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ouxie (拎壶冲)
站内HateP_Picket
标题[申诉] Fant1408 #1LP8Gg9H 判决
时间Wed May 27 00:01:07 2015
一、申诉人ID:
siouxie
二、判决板主ID:
Fant1408
三、欲申诉之判决文章代码:
#1LP8Gg9H
四、申诉诉求︰
判定426为针对中国大陆网友的明显贬抑词语﹐犯规者需被判定水桶处罚
五、申诉抗辩:
版主Fant1408在针对season2011之检举判决中﹐判定『426一词版务认定对於特定
对象(可知指大陆人)不构成「明显」贬抑』。
判决依据是﹕
http://www.want-daily.com/portal.php?mod=view&aid=53348
本人申诉理由﹕
首先﹐版主Fant1408所贴文章﹐系网名为『梦得打芭蕉』的台湾赴中国大陆交换学生
所写﹐此类文章应当被视为网民之观点﹐而不应当被视为判决的依据﹐因其权威性
不足﹐并且内容偏颇。如若此类文章可作为版务判决的依据﹐那麽以後本人投书
『凤凰网』这样的中国大陆网络媒体﹐然後用本人张贴的文章﹐作为检举的主张依据﹐
这样做也有理有据吗﹖
其次﹐根据如下新闻媒体报导﹕
http://times.hinet.net/news/16218903?m=ch
花莲地方法院判决426用语构成妨害名誉罪﹐判决骂人的张姓女子判罚台币5000元。
花莲地院庭长李水源﹕「本案的重点应该是在於﹐她其实是用一个『死』
字﹐和一个『疯查某』这样的一个语言﹐具有贬抑性的文字。」
由法院判决可见﹐426在台湾司法实践中可构成妨害名誉罪﹐并且有判决的先例
此法院判决的效力﹐远高於版主Fant1408所贴『梦得打芭蕉』之网路文章﹐理应作为版主
判决season2011是否违规的依据。
本人为中国公民﹐没有中华民国身份及户籍﹐难以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寻求司法帮助。
因此版主的判决﹐理应以台湾司法机关的判决案例为依据﹐为检举人提供公道之判决。
第三﹐版主Fant1408认为﹐有中国大陆网民自称426﹐
内文: [爆卦] 一个426对最近两岸争议的看法
因此在某些语境中﹐带有自嘲俏皮的意味。
此依据同样难於成立。众所周知﹐美国黑人在R&B以及Rap中﹐偶尔自称nigger。但这绝对
不意味着黑人接受非洲裔以外的群体﹐称呼非洲裔为nigger。
2013年6月﹐美国Food Network主持人Paula Deen﹐被指控对非洲裔美国人使用N-word。
虽然法庭最终dismiss了此案﹐但是Paula Deen依然付出很大的代价﹐包括﹕Paula Deen
辞去Food Network主持人工作﹐另外被Walmart﹐Target﹐Home Depot等知名连锁超商﹐
取消了其名下产品的推销工作。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ula_Deen#Racial_epithet_controversy
第四﹐如果版主Fant1408认为﹐426是政黑版可接受的用语﹐
那麽请版主进一步解释﹐『台巴子』是否可以使用。
维基百科对『巴子』的解释为﹕巴子为贬义﹐但有时朋友之间也会用到﹐在吴方言并非
彻底的蔑称。它还可以指做错事、会错意、搞错方向﹐甚至可以是情人之间打情骂俏的
用词。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5%B7%B4%E5%AD%90
那麽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台巴子』是对台湾朋友的打情骂俏的用词﹖
前面加一个『死』字﹐『死台巴子』﹐是一种轻松俏皮的意味﹖
如果『死阿六』可以视为自嘲俏皮﹐『死台巴子』不能视为轻松俏皮﹐打情骂俏吗﹖
难道这样不是双重标准吗﹖
请版主做出解释﹐『死台巴子』是否可以使用
申诉完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1.48.154.6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32656070.A.854.html
1F:推 hw102050: ==本案已受理 於20150529_2359前判决== 05/27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