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etze (異教神)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Fw: [公告] Ptt法務部新增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
時間Wed Sep 28 11:40:24 2016
※ [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1NwXfaNE ]
作者: LLsolo (我不是鍵盤法官我是城武) 看板: SYSOP
標題: [公告] Ptt法務部新增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
時間: Tue Sep 27 15:06:09 2016
公告主文:
新增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永久拒絕提供台端本站之服務。
公告理由:
一、江劍峰,人稱小芬,透過PTT文章釣魚方式後,再經過濫用訴訟途徑手段試圖取得和
解金,於近兩年來告鄉民達數十件案件,其受害者達上百人以上。
經過YanLong王律師及法務站長LLsolo的協助處理小芬系列所有案件。
基於「使用者條款8-1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2)」
「您同意本站得基於自行之考量,因您透過各種方式威脅、恐嚇其他使用者,或其
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致影響言論自由以及本站營運時,本站得拒
絕為您提供服務並永久終止您之使用。」
新增為不受歡迎使用者-江劍峰,並且終止相關服務。
二、其所擁有達數十個帳號亦因違反「使用者條款2、您的註冊義務」
送交帳號部停權接受調查。
各版版主有權將疑似為江劍峰所發之文章進行「!」之鎖文等處份,並回報法務部。
各版版主得以將疑似為江劍峰之帳號回報帳號部停權以供調查。
版主使用上開權力應基於有足夠事實始得使用,如版主意圖濫用上開權力進而造成
本站使用者使用權利上之侵害,本部將依據站方規定予以處分。
Ptt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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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86.6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YSOP/M.1474959972.A.5CE.html
※ 編輯: LLsolo (36.228.186.63), 09/27/2016 15:06:33
1F:推 DenTisGirl: 辛苦了 111.80.155.132 09/27 18:51
2F:推 whenever7963: 有沒有此人的懶人包可以指個路@@? 220.129.107.5 09/27 19:07
3F:→ bbbing: 寫了會被告XD111.251.166.212 09/27 23:58
4F:推 whenever7963: 私信也可以XD 220.129.107.5 09/28 00:24
5F:→ m0806449: google得到的看看就好啦 還要甚麼190.119.255.182 09/28 00:36
6F:→ m0806449: 懶人包?!190.119.255.182 09/28 00:36
※ rainnawind:轉錄至看板 LoL 09/28 02:44
※ johnnyjaiu:轉錄至看板 pharmacist 09/28 09:4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goetze (223.139.32.43), 09/28/2016 11:40:24
7F:推 hw102050: 小芬gg 09/28 11:42
8F:→ goetze: 誰叫他去踩到地雷~公告內協助站方的律師被他惡搞過 09/28 12:41
9F:→ goetze: 本來以為YanLong只會把跟他的案子搞定就停手,沒想到一出 09/28 12:42
10F:→ goetze: 手是把所有的帳號給GG掉~ 09/28 12:43
11F:→ goetze: 心情小組版搜尋"我是"可以找到最後一篇文章,自爆帳號是他 09/28 14:36
12F:→ goetze: 旅遊小組版搜尋"fradi"第二篇也是自爆帳號,我都備份了 09/28 14:41
