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What (問沙小......朋友)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申訴] Enter1942 #1KwVyiJL 判決
時間Thu Feb 26 00:51:22 2015
#1KwVyiJL (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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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nter1942: 改判 askemm兩個檢舉案分別檢舉3-2-i與4-2,所以合於02/25 08:25
2F:推 Enter1942: 政檢板規3-6的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02/25 08:25
3F:推 Enter1942: 本條限制] 因此判不違規02/2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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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 政檢版規三-6 第一項 可以得知下列三個限制:
1.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
2.「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項違規行為」;
3.「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
再依據 政檢版規三-6 第二項 可以得知: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條限制
, <==這是逗點,還沒說完。
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
<==這是可放寬的限制。
板規說明『
#1KkZZtAH (HateP_Picket)』亦有提到,新開放不受限制的
是『可以在同一篇檢舉文一次檢舉多篇文章多個id的違規』,並沒說可
以不受「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的限制。
重點:
政檢版規三-6有三個限制,從第二項看來,只放寬上述第2點、第3點限制,第1點
限制(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並無放寬。
真如Enter1942版主所判,「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
事項」這句話豈不是多此一舉?!
乾脆不要多寫「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
只是寫「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條限制」,和Enter1942版主
所判,有何不同?!
請教 Enter1942 版主,
「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這句版規,
是要告訴我們,
這一句版規是廢話、畫蛇添足,不寫也可以?!
還是要告訴我們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條的那些限制(第2點、第3點)
,但沒提不受第1點限制?!
請 Enter1942 版主為本人解惑這句版規的用意。
依據版規:
第三章 檢舉文管理辦法
6.
每個ID於24hr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在單一文章內的各
項違規行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違規事項。
檢舉政黑板規3-2-i與第四章違規不受本條限制,
可在單一檢舉文內檢舉多篇文章多個板友之相同違規事項。
(依據一案一罰原則,每一獨立違規事實視為一項違規檢舉)。
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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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kWhat (36.237.25.61), 02/26/2015 12:27:30
4F:推 Enter1942: 3-2-i 屬人身攻擊,不在此限制內 02/27 20:41
5F:推 Enter1942: 第四章 屬點名引戰,也不在此限制內 02/27 20:45
6F:推 Enter1942: 所謂的不受本條限制指的是前列的所有限制 02/27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