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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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被檢舉人前來政檢,為自己案件進行抗辯,乃是本板有 別於 PTT各板一個措施。 旨在「讓被檢舉者有幫自己辯護機會」 否則,在八卦等板。皆是板主一人獨大、未聽任何辯護即 一人獨自判狀況。 敝人本來認為這是本板開PTT民主之先河優良示範 然而,最近,已有多起檢舉案件,一旦板友被檢舉,板主 依程序請被檢舉者請來政檢板申辯。 立即遭受被檢舉者強烈反彈,認為這是擾民作法。是故, 在此與大家討論: 1.是否維持告知被檢舉人前來抗辯之制度 2.若欲維持,如何改善流程? 歡迎大家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1.50.98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72606236.A.723.html
1F:推 nightwing: 有抗辯制度 是好事 08/31 09:18
2F:推 hw102050: 維持抗辯制度有其必要,但通知/溝通方面需多琢磨 08/31 09:26
3F:推 TheoEpstein: 我這樣說吧,因為檢舉都是公開的,沒有所謂的吃案不 08/31 09:27
4F:→ TheoEpstein: 吃案(吃案是指報了案卻石沉大海,但政黑檢舉是公開的 08/31 09:27
5F:→ TheoEpstein: )。在受理的瞬間就已經形成了一次判決,即「受理的板 08/31 09:27
6F:→ TheoEpstein: 主認為有違規」。所以才要求當事人前來澄清自己並沒 08/31 09:27
7F:→ TheoEpstein: 有違規。如果沒有一個板主認為這樣違規,那就是不受 08/31 09:27
8F:→ TheoEpstein: 理,就不需要當事人專程多跑一趟以免擾民。這是其一 08/31 09:27
9F:→ TheoEpstein: 。 08/31 09:27
10F:→ TheoEpstein: 其二,所謂「抗辯」制度其實已變成「兩造言詞辯論」 08/31 09:30
11F:→ TheoEpstein: ,這對懶得理對方的人來講絕對是120%的擾民。我可沒 08/31 09:30
12F:→ TheoEpstein: 那麼多時間來回應每個檢舉我的ID的指控,板主應仔細 08/31 09:30
13F:→ TheoEpstein: 思考這點,莫讓你們所謂的民主先河成了每天掛網沒事 08/31 09:30
14F:→ TheoEpstein: 幹ID的吵架舞台。 08/31 09:30
15F:→ TheoEpstein: 事實上當發文成立,沒有違規被刪除這一刻起,就已經 08/31 09:31
16F:→ TheoEpstein: 是「檢舉受理」的狀態了,這個時候板主跳出來喊「受 08/31 09:31
17F:→ TheoEpstein: 理,請被檢舉人前來抗辯」便已經形成有罪推定。 08/31 09:31
18F:→ TheoEpstein: 以上。 08/31 09:32
19F:→ pinkkate: T大主張,若板主認為檢舉人為亂檢舉 當即判決不受理 但 08/31 09:41
20F:→ pinkkate: 個人意見是覺得又會形成讓板主獨裁決定狀態 檢舉人權益 08/31 09:41
21F:→ pinkkate: 受損 總之 還有人有任何建議歡迎提出 08/31 09:42
22F:推 LAPDSWAT456: 維持現狀已經足夠,不需要再增加麻煩了吧 08/31 09:42
23F:→ LAPDSWAT456: 有意見可以上訴小組也可以寄信給版主再議不是? 08/31 09:43
24F:→ TheoEpstein: 不需要「當即判決不受理」,事實上發文成立時就已經 08/31 09:45
25F:→ TheoEpstein: 是受理了。考慮到多位板主狀況,可以是幾天內無任一 08/31 09:45
26F:→ TheoEpstein: 板主認為需要求當事人前來澄清時,就屬不違反版規。 08/31 09:45
27F:→ TheoEpstein: 這也是無罪推定的延伸,若沒有任何一位板主該檢舉達 08/31 09:46