13F:→ goetze: 搜尋"法資料檢索系統",點選上方的判決書,法院名稱選"臺 09/28 15:47
14F:→ goetze: 灣臺北地方法院",選"刑事",關鍵字輸輸入那個不能說的名 09/28 15:54
15F:→ goetze: 字,前兩個判決書有列他的帳號,後面那些是他家人的判決書 09/28 15:55
16F:→ goetze: 網路上目前公開可查詢的是找到這些。 09/28 15:58
17F:推 AskWhat: 版主如何知道某ID就是江XX? 09/28 16:14
18F:→ AskWhat: 站方揭露某ID就是江XX,有沒有洩漏個資的問題? 09/28 16:16
19F:→ AskWhat: 站方授予 版主認為疑似江XX的ID就能鎖文 的權力,又說版 09/28 16:18
20F:→ AskWhat: 主不能濫用?這不是在陷版主於爭議? 09/28 16:19
21F:→ AskWhat: 以前本人還被很多前政黑版主、版友認為本人是小芬,那本 09/28 16:22
22F:→ AskWhat: 人的文章豈不要被鎖文? 09/28 16:23
23F:→ goetze: 我列的已經很清楚了,你有去看嗎? 09/28 16:25
24F:→ goetze: 光法院的判決書明確的指出帳號跟擁有人姓名,還不夠嗎? 09/28 16:26
25F:推 AskWhat: 我說的是未來新的帳號,法院判決中沒有的帳號.... 09/28 16:27
26F:→ AskWhat: 誰有權力去公布這些帳號的使用者姓名是汪XX? 09/28 16:28
27F:→ AskWhat: 你?我?版主?站方? 09/28 16:28
28F:→ AskWhat: 站方若認為某些ID使用的IP,與站方所定義不受歡迎人物的 09/28 16:30
29F:→ AskWhat: IP一樣,在註冊時就不要讓他註冊..盡量延長註冊時間、登 09/28 16:32
30F:→ goetze: 我早就防著有人在玩有沒權力公開這招了。 09/28 16:34
31F:→ AskWhat: 入次數,或許可以盡量避免不受歡迎人物的註冊,由版主來 09/28 16:34
32F:→ goetze: 我提供的都是公開可查詢的資料,沒有權力問題 09/28 16:35
33F:→ AskWhat: 判斷,以疑似就鎖文的方式,將來爭議肯定不斷.... 09/28 16:35
34F:→ AskWhat: To goetze:小芬可以註冊新ID嗎? 09/28 16:37
35F:→ AskWhat: 現在PTT正在註冊的新ID,那些是在 公開可查詢的資料 查得 09/28 16:38
36F:→ goetze: 還有,我請問,我自己的不起訴書,可以公開嗎? 09/28 16:38
37F:→ AskWhat: 到姓名的? 09/28 16:38
38F:→ AskWhat: 你不都已經確定不會有事了嗎?為何要問可不可以公開? 09/28 16:39
39F:→ goetze: 爭議?真正的爭議都寫在公告裡了,叫網路釣魚勒索 09/28 16:40
40F:→ goetze: 因為不起書裡還有至少六個帳號被確認是那個不能說名字的 09/28 16:41
41F:推 AskWhat: 公告裡我看不出現在PTT正在註冊的ID姓名,如何知道他們是 09/28 16:42
42F:→ AskWhat: 不是江XX? 09/28 16:42
43F:→ goetze: 用爭議來保護網路釣魚?那可是前所未聞 09/28 16:43
44F:→ AskWhat: 這是法律....個資法是法律....不是爭議.... 09/28 16:44
45F:→ goetze: 你以為公告裡的王律師協助是來搞笑的嗎? 09/28 16:45
46F:→ goetze: 從時間點來看,站方要對付芬靈體的準備可能有兩年之久 09/28 16:48
47F:→ goetze: 站方又不是白癡,這次得到律師協助(還是芬靈體去惹到的律 09/28 16:50
48F:推 AskWhat: 我不曉得....不是每個律師都會贏的,一個律師贏了,就是 09/28 16:51
49F:→ goetze: 師,你一為站方毫無根據? 09/28 16:51
50F:→ AskWhat: 另一個律師輸了.... 09/28 16:52
51F:→ goetze: 我只能說站方這次是為鄉民除害,難不成除掉吃人老虎還的怕 09/28 16:53
52F:→ AskWhat: 我不清楚站方是否有權力公布某ID的姓名,你清楚嗎? 09/28 16:53
53F:→ goetze: 動保法? 09/28 16:53
54F:→ AskWhat: 網路釣魚勒索,前提是你是魚,如果你不是魚,不會上當, 09/28 16:55
55F:→ AskWhat: 不會謾罵,如何被釣到? 09/28 16:56
