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yo (光子郎)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建議] 板規處罰天數應明確規範
時間Thu Apr 2 23:45:01 2015
政黑 政檢的板規處罰天數均以範圍為主
以此條為例
6.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
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時不受本
條限制,可在24hr內發表多篇檢舉文或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
違規事項。(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
違反者
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違反處10~365天 此範圍如此之大 到底標準為何?
假設我24hr內發兩篇檢舉文 違反板規 你水桶我365天 也是合規定
若有另一人24hr內 發100篇 你也可以只水桶他10天?
所以政黑政檢 板規處罰天數應有明確規定 10天就是10天 不要用範圍來定
以免讓有心人有操作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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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ruewater: 基本上水桶處分看到的都是範圍最低為主再加計前科次數 04/03 00:57
2F:→ truewater: 並沒有明顯差異 除了刪文及版主自己的警告未加計 04/03 00:57
3F:→ truewater: 外 不過認同處分天數該有明確數字 而非大間距的規範 04/03 00:57
4F:推 godispower: 想到自己被桶過70+150的.你就知道當時的前科計算. 04/03 04:41
5F:→ godispower: 比起最近看到那個 '刪文' 處置 只能說真不知道標準 04/03 04:42
6F:→ godispower: 在哪裡 不過有幸看到原來版務不只我一人受害 04/03 04:42
7F:→ godispower: 原來s的標準不只我一人有疑問..真是太好了. 04/03 04:43
8F:→ MrTexas: 法律都可以轉彎了,板規難道不能轉彎?XD 04/03 10:49
9F:→ fox999: 1086那篇某s也是宣判完水桶日後仍然計入前科啊XD堪稱經典 04/03 10:55
10F:推 Enter1942: 謝謝提供建議,會列入考量 04/03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