28F:→ TheoEpstein: 到違反版規之門檻,則不需要擾民要求當事人來澄清。 08/31 09:46
29F:→ TheoEpstein: 其二的部份也請板主思考,演變成言詞辯論的狀況是不 08/31 09:47
30F:→ TheoEpstein: 是就是你們所希望的?是不是只能允許一次澄清即可? 08/31 09:47
31F:推 budalearning: 維持現狀可 政黑如此實行多年 並未受到質疑 08/31 09:50
32F:→ budalearning: 另外 T是自己不遵守此規定之人 讓他的意見成行 08/31 09:50
33F:→ budalearning: 恐怕對日後版主執法不利 請深思 08/31 09:51
34F:推 hw102050: T大又沒不遵守...不抗辯也是自由啊 08/31 09:52
35F:→ budalearning: 他不遵守是在於 不充分行使自己權利來抗辯 到了被 08/31 09:53
36F:→ budalearning: 判有罪 再來大聲說這個制度不對 他真的在乎制度嗎 08/31 09:53
37F:→ TheoEpstein: 上面這樣,這就是我不想來這邊搞成言詞辯論的原因了 08/31 09:54
38F:→ budalearning: 他為何不早就先說 抗辯是錯誤的呢? 08/31 09:54
39F:→ TheoEpstein: 使用者有不理會其他使用者的權利,但政黑板主卻要求 08/31 09:55
40F:→ TheoEpstein: 使用者「前來此版言詞辯論」,這就是擾民。 08/31 09:55
41F:→ budalearning: 在他沒有被判有罪的狀況下 他有試圖改變制度嗎? 08/31 09:55
42F:→ budalearning: 他試圖改變制度是在他被判有罪之後 08/31 09:55
43F:→ TheoEpstein: 我在政黑剛剛已經推文講了,我跟學佛哥的認知有明顯 08/31 09:56
44F:→ TheoEpstein: 落差,所以我不會回應他,上面這些是講給板主看的。 08/31 09:56
45F:→ budalearning: T假如拿出之前有針對此制度作出改變的努力 08/31 09:56
46F:→ hw102050: 1.抗辯是附加判決的東西,就算沒抗辯也該公平審慎判決 08/31 09:57
47F:→ budalearning: 當然能說服大家 但是T有嗎? 08/31 09:57
48F:→ hw102050: 2.抗辯的存在目地是減少板主主觀判定,讓被檢舉人有機會 08/31 09:57
49F:→ hw102050: 解釋 08/31 09:57
50F:→ budalearning: 而且T你真的作得很不對 版主對你很好 你卻在板上 08/31 09:58
51F:→ TheoEpstein: hw這幾句擲地有聲啊,你回鍋選板主我投你一票。 08/31 09:58
52F:→ budalearning: 講無能版主 這讓版主情何以堪? 08/31 09:58
53F:→ hw102050: 3.抗辯與否是被檢舉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不理也可 08/31 09:58
54F:→ TheoEpstein: 我不需要板主對我好,我需要的是日本偶像對我好(淚) 08/31 09:59
55F:→ budalearning: 是阿 版主我的看法是 假如T在之前有抗辯這些內容 08/31 09:59
56F:→ hw102050: T 08/31 09:59
57F:→ budalearning: 就可以免去這次糾紛 所以抗辯是需要的 08/31 09:59
58F:→ budalearning: 觀察T的行為 不就是在補抗辯嗎? 08/31 10:00
59F:→ budalearning: 身體在抗辯 言論卻說抗辯是無異議 啟不矛盾? 08/31 10:00
60F:→ hw102050: T大的事,並非抗辯這制度的問題,而是執行上的瑕疵,若 08/31 10:00
61F:→ hw102050: 混在一起講難免失真了 08/31 10:00
62F:→ hw102050: 我自己是認為,t大與其討厭抗辯制度,倒不如說是被站內 08/31 10:02
63F:→ hw102050: 信氣到了 08/31 10:02
