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1942 (1942年的進入鍵)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申訴] #1L4Lmb_n Enter1942之判決
時間Mon Mar 30 20:22:59 2015
1. 根據PTT站規
#11PhstD5 (PttLaw)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二、其他違規行為:
(二)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
其他
形式之利用者。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對於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之行為,
在站規屬於其他違規行為,
檢舉應於PTT站方所設置之本站「違規檢舉中心」(Violation)看版提出。
2. 跟據Violation板規
#1CVIBEg4 (Violation) 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
三.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
2. 檢舉人於檢舉文完成後,需依以下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據於本板作為證據文章,
變更其
標題應與檢舉文一致,並將前方之〔檢舉〕改為〔證據〕。
(三) 以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
之內容
完整呈現於板上以為證據。
因此在Violation看板提出檢舉案時,規定檢舉人應將相關內容完整呈現。
3. 依據Violation板判例
#1K_mIeMZ (Violation)
請檢舉人於公告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請將各篇文章原文轉錄至本版為檢舉案件之證據,並且應符合證據格式。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實習法務站長對於前述「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完整呈現於板上」的證據要求為使用原文
轉錄的形式。
因此,根據政檢板規
#1KYziFrG (HateP_Picket)
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
制定之站規管轄。
本版既明文同時接受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之站規管轄,
被檢舉人依據站規與站務要求所提出維護
自身權力的檢舉行為,看版不應以版規層級來處份該行為,否則有違反站規之嫌。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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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30.105.7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27718182.A.9EF.html
※ cutbear123: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3/31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