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tbear123 (皇帝熊)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申訴] #1L4Lmb_n Enter1942之判決
時間Sat Mar 28 11:25:40 2015
引述組務版L_Secret之判決:
┌─────────────────────────────────────┐
│ 文章代碼(AID):
#1L45dCCb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billliu14申訴案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27134924.A.32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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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1.版規規定處分,即無判斷空間,已多次警告,仍無視小組警告
警告乙次
┌─────────────────────────────────────┐
│ 文章代碼(AID):
#1L05aw88 (L_SecretGard) [ptt.cc] [公告] tosay申訴案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_SecretGard/M.1426086202.A.2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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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
2.即日起14日內請政黑版主群檢討版規內規定不處,並重新律定。
修正前,若再以任何擴大解釋方式執法,即警告乙次,360天警告二次
立即撤除版主職務,若雙版主均撤職,則靜版並由小組辦理版主選舉。
此為組務正式警告。
以及使用者條款 2.0:
1-5、檢舉類看板重製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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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使用者為檢舉不當內容於該類特定看板複製您於本站發表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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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組務判決:
"版規規定處分,即無判斷空間"
已明確規定執行版規的規範。
而使用者條款 2.0 第1-5條僅同意複製權並無轉錄權,
第二條組務判決:
"修正前,若再以任何擴大解釋方式執法,即警告乙次,360天警告二次"
則明確規定禁止任何擴大解釋的權力。
依上開理由,
請依照版規6-1之規定,對setzer執行處分。
並且考慮setzer身為執法者卻嚴重違規,請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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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427513143.A.005.html
※ 編輯: cutbear123 (114.198.160.248), 03/28/2015 11:37:48
1F:推 sa080691: setzer知法犯法,真的應該從重量刑 03/28 12:23
※ cutbear123: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3/31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