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liu1217 (魚先生)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申訴] #1K-8jIr8 stratford 判決
時間Sun Mar 8 17:39:35 2015
2F:→ setzer: 故不另行處份 03/08 10:58
我檢舉的為
三、違反板規:政檢板規三-7
7.檢舉人若10天內有兩項以上(含兩項)檢舉案由板主判決不成立或被檢舉人不違規,
視為濫用檢舉,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而版主前面所判為stratford 違反政檢板規3-6 超量檢舉
兩樣檢舉所根據的版規根本就不一樣,怎可說同為一事?? 那以後有人強姦、殺人
,只要判他殺人一罪即可?? 版主請別為了怕有某方說判決不公,就刻意偏袒那一
方,那些人也不會感謝你的,請按照版規一罪一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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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immyliu1217 (61.57.64.228), 03/08/2015 18:04:53
3F:推 setzer: 1.[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為我國經大法官釋憲肯認的原則 故板 03/08 21:15
4F:→ setzer: 務執行時亦遵守此見解 03/08 21:15
5F:→ setzer: 2.被檢舉人僅有發檢舉文之行為 此一行為經3-6判決違規水桶 03/08 21:15
6F:→ setzer: 後 自不該再判處其他水桶 03/08 21:15
7F:→ setzer: 3.續2.若同一行為違反多項板規 應採[從重]主義 而在本案中 03/08 21:15
8F:→ setzer: 板規3-6與3-7罰則相同 故不另外加重改判 03/08 21:16
9F:→ setzer: 4.申訴文中所舉例子與本案情況不盡相同 一為強姦、殺人屬 03/08 21:16
10F:→ setzer: 兩項不同的犯罪行為 二為強姦殺人於刑法上有單獨的法條 03/08 21:16
12F:→ setzer: 違反3-7事實亦存在 故不判檢舉失敗 03/08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