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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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部分: 第三章 審理流程 新增第8、9兩條, 將部份犯規事項的處罰, 其審理SOP更改為:不需板主群合議,可直接宣判 看起來好像很專斷獨行, 不過這些犯行是超貼、字數不滿, 或是只需刪文、不需水桶的犯行。 這些都屬於事證明確, 不需兩位以上板主判斷的狀況。 最需要兩位板主判斷的, 通常是在人身攻擊的判定。 ------------------------------------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 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 2.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發文者簽名檔,皆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亦必須遵守板規 3.檢舉文發表之後,倘若版規變更,皆以發表/前科紀錄時之板規為準 4.對於累犯者,加重水桶,水桶天數 X 2 5.遭水桶且使用分身/Bug規避,經確認後本尊/分身皆判決,水桶天數 X 2 6.所有版務須依政黑/政檢規定執行/處分,結果皆須公開於版面上,並以政檢版公告為準 ---------------------------------- 第二章 文章分類 1.違規事項應以一罪一罰,同樣違規事項(同文章/同文章內推文)不得重複判  決水桶 2.本板文章標題分類分為『檢舉』、『重審』、『建議』、『公告』 3.標題分類使用說明:  a.檢舉︰檢舉使用者違反板規,需詳列違規事實與引用版規 b.重審:被判決水桶者,若對判決不服,可提出新證據要求重審  c.建議︰針對政黑板與政黑檢舉板之板務提出討論與建議 d.公告︰板主專用分類,非板主使用公告者退文 分類錯誤者,文章直接刪除,該篇文章不受理 4.各類文章,每天限制五篇超貼的檢舉文不受理。 5.不受理違規超過七日之檢舉文章。 ---------------------------------- 第三章 審理流程 1.當事人在政黑檢舉板提出檢舉案件 2.若當事人提出之案件,標題需為[檢舉] 違規者ID 板規條文  內容需符合檢舉文格式  (1)文章標題  (2)文章代碼(違規文前按大寫Q可顯示該文章代碼)  (3)違規事實  (4)違規ID  不符合檢舉文規則,板主得適當提醒修正,若無修正直接駁回。 3.板主宣告受理後,將在文章前面註記為m  並請被告在24小時內在檢舉文提出反駁。若被告正被水桶中,則由板主信件,  提出反駁。放棄反駁者,不另外給反駁機會。 4.被告反駁後,檢舉文使用 !鎖定,不允許任何人發表意見 文章鎖定後,其他板主除推判決以外,不得解鎖。 5.由三名板主在政黑檢舉文推「有罪、無罪」 6.當兩名板主以上達成「有罪或無罪判決後」,案件成立,得以進行裁決。 判決完畢文章標記為s   7.若有同票、或板主群未達共識,可請板友對關鍵板主信件提醒。但已經做出  判決之板主,嚴禁使用信件或推文進行說服改變判決。  若超過一週以上仍無法達成判決結果,板友得逕自對未投票之板主提出持續  信件溝通或進行申訴。 8、政黑板規1-4、1-5、3-2、3-3、3-4、3-5、3-7 和所有退文和刪除相關法規(第四章與第五章) 版主受理可無需經過審議可直接判決 9、政檢板規1-4、1-5、4-2、4-4、5-1、5-3、5-4、5-5、5-6 版主受理可無需經過審議可直接判決 ---------------------------------- 第四章 申請「重審」辦法 1.對於板主在政黑板之判決,有不滿之處,可在板主判決後一週內申請重審。  標題為 [重審] 判決文章代碼 2.申請重審文章之內容,需附上要求重審之理由,內容為以下各點  a.對於原違規事項之犯意進行解釋。  b.若認為判決本身違反板規,則提出相關條文。 c.請就事論事討論,嚴禁對當事人雙方、板主人身攻擊,違者一律退文。 3.列為「重審」之檢舉文,板主群以文章或推文方式具體說明自己判決理由,  最後進行駁回或重新判決。 4.單一檢舉案,僅能申請一次重審。板主群於重審案決議後,不可再申請。違  者一律退文。 ---------------------------------- 第五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不得轉錄HatePolitics板文章至HatePicket檢舉板檢舉,違反者水桶一個月 除板務需求外,禁止轉出本板文章,違反者水桶一個月 2.檢舉板文章、推文內容、簽名檔含有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  詞侮辱、威脅、謾罵、歧視、引戰等,水桶三個月 3.非原檢舉人與被檢舉人不可用任何方式回應檢舉文章,違反者水桶三個月。 4.各類型文章,發表需間隔20分鐘,一天最多五篇,違者水桶三個月。 5.發表非板務相關、擾亂板面秩序、故意濫訴者,一律退文。 6.若檢舉案相關文章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之後,發文者不得刪除  或修改違者水桶三個月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198.3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81302315.A.082.html
1F:→ goetze: 亂七八遭,又把一判180天水桶的說一個人可判定 12/10 08:59
2F:→ goetze: 這什麼跟什麼? 12/10 08:59
3F:→ goetze: 這幾個版主越來越搞笑,真的沒自知之明 12/10 09:01
4F:→ goetze: 更亂來的是,解釋公告裡說的是"處置採退文/刪文"的才可以 12/10 09:04
5F:→ goetze: 才可以自為判決,3-72的處置是水桶180天,不是退文/刪文 12/10 09:05
6F:→ goetze: 3-7,多打一字 12/10 09:06
7F:→ goetze: 你們根本在亂搞,根本是想用事後的修法掩飾之前的違法 12/10 09:07
