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What (問沙小......朋友)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建議] 政檢版規六-1違反站規,理應廢除。
時間Tue Mar 31 21:24:47 2015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銘言:
: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 量。
: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 基本上轉錄行為牽連到兩個看板 轉出方與轉入方
: 站規沒有限定哪一方才可以處理 表示兩邊都可以處理
: 然後站規授權板主可以處理看板違規行為
: 該怎樣[適當之處分]也是由板主決定
: 這樣有問題嗎?
版主到現在還是搞不清楚邏輯.....
看板違規行為,可以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
........本人沒有意見.....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本人沒有意見.....
重點來了.....
版主若使用的是站規所賦予的「水桶處分權」......
很抱歉......只能是『發表不當文章的版面』的版主來處置.....
請問一下,政檢版規六-1,版主用的是「水桶處分權」嗎?
版主看不懂「水桶處分權」的處置要件嗎?
一直找「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裡面一般性的規定,
就能否定站規針對「水桶處分權」的規定了嗎?
版主該不會想判定在其他版的文章是「不當文章」吧?!
版主該不會想用「水桶處分權」處罰沒在政黑板發文的人吧?!
很抱歉!!「水桶處分權」沒給版主這權力....
重問一次...政檢版規六-1,版主用的是「水桶處分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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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etzer: 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 <- 請問板主用水桶當[適當的處 04/01 18:44
2F:→ setzer: 分]有違反站規嗎? 04/01 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