64F:→ budalearning: 無意義 08/31 10:02
65F:→ hw102050: 我最近忙到快哭QQ,要忙新創,還有新專案要做 08/31 10:02
66F:→ TheoEpstein: 找時間多休息吧,辛苦了。想想這幾年來,我也是辭了 08/31 10:05
67F:→ TheoEpstein: 手機板跟另一個板的板主,把空閒時間拿來享受人生後 08/31 10:05
68F:→ TheoEpstein: ,才發現到好多新世界.... 08/31 10:05
69F:推 hw102050: XD 08/31 10:11
70F:→ hw102050: 是啊 網路不一定是全部 08/31 10:12
71F:推 jsoccer: 國光號經過三義,喝著爽健美茶時又多想了一點,應該是不 08/31 10:18
72F:→ jsoccer: 能回文吧?所以我推長文請見諒。首先我們把檢舉分成四類 08/31 10:18
73F:→ jsoccer: :「一,明顯違規甚至可以上法院的嚴重言詞,甚至當事人 08/31 10:18
74F:→ jsoccer: 還在持續中」「二,板主認為有違規,但還有聽取當事人說 08/31 10:18
75F:→ jsoccer: 法的空間」「三,板主認為不到違規標準,但可以理解檢舉 08/31 10:18
76F:→ jsoccer: 人心有不甘之心情」「四,蝦子也看得出來是亂檢舉。」 08/31 10:18
77F:→ hw102050: 可以回文歐,辛苦你了 08/31 10:19
78F:→ jsoccer: 其中一應該要直接判決,因為情況緊急,四可以放著先不管 08/31 10:19
79F:→ jsoccer: ,二跟三的狀況就是需要討論的了 08/31 10:19
80F:→ jsoccer: 二的部份,是維持此種要求當事人前來澄清,若不澄清即為 08/31 10:20
81F:→ jsoccer: 放棄自己權利的合理之處。 08/31 10:20
82F:→ jsoccer: 但三的狀況,若是也要求當事人來澄清然後演變成跟檢舉人 08/31 10:21
83F:→ jsoccer: 的言詞辯論,那就純粹是擾民兼浪費時間。 08/31 10:21
84F:→ jsoccer: 板主可以思考遇到三的狀況,是否也有要求當事人前來澄清 08/31 10:23
85F:→ jsoccer: 之必要性,是不是只為了滿足檢舉人之吵架欲,而讓當事人 08/31 10:23
86F:→ jsoccer: 浪費時間跟檢舉人在政檢板進行言詞辯論。 08/31 10:23
87F:→ jsoccer: 以上。 08/31 10:23
88F:推 TheoEpstein: 啊糟糕不小心用到手機分身ID了,上面這是Theoepstein 08/31 10:24
89F:→ TheoEpstein: 真糟糕不小心讓分身曝光了.... 08/31 10:25
90F:→ nnkj: 請問 受理 是指,當時的板主認為有違規 或僅是 檢舉格式過關? 08/31 11:51
91F:推 hw102050: 受理通常僅代表檢舉格式通過,不涉及違規判定 08/31 11:53
92F:→ hw102050: 我是這樣,現在的板主觀察起來也是這樣 08/31 11:54
93F:推 yisdl: 抗辯OK啊 不抗辯的就是放棄抗辯的權利 版主逕行判決即可 08/31 12:03
94F:→ yisdl: 比過去setzer時代 桶掉你 就必須直接上小組申訴 08/31 12:03
95F:→ yisdl: 有抗辯起碼能有跟檢舉者辯論的機會 看誰比較有道理 08/31 12:04
96F:推 r13974682: 受理不等於有罪 08/31 12:29
97F:→ nnkj: 上問僅想釐清第五行T兄推文內容 08/31 12:41
98F:→ pinkkate: 但要判定1,2,3,4 也是帶主觀成分在內 之後會先朝向修正 08/31 13:12
99F:→ pinkkate: 推文語氣以避免當事人不快發展 目前個人想法 08/31 13:13
100F:推 jsoccer: 起訴也不等於有罪,但在台灣起訴就嚴重影響社會觀感了。 08/31 13:57
101F:推 TheoEpstein: 抱歉手機又忘了換帳號。 要當事人前來言詞辯論就已經 08/31 14:01
102F:→ TheoEpstein: 類同於起訴後的開庭了,如果板主真的覺得自己是警察 08/31 14:01
