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ouxie (拎壺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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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申訴] Fant1408 #1LP8Gg9H 判決
時間Wed May 27 00:01:07 2015
一、申訴人ID:
siouxie
二、判決板主ID:
Fant1408
三、欲申訴之判決文章代碼:
#1LP8Gg9H
四、申訴訴求︰
判定426為針對中國大陸網友的明顯貶抑詞語﹐犯規者需被判定水桶處罰
五、申訴抗辯:
版主Fant1408在針對season2011之檢舉判決中﹐判定『426一詞版務認定對於特定
對象(可知指大陸人)不構成「明顯」貶抑』。
判決依據是﹕
http://www.want-daily.com/portal.php?mod=view&aid=53348
本人申訴理由﹕
首先﹐版主Fant1408所貼文章﹐系網名為『夢得打芭蕉』的台灣赴中國大陸交換學生
所寫﹐此類文章應當被視為網民之觀點﹐而不應當被視為判決的依據﹐因其權威性
不足﹐並且內容偏頗。如若此類文章可作為版務判決的依據﹐那麼以後本人投書
『鳳凰網』這樣的中國大陸網絡媒體﹐然後用本人張貼的文章﹐作為檢舉的主張依據﹐
這樣做也有理有據嗎﹖
其次﹐根據如下新聞媒體報導﹕
http://times.hinet.net/news/16218903?m=ch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426用語構成妨害名譽罪﹐判決罵人的張姓女子判罰台幣5000元。
花蓮地院庭長李水源﹕「本案的重點應該是在於﹐她其實是用一個『死』
字﹐和一個『瘋查某』這樣的一個語言﹐具有貶抑性的文字。」
由法院判決可見﹐426在台灣司法實踐中可構成妨害名譽罪﹐並且有判決的先例
此法院判決的效力﹐遠高於版主Fant1408所貼『夢得打芭蕉』之網路文章﹐理應作為版主
判決season2011是否違規的依據。
本人為中國公民﹐沒有中華民國身份及戶籍﹐難以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尋求司法幫助。
因此版主的判決﹐理應以台灣司法機關的判決案例為依據﹐為檢舉人提供公道之判決。
第三﹐版主Fant1408認為﹐有中國大陸網民自稱426﹐
內文: [爆卦] 一個426對最近兩岸爭議的看法
因此在某些語境中﹐帶有自嘲俏皮的意味。
此依據同樣難於成立。眾所周知﹐美國黑人在R&B以及Rap中﹐偶爾自稱nigger。但這絕對
不意味著黑人接受非洲裔以外的群體﹐稱呼非洲裔為nigger。
2013年6月﹐美國Food Network主持人Paula Deen﹐被指控對非洲裔美國人使用N-word。
雖然法庭最終dismiss了此案﹐但是Paula Deen依然付出很大的代價﹐包括﹕Paula Deen
辭去Food Network主持人工作﹐另外被Walmart﹐Target﹐Home Depot等知名連鎖超商﹐
取消了其名下產品的推銷工作。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ula_Deen#Racial_epithet_controversy
第四﹐如果版主Fant1408認為﹐426是政黑版可接受的用語﹐
那麼請版主進一步解釋﹐『台巴子』是否可以使用。
維基百科對『巴子』的解釋為﹕巴子為貶義﹐但有時朋友之間也會用到﹐在吳方言並非
徹底的蔑稱。它還可以指做錯事、會錯意、搞錯方向﹐甚至可以是情人之間打情罵俏的
用詞。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5%B7%B4%E5%AD%90
那麼我是否可以理解為﹐『台巴子』是對台灣朋友的打情罵俏的用詞﹖
前面加一個『死』字﹐『死台巴子』﹐是一種輕鬆俏皮的意味﹖
如果『死阿六』可以視為自嘲俏皮﹐『死台巴子』不能視為輕鬆俏皮﹐打情罵俏嗎﹖
難道這樣不是雙重標準嗎﹖
請版主做出解釋﹐『死台巴子』是否可以使用
申訴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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