56F:→ AskWhat: 喜歡在網路上亂罵,被釣是活該.... 09/28 16:57
57F:→ AskWhat: 畢竟,網路釣魚不違法,網路亂罵才違法.... 09/28 16:57
58F:→ AskWhat: 愛在網路上亂罵,竟然說檢舉他的是禍害? 09/28 16:58
59F:→ AskWhat: 這跟亂停車、亂丟垃圾的人,罵檢舉他們的人是禍害有何兩 09/28 17:00
60F:→ AskWhat: 樣? 09/28 17:00
61F:→ goetze: 你根本胡扯,請問站方的作法那裡有涉公布個資? 09/28 17:05
62F:→ goetze: 站方從頭到尾哪裡有哪洩露個資?說說?想混淆嗎? 09/28 17:08
63F:→ goetze: 這個公告,有哪一點有個資?說說嘛 09/28 17:11
64F:→ goetze: 怎?不是扯了一堆個資法? 09/28 17:14
65F:推 elzohar: ?? 怎麼訴棍被處理掉也有人有意見阿? 09/29 11:00
67F:→ AskWhat: 等於別人可以拿判決書的個資到處散布。 09/29 23:05
68F:→ AskWhat: 未來當站方認定某ID是江XX,而公告因為該ID是江XX,是本 09/29 23:06
69F:→ AskWhat: 站法務部所認定的不受歡迎使用者時,算不算散布使用者的 09/29 23:08
70F:→ AskWhat: 姓名? 09/29 23:08
71F:→ hw102050: 新聞都已經公佈名字了 怎麼算是散佈? 09/30 00:04
72F:推 AskWhat: 新聞、法院可以公布,不代表其他人蒐集到這個資後,散布 09/30 00:10
73F:→ AskWhat: 這蒐集來的個資....因為其他人不是新聞、法院。 09/30 00:11
74F:推 AskWhat: 09/30 00:13
75F:→ AskWhat: 有些人對個資法有個誤解,以為法院可以做的事,他就可以 09/30 00:14
76F:→ AskWhat: 做....但忘記了自己只是一般人,不是法院。 09/30 00:15
77F:推 hw102050: 你看過個資法沒? 09/30 00:48
78F:→ hw102050: 3-19-2 / 3-19-3 / 3-19-5 09/30 00:50
79F:→ hw102050: 3-20-2 / 3-20-4 09/30 00:52
80F:→ hw102050: 而且 姓名與ID的連結被公佈會造成什麼侵害當事人權意? 09/30 00:53
81F:→ hw102050: 這點我是真的想不透 09/30 00:54
82F:→ goetze: 這根本胡扯,法院已經公開的資料,為眾人可查詢,算啥散佈 09/30 06:49
83F:→ goetze: 怎?我再問一次,站方的公告有哪公告了個資?答不上? 09/30 06:51
84F:→ goetze: 你不用在那邊自我腦補,個資法哪一條規定法院跟新聞有特權 09/30 06:52
85F:→ goetze: ,而民眾沒有的?你指得出來嗎? 09/30 06:53
86F:→ goetze: 而且,你根本在混淆視聽,法院公佈的判決書,上面的個資早 09/30 07:20
87F:→ goetze: 先刪去,你舉的案例是將紙本的判決書貼上網 09/30 07:21
88F:→ goetze: 這種變造過的正義,是為了什麼呢? 09/30 07:23
89F:→ goetze: 你指控站方會公佈姓名與ID,根本沒發生,你有時光機嗎? 09/30 07:26
90F:→ lovebbcc: 哈哈有人要我回來朝聖 從ASK1234開始某系謝帳號就特別挺 09/30 09:47
91F:→ lovebbcc: 小芬,甚至小芬到後來"訴訟技能"突然突飛猛勁接近點滿? 09/30 09:48
92F:→ lovebbcc: 我可以大膽的假設請教一下ASK系列帳號 小芬是不是真的受 09/30 09:49
93F:→ lovebbcc: 到某人的"幕後"指導後開始有技巧且大量的開起訴X人生了? 09/30 09:49
94F:→ lovebbcc: 不過要說起來 在背後指導那位還真是"半桶水"竟然連要花 09/30 09:50
95F:→ lovebbcc: 錢請律師遞狀的交付審判這種玩意都搞得出來 有實務經驗 09/30 09:50
96F:→ lovebbcc: 的都知道這種成功的案例 怎麼可以讓某人花了律師費遞狀 09/30 09:51
97F:→ lovebbcc: 去搞勝率很低的交付審判呢 這擺明是在燃燒經費的行為XD 09/30 09:51
98F:→ lovebbcc: 最後,政黑的各位還是不要太上火,來罐麻吉椰奶退退火吧! 09/30 09:54
99F:→ lovebbcc: 好了,喵的咱家台南淹水一堆還在清理環境,繼續潛水了。 09/30 09:55
