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uewater (記得我愛你 )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建議] 關於超貼的自刪迴避板規
時間Fri Dec 2 14:49:32 2016
既然板主有回收桶可以看貼文紀錄
所以有關於超貼的罰則
自行刪除事後卻變成規避版規的重罰
因為不管有沒有刪除文章
板主都能看到發文紀錄
所以從自刪文章去判斷是否刻意規避罰則
似乎有點不太合理
所以建議板主群是否能討論一下
畢竟惡意善意或無意
應該沒有辦法單純從自刪文章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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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225.18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80661375.A.E31.html
1F:推 slcgboy: 刪除規避責任不單是針對超貼 所以這個不會變更12/02 16:37
2F:推 slcgboy: 超貼是因為新聞有額度限制 版面有個人總量限制12/02 16:38
我意思是 板主群可以撈文章
自己刪除是否為刻意有待商榷
畢竟發文紀錄是無法消除
何必再加上一個刻意迴避版規的罰則
※ 編輯: truewater (101.14.225.188), 12/02/2016 18:58:10
3F:→ Miule: 我不同意,讓版主來判斷是否有迴避超貼的意義,等於就是12/02 18:59
4F:→ Miule: 擴張自由心證的範圍,這會成為偏頗判決的溫床12/02 18:59
5F:→ Miule: 超貼自刪就是超貼自刪12/02 19:00
超貼之後即使自刪還是違反版規
所以不要再加一個迴避的罰則
而且還180天
所以我的建議維持超貼的版規
但是刪除刻意迴避的板規
※ 編輯: truewater (101.14.225.188), 12/02/2016 19:51:22
6F:推 slcgboy: 超貼是超貼 規避是規避12/02 20:05
7F:→ goetze: 這次的爭議還包括我們偉大的版主竟然自己撈文章出來12/02 20:31
8F:→ goetze: 檢舉者無法舉證,這檢舉案就不存在,版主意圖太明顯12/02 20:31
刪掉了之後一般使用者來不及截圖證明
而版主不能夠在檢舉之後查發文紀錄?
你真的確定要繼續堅持這可笑的邏輯嗎?
9F:推 AskWhat:12/02 21:04
10F:→ AskWhat: 這不是版規定的清不清楚、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是價值觀的12/02 21:05
11F:→ AskWhat: 問題。12/02 21:05
12F:→ AskWhat: 以前,在setzer版主時期,在被人檢舉前,刪除違規文章,12/02 21:06
13F:→ AskWhat: 這是不違規的,叫做知錯能改。12/02 21:06
14F:→ AskWhat: 現在在被人檢舉前,刪除違規文章,叫做規避責任....12/02 21:07
15F:→ AskWhat: 同一種行為,不同的價值觀,誰對?誰錯?12/02 21:07
的確是價值觀的問題
以及是否要全部處以這麼重的水桶
16F:推 hw102050: 還在跳針無法舉證阿...(扶額..12/02 21:15
17F:→ hw102050: 我是覺得板主可以想想看 這條立法你的中心思想是什麼12/02 21:16
18F:→ hw102050: 這條就如ask講得 沒有對錯風格問題 所以只要有好理由 12/02 21:16
19F:→ hw102050: 都是好板規 12/02 21:16
20F:推 andy02: 我是覺得可以討論處罰到什麼地步 刪不刪除這條倒是次要 12/02 22:09
21F:→ andy02: 版主沒有雙重標準就好 是說這種數數量的也沒有雙重表準的12/02 22:10
22F:→ andy02: 空間12/02 22:10
23F:→ andy02: 接下來應該是修改數數量的版規不需要再進行冗長的答辯12/02 22:13
24F:→ andy02: 達到數量就直接處理就好把這個時間拿去做有意義的事比較好12/02 22:14
25F:→ goetze: 跳針無法舉證?所以檢舉者舉證了? 12/03 10:41
26F:推 elzohar: 我檢舉是不能請版主確認?有問題去申訴啊,奇怪耶你 12/03 14:11
27F:推 TheoEpstein: 其實ALLPOST蠻好用的XD 12/03 14:50
28F:→ goetze: 所以你承認你無法舉證? 12/03 16:18
29F:推 hw102050: 他舉證啦 自刪留下的系統訊息不是 12/03 16:19
30F:→ goetze: 自刪留下的系統訊息能證明是新聞嗎? 12/03 16:21
