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t1408 ( )
站內HateP_Picket
標題[宣判] hw102050 #1LRm507i 判決
時間Sat Jun 6 20:51:28 2015
主文:維持原判
判決理由:
原檢舉人引用版規為:
第四章 個資保護規範
判決準則:
※個資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職業/生理/前科/聯絡方式/社會與網路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社群網站SNS、BBS等)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禁止使用圖片/連結/暱稱/關鍵字等引誘他人搜尋個資且能連結特定ID之行為,
且特定ID於Ptt它版所公佈之個資,亦受此章保護
※若經媒體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佈之資料,則不在此限
4.禁止謠言假造特定ID個資,若遭檢舉通知到案說明48hr內,無法舉證佐證,視同違規
依據appoo所提供資料,恐同症確非為一種明確的生理狀態。
但恐同症一詞,已指稱dragonballz做出下列行為:
是指對同性戀者的排斥,包括厭惡、仇恨、偏見和歧視,
廣義而言,也涵蓋渲染、過分強調性別差異和性別氣質,可推廣至性別歧視的一環。
appoo既無法舉證dragonballz做出上述行為,而上述行為在社會上有招致負面評價爭議之
虞,因此構成造假dragonballz其所未做出且可能使其蒙受負面評價的「社會與網路活動」
,故已違反版規4-4,經檢視後維持原判。
另,689、609、9.2等詞,並無法直接指涉特定人的投票行為,但若某甲指稱某乙投給蔡英
文或馬英九,卻無舉證某乙在政黑版上說過其投給蔡英文或馬英九,在這種情況下,並不
容易判斷「投給蔡英文或馬英九」是否會使當事人蒙受負面社會評價,須依當時具體情境
判定。
若單純指稱某人做出走路、吃飯、睡覺等行為而不帶任何額外意函,即使無法提出某人在
本版說他做出走路、吃飯、睡覺等行為的證據,因該些行為為人類必然會做之事,且也不
會對當事人造成負面社會評價,故不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82.160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33595090.A.A67.html
1F:→ appoo: fant你知道你這樣又濫權解釋了嗎… 06/07 03:53
2F:→ appoo: 政黑板個資條款,從來沒有任何一條要件是"負面評價" 06/07 03:55
3F:→ appoo: 政黑板個資條款,保護的是個人資料,完全無關善惡 06/07 03:55
4F:→ appoo: 若誠如fant你在該判決中講的,未蒙受負面評價即不屬於"假造 06/07 03:57
5F:→ appoo: "個資 06/07 03:57
6F:→ appoo: 那我說你某某人得了某年的文學獎,是否就不屬於假造個資? 06/07 03:58
7F:→ appoo: 板規明明就很明確的規定了,個資可直接或間接連結至自然人 06/07 03:59
8F:→ appoo: 的個人資料 06/07 03:59
9F:→ appoo: 兩位板主無視板規定義,另闢蹊徑,我這次真是見識到了 06/07 04:00
10F:→ Fant1408: 負面社會評價是一種輔助判斷依據 06/07 12:47
11F:→ Fant1408: 事實上光靠你捏造他人的網路/社交活動就足以成立 06/07 12:48
12F:→ Fant1408: 請勿離題萬里 06/07 12:48
13F:推 appoo: fant你又不依照板規自創解釋了 06/09 14:50
14F:→ appoo: 捏造網路跟社交行動絕對沒有違反板規 06/09 14:50
15F:→ appoo: 板規禁止的是捏造個資 06/09 14:50
16F:→ appoo: 更遑論我從未捏造,恐同症基督徒是我對dragonballz的觀察 06/09 14:51
17F:→ appoo: 心得 06/09 14:51
18F:→ Fant1408: 個資包括社會與網路活動 請詳讀版規 06/09 19:21
19F:推 appoo: 是可直接、間接辨別自然人的資料才叫做個資... 06/09 23:11
20F:→ appoo: 算了,你無法溝通,看小組長怎麼說吧 06/09 23:11
※ appoo: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6/09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