8F:→ goetze: 官官相護到如此地步,會不會太誇張了? 12/10 09:08
9F:推 HellKitty: 是阿,為了違規把規定改了,人治好重 12/10 09:54
10F:→ hw102050: 樓上兩位有沒有看完他們列的? 不都是一些明確犯規的板規 12/10 10:51
11F:→ hw102050: 這符合群組的要求,真有意見~在往上申訴到群組 12/10 10:52
12F:→ hw102050: 請群組推翻前判決囉~ 12/10 10:52
13F:→ goetze: 明確犯規的板規?真要搞~啥都可是明確犯規的板規 12/10 11:03
14F:→ goetze: 都告訴是處置是"退文/刪文"才可以了~群組解釋沒寫嗎? 12/10 11:05
15F:→ hw102050: 明確的規範就是 篇數/自刪/超貼 這種的 12/10 11:13
16F:→ andy02: 數數量的本來就應該盡速處理 這沒有人為的空間 12/10 11:15
17F:推 HellKitty: hw大的觀念不好 下面亂來叫別人上訴群組 小組長不忙死? 12/10 11:46
18F:→ hw102050: 你觀念才不好勒 等來就是這樣 有爭議往上申訴 12/10 11:53
19F:→ HellKitty: 版主本來就要把爭議盡量降低,哪有不負責任推給組務的 12/10 11:56
20F:→ HellKitty: 板主管版黑白來,然後說不爽你去組務申訴??=.= 12/10 11:58
21F:推 hw102050: 問題板主說明你們不服氣吧,那就找第3人囉 12/10 12:05
22F:→ HellKitty: 當然不服氣阿 對人罵死前科的憂鬱症版主都能判無罪了 12/10 12:16
23F:→ HellKitty: 我問你啦 私人有恩怨可以做為版規判定的參考嗎?? 12/10 12:16
24F:→ HellKitty: 結果前幾天有個說北七發語詞的又有事 差點被水桶 12/10 12:17
25F:→ HellKitty: 非得保護ZMittermeyer不可 其他版友就該死?? 12/10 12:18
26F:→ HellKitty: #1NlaU4s3#1OHJ1liH 比較起來 你看看KIM版主多扯吧 12/10 12:19
27F:→ HellKitty: 今天我跟他有恩怨,我好好說話他言詞侮辱,所以沒事? 12/10 12:20
28F:→ hw102050: 所以我說找第3人咩 12/10 12:49
29F:→ rayven: 板主要你往上申訴說是推責任,板主來裁決又說是專權不服氣 12/10 13:30
30F:→ rayven: 反正怎麼做都有意見,這不叫來亂的叫什麼? 12/10 13:31
31F:→ HellKitty: 版主一開始就公正判決不就解決了嗎 12/10 14:46
32F:→ hw102050: 板主的公正不見得是某人的公正咩 12/10 15:03
33F:推 HellKitty: 所以版主讓ZM罵人北七,之後大家說北七也無妨囉 12/10 15:48
34F:推 hw102050: 你是怎麼延伸出這看法? 我的意思是你覺得我不公正就重 12/10 16:14
35F:→ hw102050: 審,重審無效就找第3人 12/10 16:14
36F:→ hw102050: 有路你不去,只會推文事情不會改變的 12/10 16:15
37F:推 HellKitty: 為何不一開始就公正點老是要麻煩組務呢 12/10 17:05
38F:→ HellKitty: hw的觀念簡直是逆行倒施嘛 12/10 17:05
39F:→ hw102050: 耶~應該是這樣說,不以你那案來說 12/10 18:26
40F:→ hw102050: 我自己的經驗也常有我認為不違法,但某某認為有,這是認 12/10 18:26
41F:→ hw102050: 知差異 12/10 18:26
42F:→ hw102050: 這種差異單純就只是每個人看事情的觀點不一樣,更別說 12/10 18:27
43F:→ hw102050: 有時是當事人氣到看不清楚,這種我都會請他上訴小組 12/10 18:27
44F:→ hw102050: 因為反正兩方誰都說服不了誰,那就只好請第三方來判 12/10 18:28
45F:→ hw102050: 但我不知道為啥,你會一直覺得不需要? 12/10 18:29
46F:→ hw102050: 說真的?上訴有這麼難嗎? 12/10 18:29
47F:推 HellKitty: 所以你的意思是以後我也可以罵你北七嗎? 12/10 19:40
48F:→ HellKitty: 那攻擊住在八里區的人是怎樣,版主對ZMittereyer似乎 12/10 19:41
49F:→ HellKitty: 桶不得呢 12/10 19:41
50F:→ HellKitty: 不然你說說看,ZM那麼誇張攻擊我北七沒事,前幾天有個 12/10 19:43
51F:→ HellKitty: 使用者說北七卻有事,版主的標準差異未免太誇張了 12/10 19:43
52F:推 hw102050: 你罵啊@@ 12/10 19:49
53F:→ hw102050: 我都已經說了不以你那案來講,你看不懂我也沒輒 12/10 19:49
54F:推 HellKitty: 幹嘛規避ZM案來談,難道心裡有鬼? 12/10 20:01
55F:推 hw102050: 沒鬼 我的看法之前說過了 12/10 20:15
56F:推 HellKitty: 在那?沒看到阿 12/10 20:26
Neptunium: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01/23 20:57
57F:推 r13974682: 這裡的版規該更新新版囉 03/11 08:44
58F:→ r13974682: 推錯篇 03/11 08:44
59F:→ r13974682: 舊版本的該取消置底了 03/11 08:45
60F:推 slcgboy: #1O-CWdva (HateP_Picket) 重審修訂 04/21 20:00
61F:推 slcgboy: #1P16GVe3 (HateP_Picket) 3-7 4-7停止 05/04 01:05
62F:→ rayven: 看了#1P43LHEK後覺得是不是該設個狗拿耗子條款 05/1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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