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exas (德州家康)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檢舉] #1I97-RkQ MrTexas 六-2-3 二-25
時間Sun Sep 8 10:22:09 2013
※ 引述《avemaria (緣芬)》之銘言:
: 第六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 2.禁止於發文或推文內發表個人心情政治黑特的內容。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 #1I97-RkQ (HateP_Picket)
: → MrTexas:政治人物的言行若不成體統,理應為可受公評之部分
: 這裡是政檢版不是政黑板,應該不是給你討論"政治人物言行不成體統"的版面吧
: 上列上色部分已經很明顯脫離"政治黑特檢舉"的範圍進入"個人心情政治黑特"了吧
: 是否成立就交給版主定奪
: hasta la vista, baby.
: 3.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二章與第三章之管理辦法。
: 違反政黑板板規者處以水桶10~3650天之處分。
: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 25.使用者禁止發文或推文提出對看板內特定或不特定板友提出告訴或相關的法律動作。
: → MrTexas:由司法官來認定是否可受公評,如此一來較為嚴謹
: → MrTexas:司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較為中立客觀
: 只有「相關的法律動作」才需要「司法官」出面認定「審判」
: MrTexas 與政黑板友有相關官司的[關係]存在
: 在許多文章(在本板也有)的推文皆可見
: 因此被檢舉人對不特定板友說司法官審判等等之言論
: 依判例應被板務方面判定為違反板規
1F:→ MrTexas:政治人物的言行若不成體統,理應為可受公評之部分
上開之推文係討論政黑板規二-17爭議之處,
亦即討論「板規對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評範圍之限度為何」,
換句話說,此為討論板務之推文,並非發表個人心情政治黑特的內容。
以下是討論政黑板規二-17之完整推文︰文章代碼(AID):
#1I97-RkQ (HateP_Picket)
http://webptt.com/m.aspx?n=bbs/HateP_Picket/M.1378123675.A.B9A.html
2F:推 goetze:總之呢~個人覺得這條版規有可限縮的空間,但如不限縮....09/06 10:29
3F:→ goetze:其實也無不可。09/06 10:29
4F:→ goetze:真要說的話~我覺得有些事可以經由版主來認定是否真""可受公09/06 10:31
5F:→ goetze:評”,並不是文字內掛上個政治人物的名字就可橫衝直撞09/06 10:31
6F:→ MrTexas:由司法官來認定是否可受公評,如此一來較為嚴謹09/06 10:34
7F:推 goetze:這好笑!怎?這下體統還得由司法官來認定?09/06 10:36
8F:推 goetze:其實我支持不限縮版規空間,但支持放大版主認定範圍09/06 10:47
9F:→ MrTexas:司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較為中立客觀09/06 10:50
10F:→ MrTexas:也比較能夠保障板友們的言論自由09/06 11:03
由上開之推文可知︰
一、goetze認為︰政黑板規第二章第17條有可限縮的空間,有些事可以經由版主
來認定是否真「可受公評」,並不是文字內掛上個政治人物的名字就可無限
上綱。
二、於是我為了回應goetze對於板規第二章第17條之建議,我提出了見解︰
由司法官來定義「政治人物可受公評之範圍」,
因為司法官具有其專業,熟知刑法第311條所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
之評論」之範圍,
這個部分查閱司法院所公布的判決書即可,判決書內有法官之見解,因此根本
毋須對政黑板友採取訴訟動作。
三、板主
參閱了法官對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評範圍之見解後,對於保障板友們的言
論自由必有裨益。
綜上所述,顯而易見我所提出之建議係針對「政黑板規第二章第17條之修正方向」,
並沒有要對任何板友採取法律動作。
請setzer板主明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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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rTexas 來自: 219.85.169.129 (09/08 10:50)
11F:推 avemaria:司法判決相同案情但結果南轅北轍的一堆 哪裡有個準兒? 09/08 18:18
12F:→ avemaria:憲法明訂法官獨立審判 唯有透過板友個案訴訟 方足認定之 09/08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