決定。
: 否則,當版主依照政檢板規三-8、三-9規定裁決時,卻被檢舉違反政黑版規
: 七-10,如何處理?能說沒有政黑版規七-10,不用遵守嗎?還是能說政黑版
: 規七-10位階比政檢板規三-8、三-9低,不用遵守?
這次3-8/3-9變更應該是因應群組下來的判決,所作的臨時變更吧
畢竟72hr要對判決做出回應Orz
而且群組判決/板規解釋權力大於旗下板面
所以與如此變更的情況下就是依據群組給的解釋來做
群組判決如下:
五、HatePolitics 板規「所有判決/版規/爭議判決為2位
以上板主有共識下執行,若不足2位則依據先前已定共識。」
應在於告知板友,板規均經板主群審議訂定,板主群有一致
的板務處分標準。
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如:文章字數不足,
單一板主即可自行判定,並做出刪除文章處置。始符合
板規所訂「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
以維護版面秩序。」板務積極管理的精神。而非所有判決
均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過後再執行。
如遇爭議案件,可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有共識後執行,始有
一致的判罰標準。
然後我們回來看一下
政黑相關規定:
1-4.對於累犯者,加重水桶,水桶天數 為 水桶天數 x 2 x (前科次數)
1-5.遭水桶且使用分身/Bug規避,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追加水桶一年
3-2.超貼處分
每日發文(含回文)額度,不得超過十篇。
因任何原因自刪、被板主刪除或分身張貼,皆視同使用額度。每超貼一篇水
桶七天,超貼兩篇,水桶十四天,以此類推。
3-4.內容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十八禁連結、簡體連結。內容含過多簡體中
文,亂碼,注音文,構成妨礙閱讀者,水桶一個月。
3-5.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及可連結前述訊息之連結者
,水桶一個月
3-7.違反板規,卻刪除文章,規避責任者,查證屬實,水桶六個月
政檢相關規定:
4-2.申請重審文章之內容,需附上要求重審之理由,內容為以下各點
a.對於原違規事項之犯意進行解釋。
b.若認為判決本身違反板規,則提出相關條文。
c.請就事論事討論,嚴禁對當事人雙方、板主人身攻擊,違者一律退文。
4-4.單一檢舉案,僅能申請一次重審。板主群於重審案決議後,不可再申請。違
者一律退文。
5-1.不得轉錄HatePolitics板文章至HatePicket檢舉板檢舉,違反者水桶一個月
除板務需求外,禁止轉出本板文章,違反者水桶一個月
5-3.非原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不可用任何方式回應檢舉文章,違反者水桶三個月。
5-4.各類型文章,發表需間隔20分鐘,一天最多五篇,違者水桶三個月。
5-5.發表非板務相關、擾亂板面秩序、故意濫訴者,一律退文。
5-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或修改違者水桶三個月
上面所列的,基本上都符合群組所說
「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單一板主即可自行判定」
所以你說的衝突應該是不存在
所以目前的情況是:
1.板主水桶依然是被動進行
2.刪文退文可以主動進行
3.被檢舉文章如上列條文內,可由1位板主判決定案(其他爭議仍需其他板主)
4.重審依然需要板主群定案
看起來就是回到上屆的判決模式,基本上沒什麼問題吧?
因為所謂的7-10有共識從來就「不必須」推文去展現自己的意見
他的用意就如群組所說那樣,只是告知大家這個標準有討論過
如果板主不同調或孤行,這條可以拿出來給板友自行救濟
既然7-10群主都給定義了,我想ask你所說的事情應該不會衝突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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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邊還是建議板主群,你們政檢列入的條文內
有2條怪怪的
4-2.申請重審文章之內容,需附上要求重審之理由,內容為以下各點
a.對於原違規事項之犯意進行解釋。
b.若認為判決本身違反板規,則提出相關條文。
c.請就事論事討論,嚴禁對當事人雙方、板主人身攻擊,違者一律退文。
5-5.發表非板務相關、擾亂板面秩序、故意濫訴者,一律退文。
這2條應該不符合群組所說
「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
人身攻擊/擾亂板面秩序/非板務相關等,這是非常非常主觀的東西,無明確標準
這種你我大眾標準可能不一的板規,建議不要列入,否則未來吵問題會吵不完
一點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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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81338173.A.A78.html
1F:→ goetze: 這有趣!!!!!!!!! 12/10 10:55
2F:→ goetze: 把後面的句子斷掉~拿出來說嘴? 12/10 10:56
3F:→ goetze: 你說的: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單一板主即可 12/10 10:57
4F:→ goetze: 自行判定",後面那一段可不敢拿出來說?這什麼跟什麼呀你 12/10 10:58
5F:→ goetze: 後面接的是"始符合板規所訂「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 12/10 10:59
6F:→ goetze: 規,應主動處理,以維護版面秩序。 12/10 11:00
7F:→ goetze: 你玩這種斷句的文字遊戲所謂為何? 12/10 11:00
我重貼一次:
五、HatePolitics 板規「所有判決/版規/爭議判決為2位
以上板主有共識下執行,若不足2位則依據先前已定共識。」
應在於告知板友,板規均經板主群審議訂定,板主群有一致
的板務處分標準。
然簡易可判定是否有違反板規的情形,如:文章字數不足,
單一板主即可自行判定,並做出刪除文章處置。始符合
板規所訂「板主對於採刪除/退文處置之違規,應主動處理,
以維護版面秩序。」板務積極管理的精神。
而非所有判決均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過後再執行。
如遇爭議案件,可經兩位以上板主討論有共識後執行,始有
一致的判罰標準。
看文找文眼,群組想要表達的意思,我認為是黃色標記部份
會有此判斷,是因為S的警告由2>1,而那隻警告應該是自己判自己未迴避的
至於中文解讀問題
你除非再度上訴到群組,要不然小組怎麼叫板主執行板主就是那樣做
判決
1.未利益回避案組務警告乙次
2.逕為判決案,不予處份
3.該員違規部份,由餘二位板主判決
如為水桶,水桶期間不得為公告及處理板務外之發言
4.政黑板主群應於72小時內,配合群組長令,
修正並公告那些違規可由單一板主自行判決
希望你有看懂?