103F:→ TheoEpstein: 檢察官法官三位一體,要想想當你們說「受理,請當事 08/31 14:01
104F:→ TheoEpstein: 人言詞辯論」的意義到底是什麼,是不是已經起訴了。 08/31 14:01
105F:→ TheoEpstein: 受理報案,起訴,判決,板主目前宣稱推文表示「受理 08/31 14:03
106F:→ TheoEpstein: 」是受理而已,但實際上應該是「起訴」了。事實上的 08/31 14:03
107F:→ TheoEpstein: 受理是發文成立,且板主檢視後沒有違反版規就已經完 08/31 14:03
108F:→ TheoEpstein: 成受理了。 08/31 14:03
109F:→ TheoEpstein: 板主可以想想這些程序問題,你們宣稱受理的同時就起 08/31 14:05
110F:→ TheoEpstein: 訴,這樣子合理嗎?一個告了就起訴的制度對嗎? 08/31 14:05
111F:→ nnkj: 謝前板主hw102050回覆以及現任板主pinkkate回應 08/31 14:06
112F:→ TheoEpstein: 現行制度下對當事人來說很不舒服,也是因為板主宣稱 08/31 14:07
113F:→ TheoEpstein: 的「受理」根本已經是「起訴,請雙方進行言詞辯論, 08/31 14:07
114F:→ TheoEpstein: 板主隨後宣判」,這不是受理而是起訴了。 08/31 14:07
115F:→ TheoEpstein: 檢察官濫訴是台灣司法改革一個很大的問題,同理也可 08/31 14:09
116F:→ TheoEpstein: 以看到政黑板若三位一體的板主濫訴會是怎樣。 08/31 14:09
117F:→ nnkj: 我想 政黑板主已被閹割成僅能被動接受檢舉 只剩法官角色 08/31 14:15
118F:→ nnkj: 那 "受理" 改成 "檢舉格式無誤,受理" 應該ok 08/31 14:21
119F:推 TheoEpstein: 也是檢察官與法官一體,角色一體我沒話講,但不要搞 08/31 14:34
120F:→ TheoEpstein: 成現在這樣「格式正確就動輒起訴」好嗎? 08/31 14:34
121F:→ nnkj: 在正常的站規下 板主就是個警察+檢察官+法官 三位一體的角色 08/31 14:42
122F:→ nnkj: 政黑板主自我閹割 見違規文章不能主動處理 08/31 14:43
123F:→ nnkj: 等同放任違規文章不管 沒有人控訴政黑板主違反站規 08/31 14:45
124F:→ nnkj: 未盡板主責任 維持板面風氣就算不錯了 08/31 14:45
125F:→ nnkj: 在其他板 板主三位一體 自由心證文章有違規 就直接公告了 08/31 14:57
126F:→ nnkj: 政黑獨創 板主不能主動處理違規文章 還提供答辯機會 08/31 14:59
127F:推 hw102050: 答辯是我跟聖光創的,一開始的原意是要通知當事人你被 08/31 15:42
128F:→ hw102050: 檢舉了,畢竟有多少人會常駐政檢? 我看不到板面鄉民的 08/31 15:42
129F:→ hw102050: 一成吧 08/31 15:42
130F:推 hw102050: 通知了,至少未來被水桶也不會死不瞑目覺得錯愕。後來 08/31 15:44
131F:→ hw102050: 覺得都通知了,就乾脆讓當事人抗辯說明,因為檢舉文中 08/31 15:44
132F:→ hw102050: 當下的情境並非板主能知道的, 08/31 15:44
133F:→ hw102050: 也許檢舉文是斷章取義,也許板主對被檢舉人的語氣有了誤 08/31 15:45
134F:→ hw102050: 解,透過說明都能釐清這些東西 08/31 15:45
135F:→ hw102050: 當然還是要強調,被檢舉人抗辯與否,都不會影響判決的 08/31 15:46
136F:→ hw102050: 公正,唯一的好處是你有可能說服板主,讓自己無罪,但無 08/31 15:46
137F:→ hw102050: 罪就是無罪,沒差 08/31 15:46
138F:推 hw102050: 相對的透過這些程序,至少被水桶的可以心服一點,畢竟想 08/31 15:48