100F:推 hw102050: 哎呀好慘 快去整理環境吧 幫QQ 09/30 10:49
102F:推 abckk: 低卡的使用者平均年齡偏低 可以考慮轉戰 慢走不送XD 09/30 18:38
103F:→ goetze: 我還是喝巧克力好朋友好了(懂的就知道) 09/30 18:42
104F:推 AskWhat: To lovebbcc:那麼久沒見,邏輯還是那麼錯亂..... 10/03 01:26
105F:→ AskWhat: 前一行推文剛說小芬受到某人的幕後指導,訴訟技能接近滿 10/03 01:27
106F:→ AskWhat: 點,一下子又說背後指導那位是"半桶水".... 10/03 01:28
107F:→ AskWhat: 你看得懂自己的中文嗎? 10/03 01:29
108F:推 AskWhat: To hw102050:所以站方公布你的姓名,你認為沒違反個資法 10/03 01:38
109F:→ AskWhat: 嗎? 10/03 01:38
110F:→ AskWhat: To goetze:PTT法務部要做的是跟帳號部一樣,以ID+IP來處 10/03 01:42
111F:→ AskWhat: 份不受歡迎人物,而不是現在用姓名+IP來處分...... 10/03 01:43
112F:→ AskWhat: 換句話說,PTT法務部應該認定某ID是不受歡迎人物,而不是 10/03 01:44
113F:→ AskWhat: 某姓名為不受歡迎人物,知道這差別?! 10/03 01:45
114F:→ AskWhat: 將來,PTT法務部找到小芬的分身,可以公告處分該小芬分身 10/03 01:47
115F:→ AskWhat: 帳號是某ID不受歡迎人物的分身,而不是說是某姓名不受歡 10/03 01:48
116F:→ AskWhat: 迎人物的分身。 10/03 01:49
117F:→ AskWhat: 不用公告、認定【某ID為某姓名】,改以【某ID為某ID】, 10/03 01:51
118F:→ AskWhat: 可避免讓版務、站方受個資法纏訟,否則,王律師願意免費 10/03 01:53
119F:→ AskWhat: 幫忙被告的板務、版友嗎? 10/03 01:54
120F:→ goetze: 我再問一次,站方哪裡有公告個資? 10/03 06:44
121F:→ goetze: 你一直迴避這個問題的原因是什麼? 10/03 06:44
122F:推 AskWhat: 我何時說站方公告個資? 10/05 09:32
123F:→ AskWhat: 我從頭到尾說的是 將來站方認定某ID為江XX這個不受歡迎人 10/05 09:33
124F:→ AskWhat: 物時,會有洩漏該ID個資(姓名)的問題。 10/05 09:34
125F:→ AskWhat: 知道差別在哪嗎? 10/05 09:35
126F:推 slcgboy: 請參考站方封殺”王浩宇” 10/05 10:22
127F:→ goetze: 所以你在說的是站方沒作的事,沒錯吧? 10/05 14:03
128F:→ goetze: 這種事根本沒發生,你到底在說什麼? 10/05 14:04
130F:→ AskWhat: 你認為 maxxsu/gxu04/LLsolo 女人版版主(LLsolo還是法務) 10/09 12:20
131F:→ AskWhat: 有無違法個資法,公開散布avemaria的姓名個資? 10/09 12:22
132F:→ AskWhat: 今天若有版務、組務、站務因為你goetze違反規定,除了浸 10/09 12:23
133F:→ AskWhat: 你水桶、停你權外,還把你註冊的姓名、地址、工作公司公 10/09 12:24
134F:→ AskWhat: 告在版面上,你接不接受? 10/09 12:25
135F:→ AskWhat: 你會不會因為自己違反批踢踢的規定,就認為自己活該被站 10/09 12:26
136F:→ AskWhat: 方、版主公布姓名? 10/09 12:26
137F:推 hw102050: 問一個問題 為什麼id被公佈名子違反個資法? 10/10 00:51
138F:→ hw102050: 而且這個名字還是新聞跟判決已經公佈的了 10/10 00:52
139F:→ hw102050: 再者申請帳號時的使用者條款 有說可逕自停權不受歡人物 10/10 00:53
140F:→ hw102050: 都已經說了不歡迎小芬 你還要自虐申請 然後被公佈怪誰? 10/10 00:54
141F:→ hw102050: 所以你說的論點 公佈小芬id到底犯到那條個資法? 10/10 00:54
142F:→ hw102050: 3-19-2 / 3-19-3 / 3-19-5 / 3-20-2 / 3-20-4 看了嘛? 10/10 00:55
