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t14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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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宣判] hw102050 #1LRm507i 判决
时间Sat Jun 6 20:51:28 2015
主文: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原检举人引用版规为:
第四章 个资保护规范
判决准则:
※个资为自然人之姓名生日/教育职业/生理/前科/联络方式/社会与网路活动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社群网站SNS、BBS等)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禁止使用图片/连结/昵称/关键字等引诱他人搜寻个资且能连结特定ID之行为,
且特定ID於Ptt它版所公布之个资,亦受此章保护
※若经媒体披露/本人於政黑版公布之资料,则不在此限
4.禁止谣言假造特定ID个资,若遭检举通知到案说明48hr内,无法举证佐证,视同违规
依据appoo所提供资料,恐同症确非为一种明确的生理状态。
但恐同症一词,已指称dragonballz做出下列行为:
是指对同性恋者的排斥,包括厌恶、仇恨、偏见和歧视,
广义而言,也涵盖渲染、过分强调性别差异和性别气质,可推广至性别歧视的一环。
appoo既无法举证dragonballz做出上述行为,而上述行为在社会上有招致负面评价争议之
虞,因此构成造假dragonballz其所未做出且可能使其蒙受负面评价的「社会与网路活动」
,故已违反版规4-4,经检视後维持原判。
另,689、609、9.2等词,并无法直接指涉特定人的投票行为,但若某甲指称某乙投给蔡英
文或马英九,却无举证某乙在政黑版上说过其投给蔡英文或马英九,在这种情况下,并不
容易判断「投给蔡英文或马英九」是否会使当事人蒙受负面社会评价,须依当时具体情境
判定。
若单纯指称某人做出走路、吃饭、睡觉等行为而不带任何额外意函,即使无法提出某人在
本版说他做出走路、吃饭、睡觉等行为的证据,因该些行为为人类必然会做之事,且也不
会对当事人造成负面社会评价,故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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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ppoo: fant你知道你这样又滥权解释了吗… 06/07 03:53
2F:→ appoo: 政黑板个资条款,从来没有任何一条要件是"负面评价" 06/07 03:55
3F:→ appoo: 政黑板个资条款,保护的是个人资料,完全无关善恶 06/07 03:55
4F:→ appoo: 若诚如fant你在该判决中讲的,未蒙受负面评价即不属於"假造 06/07 03:57
5F:→ appoo: "个资 06/07 03:57
6F:→ appoo: 那我说你某某人得了某年的文学奖,是否就不属於假造个资? 06/07 03:58
7F:→ appoo: 板规明明就很明确的规定了,个资可直接或间接连结至自然人 06/07 03:59
8F:→ appoo: 的个人资料 06/07 03:59
9F:→ appoo: 两位板主无视板规定义,另辟蹊径,我这次真是见识到了 06/07 04:00
10F:→ Fant1408: 负面社会评价是一种辅助判断依据 06/07 12:47
11F:→ Fant1408: 事实上光靠你捏造他人的网路/社交活动就足以成立 06/07 12:48
12F:→ Fant1408: 请勿离题万里 06/07 12:48
13F:推 appoo: fant你又不依照板规自创解释了 06/09 14:50
14F:→ appoo: 捏造网路跟社交行动绝对没有违反板规 06/09 14:50
15F:→ appoo: 板规禁止的是捏造个资 06/09 14:50
16F:→ appoo: 更遑论我从未捏造,恐同症基督徒是我对dragonballz的观察 06/09 14:51
17F:→ appoo: 心得 06/09 14:51
18F:→ Fant1408: 个资包括社会与网路活动 请详读版规 06/09 19:21
19F:推 appoo: 是可直接、间接辨别自然人的资料才叫做个资... 06/09 23:11
20F:→ appoo: 算了,你无法沟通,看小组长怎麽说吧 06/09 23:11
※ appoo:转录至看板 L_SecretGard 06/09 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