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liu1217 (鱼先生)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申诉] #1K-8jIr8 stratford 判决
时间Sun Mar 8 17:39:35 2015
2F:→ setzer: 故不另行处份 03/08 10:58
我检举的为
三、违反板规:政检板规三-7
7.检举人若10天内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检举案由板主判决不成立或被检举人不违规,
视为滥用检举,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而版主前面所判为stratford 违反政检板规3-6 超量检举
两样检举所根据的版规根本就不一样,怎可说同为一事?? 那以後有人强奸、杀人
,只要判他杀人一罪即可?? 版主请别为了怕有某方说判决不公,就刻意偏袒那一
方,那些人也不会感谢你的,请按照版规一罪一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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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immyliu1217 (61.57.64.228), 03/08/2015 18:04:53
3F:推 setzer: 1.[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为我国经大法官释宪肯认的原则 故板 03/08 21:15
4F:→ setzer: 务执行时亦遵守此见解 03/08 21:15
5F:→ setzer: 2.被检举人仅有发检举文之行为 此一行为经3-6判决违规水桶 03/08 21:15
6F:→ setzer: 後 自不该再判处其他水桶 03/08 21:15
7F:→ setzer: 3.续2.若同一行为违反多项板规 应采[从重]主义 而在本案中 03/08 21:15
8F:→ setzer: 板规3-6与3-7罚则相同 故不另外加重改判 03/08 21:16
9F:→ setzer: 4.申诉文中所举例子与本案情况不尽相同 一为强奸、杀人属 03/08 21:16
10F:→ setzer: 两项不同的犯罪行为 二为强奸杀人於刑法上有单独的法条 03/08 21:16
12F:→ setzer: 违反3-7事实亦存在 故不判检举失败 03/08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