31F:→ goetze: 我左看右看都看不出來~望指教 12/03 16:21
32F:→ goetze: 又,版主幫忙挖文章應當是檢舉後刪除的文章 12/03 16:22
33F:→ goetze: 這是S根本是依附迫不及待要桶人,所以完全不顧規定與前例 12/03 16:23
34F:→ goetze: □ (本文已被刪除) [JamesSoong] 12/03 16:31
35F:→ goetze: elzohar:於70281處卻轉貼了第6篇新聞 12/03 16:31
36F:推 elzohar: .....這個ID除了轉廢新聞有在政黑發過別的文嗎 12/03 16:53
37F:推 TheoEpstein: 就講了ALLPOST很好用啊XDDD 12/03 16:54
38F:→ goetze: 所以你證明了什麼呢? 12/03 16:55
39F:→ TheoEpstein: ALLPOST自刪也會紀錄標題。不會祇有(本文已被刪除) 12/03 16:55
40F:→ TheoEpstein: 可以去看看 政黑最新一篇(本文已被刪除) 在ALLPOST 12/03 16:56
41F:→ TheoEpstein: 長什麼樣子。 12/03 16:56
42F:→ goetze: 所以他證明了什麼呢? 12/03 17:14
43F:推 hw102050: 證明自刪 然後板主就可以調查 12/03 17:33
44F:→ goetze: 所以你的標準是檢舉者可以在無確切證據下檢舉? 12/03 17:40
45F:推 elzohar: 有意見你就去申訴,最好連我一起告 12/03 17:44
46F:→ elzohar: 解釋半天就你持續在那邊跳針鬼打牆,我的老天鵝啊 12/03 17:45
47F:→ goetze: #1MIAxY1M 版主hw102050:請補合格式具體證據否則不受理 12/03 17:47
48F:→ goetze: 前版主打妳臉了 12/03 17:48
49F:→ goetze: 看來人難做到標準一致呀 12/03 17:50
50F:推 hw102050: 我想只要眼精沒問題,應該都看得到下一句推文 12/03 20:03
51F:→ hw102050: 「請針對3-2提出合格式具體證據」,那時候是要檢舉人提 12/03 20:04
52F:→ hw102050: 出攻擊他人的詞語定義 12/03 20:04
53F:→ hw102050: 跟自刪規避的這條板規有啥相同啊 Ob"_"ov 12/03 20:04
54F:→ hw102050: 不懂你的邏輯 哈哈 12/03 20:06
※ 編輯: truewater (49.217.40.124), 12/03/2016 20:29:47
※ 編輯: truewater (49.217.40.124), 12/03/2016 20:32:20
55F:→ goetze: 提出合格式具體證據還不夠清楚? 12/04 00:10
56F:→ goetze: 你當版主時就曾因為檢舉者未"提出合格式具體證據"不受理 12/04 00:11
57F:→ goetze: 結果現在看到未提出合格式具體證據,變成"板主就可以調查" 12/04 00:12
58F:→ goetze: 那當初你是不是也可以調查?那還不受理個大西瓜 12/04 00:12
59F:推 hw102050: 阿? 你再講啥? 當初3-2要附上萌典or判決書證明詞語攻擊 12/04 00:47
60F:→ hw102050: 檢舉人沒附上所以我要他補阿 這板規有明文該怎麼做 12/04 00:48
61F:推 hw102050: 至於你說的自刪 #1MYFLgmo 以前就是這樣判阿 12/04 00:56
62F:→ hw102050: 有附上自刪的證據 板主就可以查證 這就算證據阿~哈哈 12/04 00:57
63F:→ goetze: 不對唷~注意你的用語"合格式具體證據"~不懂呀? 12/04 01:01
64F:→ hw102050: 不懂嘛? 就是3-2要舉證萌典or判決書阿@@ 很難懂? 12/04 01:02
65F:→ goetze: 檢舉者的舉證哪能舉體的證明超貼? 12/04 01:02
66F:→ hw102050: #1MYFLgmo 不就這樣舉證然後被接受 12/04 01:02
67F:→ goetze: 所你不就是要檢舉者自己去找"萌典or判決書"嗎? 12/04 01:03
68F:→ goetze: 還是你大發慈悲自己找了? 12/04 01:03
69F:→ hw102050: 沒錯阿 要他補上 因為「萌典or判決書」 是3-2判決依據 12/04 01:06
70F:→ hw102050: 但是這篇類似的超貼判決 #1MYFLgmo 一樣拿刪除紀錄就可 12/04 01:06
71F:推 Miule: 我還是認為「超貼自刪」這個行為應加重處罰,而且不論是否 12/09 10:12
72F:→ Miule: 故意,因為我在八卦板就這樣吃過一年水桶 12/09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