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What (问沙小......朋友)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申诉] Enter1942 #1KwVyiJL 判决
时间Thu Feb 26 00:51:22 2015
#1KwVyiJL (HateP_Pi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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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nter1942: 改判 askemm两个检举案分别检举3-2-i与4-2,所以合於02/25 08:25
2F:推 Enter1942: 政检板规3-6的 [检举政黑板规3-2-i与第四章违规不受本02/25 08:25
3F:推 Enter1942: 本条限制] 因此判不违规02/2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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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依据 政检版规三-6 第一项 可以得知下列三个限制:
1.每个ID於24hr内限发一篇检举文;
2.「每篇检举文限定检举一位板友」在「单一文章内的各项违规行为」;
3.「每篇检举文限定检举一位板友」在「多篇文章之相同违规事项」;
再依据 政检版规三-6 第二项 可以得知:
检举政黑板规3-2-i与第四章违规不受本条限制
, <==这是逗点,还没说完。
可在单一检举文内检举多篇文章多个板友之相同违规事项。
<==这是可放宽的限制。
板规说明『
#1KkZZtAH (HateP_Picket)』亦有提到,新开放不受限制的
是『可以在同一篇检举文一次检举多篇文章多个id的违规』,并没说可
以不受「每个ID於24hr内限发一篇检举文」的限制。
重点:
政检版规三-6有三个限制,从第二项看来,只放宽上述第2点、第3点限制,第1点
限制(每个ID於24hr内限发一篇检举文)并无放宽。
真如Enter1942版主所判,「可在单一检举文内检举多篇文章多个板友之相同违规
事项」这句话岂不是多此一举?!
乾脆不要多写「可在单一检举文内检举多篇文章多个板友之相同违规事项」,
只是写「检举政黑板规3-2-i与第四章违规不受本条限制」,和Enter1942版主
所判,有何不同?!
请教 Enter1942 版主,
「可在单一检举文内检举多篇文章多个板友之相同违规事项」这句版规,
是要告诉我们,
这一句版规是废话、画蛇添足,不写也可以?!
还是要告诉我们
检举政黑板规3-2-i与第四章违规不受本条的那些限制(第2点、第3点)
,但没提不受第1点限制?!
请 Enter1942 版主为本人解惑这句版规的用意。
依据版规: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6.
每个ID於24hr内限发一篇检举文,每篇检举文限定检举一位板友在单一文章内的各
项违规行为或多篇文章之相同违规事项。
检举政黑板规3-2-i与第四章违规不受本条限制,
可在单一检举文内检举多篇文章多个板友之相同违规事项。
(依据一案一罚原则,每一独立违规事实视为一项违规检举)。
违反者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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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skWhat (36.237.25.61), 02/26/2015 12:27:30
4F:推 Enter1942: 3-2-i 属人身攻击,不在此限制内 02/27 20:41
5F:推 Enter1942: 第四章 属点名引战,也不在此限制内 02/27 20:45
6F:推 Enter1942: 所谓的不受本条限制指的是前列的所有限制 02/27 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