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CB (曾經擁有燒雲林縣垃圾。S)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建議] 版主可以幫忙當個證人嗎??
時間Thu Dec 8 13:35:07 2016
※ 引述《AskWhat (問沙小......朋友)》之銘言:
: 刑事訴訟法 第 163-1 條 https://goo.gl/y0dEkd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應以書狀分別
: 具體記載下列事項:
: 一、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 二、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
: 需之時間。
: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
: 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 當事人可以聲請傳喚證人
: => HellKitty 可以聲請傳喚證人
: 刑事訴訟法 第 163-2 條 https://goo.gl/W9Hvt4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
: 得以裁定駁回之。
: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
: 一、不能調查者。
: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 法院可以裁定當事人的聲請有沒有必要
: =>法院可以裁定 HellKitty 傳喚證人的聲請有沒有必要
: 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https://goo.gl/s3MiYm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法院一但裁定傳喚證人的聲請有必要,就會替聲請人把證人傳喚到場作證
: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又不到場,除了罰鍰,還可以拘提。
: =>法院一但同意了 HellKitty 傳喚證人的聲請,政黑版主就得出庭作證,
: 否則就會被罰鍰,甚至拘提。
: 結論:
: HellKitty 需不需要 政黑版主 出庭作證,是要向 法院 聲請,不是來政
: 黑板向 版主 聲請,只要法院同意你的聲請,就會幫忙傳喚 版主 到庭,
: 只要是合法傳喚,版主不能不到庭,不過,證人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
: 175 條請求日費跟旅費。
: PS:刑事訴訟法 第 175 條 https://goo.gl/vdQ5sz
所以認識到法律了吧!
不要當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也是也有「義務」的!
所以版規那條版主群可以不用當證人可以刪除了!
不然ptt政黑版規是能贏過法律膩!
啊!對了~*
嚴重一點~也是拘提之後~
拘提還未到案的法院可以用通緝的歐!
如果你不想被罰款.拘提.通緝的話!
還是乖乖的使用你的「義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71.15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81175308.A.509.html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8/2016 13:45:34
1F:推 hw102050: 還是要留著12/08 13:49
這是「義務」「義務」「義務」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而且留著未來的版主不認識法律的話,被這個版規騙去,誰要負責?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8/2016 13:52:38
2F:→ hw102050: 你的前提是這案要檢方認定需板主作證12/08 13:50
3F:→ hw102050: 那條不留著,整天會有怪人認為板主判決就是在「認證背12/08 13:51
4F:→ hw102050: 書」什麼12/08 13:51
那麼這條要留著也是ok!!
要有個但書:
如果法院傳喚.版主群自然有義務到場當證人!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8/2016 13:54:28
5F:推 AskWhat: 那一條板規跟版主該不該當證人,沒啥太大關係。12/08 14:27
6F:→ AskWhat: 講白話一點,就是版主不為版友的發言負責而已。12/08 14:28
7F:推 hw102050: 是啊~12/08 14:52
8F:→ dragonjj: 等檢方傳喚再來說吧 你這種就是以檢方傳喚為前提的12/08 15:57
9F:→ dragonjj: 哪還有啥好說的?問題是檢方就不會傳喚阿12/08 15:57
你知道只要主管案件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只要認為有需要,不管案件的大小都有機會傳喚
嗎?!
10F:→ acln0816: 最好是「證人」可以通緝...12/08 17:31
11F:→ acln0816: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12/08 17:32
這個就是不懂法律的人才不知道!
請多多認識法律吧!
不要整天只會喊司法改革.自己卻又不懂法律,就會中了司法高層說的:「人民不懂法律
的關係」!
12F:推 AskWhat: 雖然不是通緝證人,但是證人被拘提也夠嗆了....12/08 21:19
13F:→ AskWhat: 一般人不會為了不去作證,而寧願被拘提的。12/08 21:20
這裡你錯了!確實可以歐!
