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1942 (1942年的进入键)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公告] 改判 #1L4Lmb_n (HateP_Picket)
时间Fri Apr 3 22:40:33 2015
#1L4Lmb_n (HateP_Picket) 改判
1.
根据政黑检举版,版规6-1
第六章 一般罚责性板规
1.除了在组务板提出申诉外,禁止转出本板之文章。违反者处以水桶30~3650天之
处分。
是引用於站规中
#11PhstD5 (PttLaw)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条文版)"
第一章 违规行为之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违规行为之种类及内容)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包含下列行为:
一、看板违规行为:
(一)未经作者同意,於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以此做基础的延伸
2.
在判定违规行为时,会检视此转录行为是否有争取到作者的同意
在有徵得同意的情况下 属於轻微违规
而未徵得同意的情形时 属於一般违规
此条由
#1CejqUcS (Violation) [公告] 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章 违规行为之处理
第八条(违规行为之认定权人)
看板违规行为,由版主认定事实之有无。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之认定及处置)
经认定为违规行为者,认定权者得予以适当之处分
为判断根据
3.
依小组
#1L7aN7XE (L_SecretGard) [公告] Enter1942请确认最终处理 的说明
说明:
1.Violation从未限定使用者只能直接从版面上转录文章过去
2.HateP_Picket的管理者所订版规要求除了组务版,并不允许转文到其他版~
因此改判Setzer违反政检版规6-1
水桶30+60天(前科一次)
4.
此判决标准并不会因为被检举人身份而有所差异,可接受公开评议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167.99.24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28072036.A.CAC.html
2F:推 jobli: 所以你轻重的依据是你自由心证吗? 04/03 22:59
根据
#1L7fzBzL (About_Life)
本案被检举两案,根据一案一罚且根据过往判例
● 1086 ! 1/29 setzer □ [公告] nozazero 请进
┌─────────────────────────────────────┐
│ 文章代码(AID):
#1KoIEd9X (HateP_Picket) [ptt.cc] [公告] nozazero 请进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22468007.A.261.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两案应该累计并记入前科
所以至少应是 30*(1+0)+30*(1+1)=90天水桶
一切依小组长的计算方式判决为根据
※ 编辑: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3/2015 23:04:18
3F:推 jobli: 然後他就有二次前科,下次再犯就是要X3吗? 04/03 23:06
依照
#1JiyLQzQ (HateP_Picket)
按照前科消除机制,在期限内皆是前科两次起算
※ 编辑: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3/2015 23:15:17
4F:推 jobli: 他现在是前科二次 下次是30*(2+1)=90天 这样吗? 04/03 23:41
一切依政检版规1-5计算
※ 编辑: Enter1942 (118.167.99.24), 04/04/2015 00:07:46
5F:推 rocfrank: 战前回报对方对态:小组长率领大军参战中 04/04 00:20
6F:推 jobli: 你跟我说他现在几次就好 04/04 02:13
7F:推 Fant1408: 报告小组长 我觉得应该直接由组务裁决 或是选新版主出来 04/04 17:39
8F:→ Fant1408: 再由他裁决 E版主是S拉拔上来的 这就涉及利益回避问题 04/04 17:40
9F:推 eas06u4: 不用在那边扯j开战还是怎样 s自己问题一堆 j以前驳回的 04/05 22:21
10F:→ eas06u4: 申诉纪录都还在 会搞成这样完全是s作茧自缚 04/05 22:22
11F:→ eas06u4: 这边说的驳回纪录是指板友申诉s的判决後被驳回的纪录 04/05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