143F:推 AskWhat: 1.公布hw102050這個ID的姓名,算不算違反個資法? 10/10 03:46
144F:→ AskWhat: 2.新聞、判決依據個資法可以散布,而站方、其他人依據哪 10/10 03:47
145F:→ AskWhat: 一條個資法? 10/10 03:47
146F:→ AskWhat: PTT可停權不受歡迎人物,不等於可公布不受歡迎人物之個資 10/10 03:48
147F:→ AskWhat: 。 10/10 03:48
148F:推 AskWhat: 10/10 03:50
149F:→ AskWhat: 會提到個資法第19條,表示你不清楚第19條、跟第20條的差 10/10 03:50
150F:→ AskWhat: 別。 10/10 03:51
151F:推 hw102050: ok~我不清楚 你很清楚 所以請回答一下 犯了那條規定? 10/10 13:24
152F:→ hw102050: 再來 我的前提跟小芬的前提明顯不一樣 回答你的問題無助 10/10 13:25
153F:→ hw102050: 於你的論點,不太懂你的用意是? 10/10 13:25
155F:→ AskWhat: 用你清楚的個資法 3-19-2、3、5 3-20-2、4 講講看,為何 10/11 02:38
156F:→ AskWhat: 違法,哪裡違法,那麼你就大概能清楚本案為何有洩漏個資 10/11 02:40
157F:→ AskWhat: 的問題。 10/11 02:40
158F:推 hw102050: 我認為並無違法,所以才要你說明看看為何違法 10/11 14:06
159F:→ hw102050: 但你卻反而丟回問題,這實在鬼打牆 若不能了解你鬼扯的 10/11 14:07
160F:→ hw102050: 基礎,這根本無助於釐清什麼 另外丟個新聞無法代表什麼 10/11 14:07
161F:→ hw102050: 新聞刪減掉太多判決內容 下次要這樣討論請丟案號 10/11 14:08
162F:→ hw102050: 高等:台中高等法院/刑事/105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10/11 14:09
163F:→ hw102050: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105年度易字第30號 10/11 14:10
164F:→ hw102050: 看了判決書,你舉的例子根本不足以說明 站方行為違反個資 10/11 14:11
165F:→ hw102050: 你的例子中,被告利用民事判決通知上刊載的地址/電話..et 10/11 14:11
166F:→ hw102050: 翻拍並貼上網路,並留言毀損原告名譽,此行為 10/11 14:12
167F:→ hw102050: 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這公佈的行為單單只是私怨非公益 10/11 14:16
168F:→ hw102050: -- 10/11 14:17
169F:→ hw102050: 回到站方公佈小芬與ID連結,以上例來參並不足以滿足要件 10/11 14:18
170F:→ hw102050: 1.站方蒐集目的是基於站方管理,屬合理範圍 10/11 14:18
171F:→ hw102050: 2.站方基於管理,可停權特定帳號,且已先公告在先 10/11 14:19
172F:→ hw102050: 3.站方行為致公開,第三人可得知ID與姓名連結,乃基於新 10/11 14:19
173F:→ hw102050: 聞/判決書等而得知,此資料是公開於眾的,並非個資保護 10/11 14:20
174F:→ hw102050: 範圍,且就算站方公佈ID為小芬帳號,最多也只是公佈姓名 10/11 14:21
175F:→ hw102050: 目的是要避免大家被吉,動機尚屬公眾利益,無逾越使用範 10/11 14:22
176F:→ hw102050: 且並無公開更私密的個資 基於以上幾點 所以我才認為站 10/11 14:23
177F:→ hw102050: 方並沒有做超脫個資的使用範圍 無違法 你懂嘛? 10/11 14:23
178F:推 slcgboy: 實務上 假設我懷疑猜測某帳號是不受歡迎者註冊使用 10/13 01:11
179F:推 slcgboy: 我可以向站方提出猜測的證據之後要求確認是否是該人 10/13 01:12
180F:推 slcgboy: 如果是就靶心啦 由站方去處置 10/13 01:13
181F:推 slcgboy: 如果不對 大概就是站方告知猜錯不是該人 10/13 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