之前確實很多不懂法律的人,屢傳不到的證人結果拘提也拘提不到(證人剛好拘提時間出
國出差),結果被通緝半年還是一年忘了,才知道事情大條了!
所以我才希望不要因為不想惹事,故意不出面當證人,導致後續的罰款.拘提.通緝就糗了
!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8/2016 22:45:12
14F:推 hw102050: 時間剛好有事 寄信去跟承辦人員講一下就好 不麻煩的12/08 22:54
那時候那個證人急著出國出差沒有跟承辦人員說.也沒有委任律師,才被通緝!
15F:推 AskWhat: 證人只可以拘提,被告可以被拘提、通緝。 12/09 00:26
16F:→ AskWhat: 自己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中,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 12/09 00:27
17F:→ AskWhat: 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12/09 00:28
18F:→ AskWhat: 看看有沒有通緝證人的規定。 12/09 00:28
19F:→ AskWhat: 再把附近有關『通緝』的法條看一下,看通緝的是證人還是 12/09 00:30
20F:→ AskWhat: 被告。12/09 00:30
是證人沒錯!
這個案例也是有上新聞過,那陣子新聞報導出來,司法單位那陣子也一直提倡跟我說的一
樣,雖然司法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只要司法單位認為有需要傳喚個人當證人時,也是有「
義務」要當證人!
然而這個案件後續我有追蹤過,這位證人還好有公司背書和出國證明,後續才撤消通緝的
罪行!
也是有證人拘提時搬家,司法單位的人拘提不到也發過通緝令,也是有長達三年通緝證人
,這個案件到最後法院好像判刑幾個月可易科罰金!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1:18:19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1:20:06
21F:推 AskWhat: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不到庭,就是罰錢跟拘提,判刑12/09 01:50
22F:→ AskWhat: 是依哪一條? 12/09 01:50
23F:推 AskWhat: 常常會有一種手法,就是先不列為被告,以證人的方式要求12/09 01:53
24F:→ AskWhat: 出庭,等到了再轉成被告。你確定你那案例最後沒改成被告12/09 01:53
25F:→ AskWhat: 嗎? 12/09 01:53
好像有被檢查官轉成被告沒錯!
(轉為被告是檢察官一直屢傳喚不到他當證人,也一直沒拘提到他,是檢察官另外用申訴
他
的.並非是因為他原本當證人也是被告的共犯)
不過這個只能算他活該,這個證人高學歷(碩士還是博士忘了,還是出國留學回來的),檢
察官屢傳不到,被警告要拘提的時候還不理不睬,要出國出差也沒聯絡承辦人員和委任律
師說,所以被轉被告算他活該,還好是他的委任律師+他公司+出國證明才讓他躲過!
我唯一想不通的事,這個案件的人,都那麼高的學歷了,而且本人都有收到法院傳喚,還
在擺爛!
說這位高學歷的人不懂司法不可能吧!
真不知道這個人的想法是什麼...?!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2:14:55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2:21:49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2:26:06
※ 編輯: DICB (114.41.71.152), 12/09/2016 02:27:17
26F:推 AskWhat: 所以我才問,他是以哪一條通緝證人的?12/09 10:23
27F:→ AskWhat: 證人無故不到庭,就只有 罰鍰 跟 拘提 兩個處分,沒有判12/09 10:24
28F:→ AskWhat: 刑的處分。難道法院判刑不用依照法條? 12/09 10:25
29F:→ AskWhat: 你的案子,如果他還是證人,就只能拘提,不會是通緝,反 12/09 10:26
30F:→ AskWhat: 之,當他被通緝,他的身分是被告,而不是證人。 12/09 10:26
我忘記那個檢察官用什麼來起訴了!
當時後也是有一部分少數派的人,也覺得檢察官這樣有點爛權,有些過份!
不過還是被多數支持的給反駁回去,多數支持的人,還是會怕在有像這樣證人擺爛,那麼
不只浪費司法資源,也會讓案情無法真正水落石出!
※ 編輯: DICB (125.230.134.23), 12/10/2016 06: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