139F:→ hw102050: 講該講的都在一審弄完,除非有新證據或證言,否則走到 08/31 15:48
140F:→ hw102050: 重審二審的機率並不大 08/31 15:48
141F:→ hw102050: 這樣對鄉民板主都好,我是這樣想的 08/31 15:49
142F:→ nnkj: 續上 反而比起三位一體板主 接近現實 08/31 19:07
143F:→ nnkj: 再來現實中起訴你的檢察官或是判你敗訴的法官也不屬妨礙名譽 08/31 19:16
144F:→ nnkj: 有罪 08/31 19:20
145F:→ nnkj: 答辯存廢 隨便吧 存在的話就當看實驗 08/31 19:32
146F:→ nnkj: 前版主聖光以及hw102050對待鄉民太貼心了 有心了 08/31 19:59
147F:推 rayven: 抗辯制度是好,但立案前是否可以先用大腦想一想這檢舉合不 08/31 22:01
148F:→ rayven: 合理,愚蠢到被檢舉人懶得花時間抗辯就失去美意了 08/31 22:03
149F:推 hw102050: 基本上,如果板主有權覺得你檢舉太蠢不給你申訴,那戰 08/31 22:08
150F:→ hw102050: 場就會變成檢舉人vs板主 08/31 22:08
151F:→ hw102050: 然後板主又要被質疑受理標準了 囧 08/31 22:09
152F:→ hw102050: 讓愚蠢檢舉受理然後判無罪 跟 直接擋掉,這觀感有差 08/31 22:10
153F:→ rayven: 這麼說也有道理 08/31 22:33
154F:推 TheoEpstein: 嗯啊,為了檢舉人的觀感,跟避免板主成為檢舉人的砲 08/31 23:34
155F:→ TheoEpstein: 火轉移目標,再蠢也要叫被檢舉人來自我澄清沒有違規 08/31 23:34
156F:→ TheoEpstein: 奇怪耶,戰場成為「檢舉人與板主」是有什麼不對啊? 08/31 23:35
157F:→ TheoEpstein: 當板主還怕被戰到?進廚房不要怕熱好嗎? 08/31 23:35
158F:→ TheoEpstein: 畢竟只要受理並產生言詞辯論,就算最後判決不違規, 08/31 23:37
159F:→ TheoEpstein: 板主也給了檢舉人一個交待。瞄的咧板主是這樣幹的喔? 08/31 23:37
160F:推 TheoEpstein: 這不叫什麼「民主先河」而是板主卸責好嗎? 08/31 23:39
161F:推 hw102050: 被檢舉人可以選擇要或不要 我覺得這是還好 09/01 00:55
162F:→ hw102050: 你不要來抗辯 也不會影響你什麼 只要是一個很蠢的檢舉 09/01 00:55
163F:推 hw102050: 用點現在法律的方法來說~就是 檢舉人提出告訴 09/01 00:58
164F:→ hw102050: 板主(檢察官)開啟調查 也就是請你們人來抗辯 不抗也沒差 09/01 01:00
165F:→ hw102050: 等兩造該講的 該調查的都結束 進入起訴判罪程序 09/01 01:00
166F:→ hw102050: 起訴>判違規 不起訴>沒違規 只是起訴到判決這步驟黏在 09/01 01:01
167F:→ hw102050: 一起 才會讓你覺得所謂的板主受理檢舉 就是起訴 09/01 01:01
168F:→ hw102050: 當然這些用語有待商榷之處 不過就大概是這樣的感覺 09/01 01:03
169F:→ hw102050: 另外會用此方法 就是政黑的特性 針對性太重 09/01 01:04
170F:→ hw102050: 不搞一點特定程序 讓板主只專注判定違規與否 只會落得 09/01 01:05
171F:→ hw102050: 父子騎驢的窘境 09/01 01:05
172F:推 hw102050: 當然我不知道p板主是怎麼跟t大你講的 讓你有這種誤會 09/01 01:08
173F:→ hw102050: 我上面講的是我過往執行的經驗 跟設計此制度的用意 09/01 01:08
174F:→ hw102050: 是否跟他們現行的執行方法一樣 我不敢保證就是 09/01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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