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t1408 ( )
站內HateP_Picket
標題[宣判] hw102050 #1LRjJ-Hr 判決
時間Fri Jun 5 22:59:08 2015
主文:申訴成立,原案被檢舉人appoo應受懲處,版主hw102050同受處分。
判決理由:原檢舉案中,被檢舉人appoo確實已觸犯政檢版版規,究其原因則為版規本身的
瑕疵,因此版主hw102050與被檢舉人appoo同受處分!
原處分:
1.本版文章其內容接受政黑版規第三章、第四章等規定規範之
且為保持肅靜(除建議/公告外),禁止非相關人等推文/回文,違者處以水桶7天並刪除
但又依據政檢版版規1-5
5.微罪/初犯且違規無相關第三人得採「微罪警告」,犯滿後往後罪行不得再採警告判例
且犯滿此次採正常水桶天數處置並不記前科,最大值3次扣打
因此,本次記appoo及版主hw102050警告乙次。本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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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ppoo: 不認同這項判決 06/05 23:16
2F:→ appoo: 1. 所謂的代受處分,毫無任何現代法理基礎 06/05 23:17
3F:→ appoo: 就算法官判錯了,懲戒法官的有相關的法律 06/05 23:18
4F:→ appoo: 而不是拿因判錯而受利的人應處分的事項來處分 06/05 23:19
5F:推 appoo: 2. 主板與檢舉板板規 從未有過任何"代受處分"相關概念 06/05 23:22
6F:→ appoo: 雖然hw於推文自承要代受,但板規未賦予板主此項權利 06/05 23:23
7F:→ appoo: F板主也不應超越板規如此判決 06/05 23:23
8F:→ appoo: 3. 板規本身的瑕疵不應處分任何人 06/05 23:24
9F:→ appoo: 法律有漏洞,不能處分法官、也不能處分立法委員 06/05 23:25
10F:推 hw102050: 這算是我自請的~ 畢竟這條板規是我編的Orz 06/05 23:25
11F:→ appoo: 更不能處分未違法之人 06/05 23:25
12F:推 hw102050: 我害人違法 那就是我代違法的人受過 只有警告算好了~ 06/05 23:26
13F:→ appoo: 什麼? 我應該沒眼殘吧 xd 06/05 23:26
14F:→ appoo: 我板規看了三遍了,都沒找到 可以代人受過的條文啊 06/05 23:27
15F:推 hw102050: 沒錯~你看到的是我推文 06/05 23:27
16F:推 hw102050: 就…當作是你無罪 然後板主自請警告這樣看吧… 06/05 23:28
17F:→ appoo: 我認為這項判決是危險而且錯誤的 06/05 23:28
18F:→ appoo: 等於是板主行使了板規沒賦予板主的權力 06/05 23:29
19F:→ appoo: 就算結果是板主受到了處分,但本質上是濫權 06/05 23:30
20F:→ appoo: 執行法律者,應該是法律說可以的才能做,沒說的不能做 06/05 23:30
21F:→ appoo: 而不是向守法者一樣 ─法律沒說不行的就可以做 06/05 23:31
22F:→ appoo: 我當然認同我是無罪的 XD 也認同這項板規可能需要改明確點 06/05 23:32
23F:→ appoo: 但一切的根源必須是板規 06/05 23:33
24F:→ appoo: F板主行使了超越了板規權限,我認為是不對的 06/05 23:33
25F:→ appoo: 希望Fant能更改這項判決 06/05 23:34
26F:→ appoo: 另外,對於該項板規的瑕疵 06/05 23:36
27F:→ appoo: 我認為是Helloladies 錯誤曲解了該條板規 06/05 23:36
28F:→ appoo: 審判完畢後,仍然禁止非相關人士發言是有違言論自由 06/05 23:37
29F:→ Fant1408: 這邊是我思慮不周 06/05 23:37
30F:→ Fant1408: 審判完畢後,仍然禁止非相關人士發言是有違言論自由 06/05 23:38
31F:→ Fant1408: 這是版規的瑕疵 因此被檢舉人和版主同請處分! 06/05 23:38
※ 編輯: Fant1408 (114.46.76.105), 06/05/2015 23:39:52
32F:→ appoo: 板規是經由投票投出來的 06/05 23:39
33F:→ appoo: 就算有瑕疵也理當是全體板友共同承擔 06/05 23:39
34F:→ appoo: 板規的瑕疵不應該處罰任何一人 06/05 23:40
35F:→ Fant1408: 版主之處分為自請 06/05 23:40
36F:→ Fant1408: 故已無版主濫權之虞 06/05 23:41
37F:推 appoo: 恩恩 06/05 23:42
38F:→ appoo: 那我會進行申訴,深刻討論這條板規到底有沒有限定審理期間 06/05 23:42
39F:→ Fant1408: 依據您受檢舉時的版規2-1 已明確違法 故判決成立 06/05 23:50
40F:→ appoo: 我研究一下吧,話說我上面的申訴案格式有錯嗎? 06/05 23:57
41F:→ appoo: 好像沒有受理的感覺耶 XD 06/05 23:57
42F:→ hw102050: 給點時間吧~ 板主也有其他事情要做阿Orz 06/06 00:40
43F:推 hw102050: 反正板規有規定 超過3天你就可以再往上了 06/06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