8F:→ goetze: 去看看解釋要求的範圍是什麼吧~有夠逗的你 12/10 11:12
9F:→ hw102050: 你講不出什麼 只能說我有夠逗 我也真是無言 哈哈 12/10 11:13
10F:→ goetze: 還是這時小組長的說法又大於群組? 12/10 11:13
11F:→ goetze: 講不出什麼?這有趣! 12/10 11:13
群組>小組>板主,這權力架構是明確的
但是群組說啥,只有群組/小組可以去解釋,並非我們一般人隨便說說就算
我上述的推論是根據群組/小組判決
至於你所說的東西,除非你申訴到小組/群組讓他們重新解釋
要不然目前看起來是群組/小組所說的那樣
12F:→ goetze: 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群組要求版主要符合版規7-7的精神下 12/10 11:19
13F:→ goetze: 來界定何條可以自為判決~你到底在說什麼? 12/10 11:20
那條要求「一定根據7-7」來訂?
說到底7-7只是執行的規定,跟可簡易判斷的界定是兩碼事
你怎麼混為一談?
14F:→ goetze: 原來群組解釋中寫"始符合板規所定......."是我眼睛業障重? 12/10 11:25
他說始符合,是指S板主對於刪退文處置符合7-7精神,並非限制
另外有一點可以佐證,就是小組判決
判決
1.未利益回避案組務警告乙次
2.逕為判決案,不予處份
由此可知,S的警告是來自他自判自己的檢舉案
至於JS/S的水桶/刪文判決,S自己獨斷判決的部份
符合群組所說「簡易判斷」,所以警告被取消了
所以你懂嘛? 文眼?
15F:→ goetze: 請不要拿小組文~有本事拿群組公告來~整段的~不要切~謝謝 12/10 11:30
16F:→ goetze: 根本大錯特錯!!!!不是"S板主對於刪退文處置" 12/10 11:31
17F:推 andy02: 超貼也是簡易可判定的 這應該沒什麼好吵吧? 12/10 11:32
18F:→ goetze: 群組講的是版規明訂的處置~你越來越扯了 12/10 11:32
群組釋義>小組判決
如果你有意見,應該是找小組重新釋義,或找群組
但從小組判決看下來就是這樣
你的解釋對於板主一點效力都沒有QQ
19F:→ goetze: 我已經說了~我在跑小組上訴的程序了~ 12/10 11:36
20F:→ goetze: 但這跟版規對不對是兩回事~不要混為一談 12/10 11:36
21F:→ hw102050: 板規的規定大致上看起來沒問題 符合小組判決 12/10 11:37
22F:→ goetze: 你切來看當然符合囉!(大笑!) 12/10 11:38
23F:→ goetze: 有夠逗的~真的 12/10 11:38
順便補充一點
如果照你所說「群組要求一定要符合7-7才可」
JS水桶自我判決案,為何沒被小組判警告/處罰?
小組沒判處罰不就代表,群組所說根本不限於7-7,希望你能搞懂@@
(文眼一直都是「簡易判斷」歐~小小聲)
24F:→ goetze: 因為小組長沒將JS水桶自我判決案送上去~真有夠逗的! 12/10 11:44
25F:→ goetze: 你要不要看清楚再來??? 12/10 11:44
26F:→ goetze: 解釋公告的第三條寫的很清楚了~不然我是在問群組問心酸的? 12/10 11:48
判決
1.未利益回避案組務警告乙次
2.逕為判決案,不予處份
3.該員違規部份,由餘二位板主判決
如為水桶,水桶期間不得為公告及處理板務外之發言
4.政黑板主群應於72小時內,配合群組長令,
修正並公告那些違規可由單一板主自行判決
裡面沒有JS案耶...而JS案的警告確實被取消(逕為判決案)
另外第3點應該是針對K問的能否水桶S 30天
希望你能看懂~我盡量簡單解釋了orz
※ 編輯: hw102050 (220.132.242.10), 12/10/2016 11:52:21
27F:→ HellKitty: 說句實話 小組長應該親自下來發個公告比較好 12/10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