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1942 (1942年的進入鍵)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公告] 改判 #1L4Lmb_n (HateP_Picket)
時間Fri Apr 3 22:40:33 2015
#1L4Lmb_n (HateP_Picket) 改判
1.
根據政黑檢舉版,版規6-1
第六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1.除了在組務板提出申訴外,禁止轉出本板之文章。違反者處以水桶30~3650天之
處分。
是引用於站規中
#11PhstD5 (PttLaw)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以此做基礎的延伸
2.
在判定違規行為時,會檢視此轉錄行為是否有爭取到作者的同意
在有徵得同意的情況下 屬於輕微違規
而未徵得同意的情形時 屬於一般違規
此條由
#1CejqUcS (Violation) [公告]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
為判斷根據
3.
依小組
#1L7aN7XE (L_SecretGard) [公告] Enter1942請確認最終處理 的說明
說明:
1.Violation從未限定使用者只能直接從版面上轉錄文章過去
2.HateP_Picket的管理者所訂版規要求除了組務版,並不允許轉文到其他版~
因此改判Setzer違反政檢版規6-1
水桶30+60天(前科一次)
4.
此判決標準並不會因為被檢舉人身份而有所差異,可接受公開評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7.99.2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28072036.A.CAC.html
2F:推 jobli: 所以你輕重的依據是你自由心證嗎? 04/03 22:59
根據
#1L7fzBzL (About_Life)
本案被檢舉兩案,根據一案一罰且根據過往判例
● 1086 ! 1/29 setzer □ [公告] nozazero 請進
┌─────────────────────────────────────┐
│ 文章代碼(AID):
#1KoIEd9X (HateP_Picket) [ptt.cc] [公告] nozazero 請進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22468007.A.26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兩案應該累計並記入前科
所以至少應是 30*(1+0)+30*(1+1)=90天水桶
一切依小組長的計算方式判決為根據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3/2015 23:04:18
3F:推 jobli: 然後他就有二次前科,下次再犯就是要X3嗎? 04/03 23:06
依照
#1JiyLQzQ (HateP_Picket)
按照前科消除機制,在期限內皆是前科兩次起算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3/2015 23:15:17
4F:推 jobli: 他現在是前科二次 下次是30*(2+1)=90天 這樣嗎? 04/03 23:41
一切依政檢版規1-5計算
※ 編輯: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4/2015 00:07:46
5F:推 rocfrank: 戰前回報對方對態:小組長率領大軍參戰中 04/04 00:20
6F:推 jobli: 你跟我說他現在幾次就好 04/04 02:13
7F:推 Fant1408: 報告小組長 我覺得應該直接由組務裁決 或是選新版主出來 04/04 17:39
8F:→ Fant1408: 再由他裁決 E版主是S拉拔上來的 這就涉及利益迴避問題 04/04 17:40
9F:推 eas06u4: 不用在那邊扯j開戰還是怎樣 s自己問題一堆 j以前駁回的 04/05 22:21
10F:→ eas06u4: 申訴紀錄都還在 會搞成這樣完全是s作繭自縛 04/05 22:22
11F:→ eas06u4: 這邊說的駁回紀錄是指板友申訴s的判決後被駁回的紀錄 04/05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