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exas (德州家康)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Re: [检举] #1I97-RkQ MrTexas 六-2-3 二-25
时间Sun Sep 8 10:22:09 2013
※ 引述《avemaria (缘芬)》之铭言:
: 第六章 一般罚责性板规
: 2.禁止於发文或推文内发表个人心情政治黑特的内容。违反者处以水桶10~365天之处分。
: #1I97-RkQ (HateP_Picket)
: → MrTexas:政治人物的言行若不成体统,理应为可受公评之部分
: 这里是政检版不是政黑板,应该不是给你讨论"政治人物言行不成体统"的版面吧
: 上列上色部分已经很明显脱离"政治黑特检举"的范围进入"个人心情政治黑特"了吧
: 是否成立就交给版主定夺
: hasta la vista, baby.
: 3.发文与推文之内容,同样接受政黑板第二章与第三章之管理办法。
: 违反政黑板板规者处以水桶10~3650天之处分。
: 第二章 一般罚则性板规
: 25.使用者禁止发文或推文提出对看板内特定或不特定板友提出告诉或相关的法律动作。
: → MrTexas:由司法官来认定是否可受公评,如此一来较为严谨
: → MrTexas:司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较为中立客观
: 只有「相关的法律动作」才需要「司法官」出面认定「审判」
: MrTexas 与政黑板友有相关官司的[关系]存在
: 在许多文章(在本板也有)的推文皆可见
: 因此被检举人对不特定板友说司法官审判等等之言论
: 依判例应被板务方面判定为违反板规
1F:→ MrTexas:政治人物的言行若不成体统,理应为可受公评之部分
上开之推文系讨论政黑板规二-17争议之处,
亦即讨论「板规对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评范围之限度为何」,
换句话说,此为讨论板务之推文,并非发表个人心情政治黑特的内容。
以下是讨论政黑板规二-17之完整推文︰文章代码(AID):
#1I97-RkQ (HateP_Picket)
http://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378123675.A.B9A.html
2F:推 goetze:总之呢~个人觉得这条版规有可限缩的空间,但如不限缩....09/06 10:29
3F:→ goetze:其实也无不可。09/06 10:29
4F:→ goetze:真要说的话~我觉得有些事可以经由版主来认定是否真""可受公09/06 10:31
5F:→ goetze:评”,并不是文字内挂上个政治人物的名字就可横冲直撞09/06 10:31
6F:→ MrTexas:由司法官来认定是否可受公评,如此一来较为严谨09/06 10:34
7F:推 goetze:这好笑!怎?这下体统还得由司法官来认定?09/06 10:36
8F:推 goetze:其实我支持不限缩版规空间,但支持放大版主认定范围09/06 10:47
9F:→ MrTexas:司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较为中立客观09/06 10:50
10F:→ MrTexas:也比较能够保障板友们的言论自由09/06 11:03
由上开之推文可知︰
一、goetze认为︰政黑板规第二章第17条有可限缩的空间,有些事可以经由版主
来认定是否真「可受公评」,并不是文字内挂上个政治人物的名字就可无限
上纲。
二、於是我为了回应goetze对於板规第二章第17条之建议,我提出了见解︰
由司法官来定义「政治人物可受公评之范围」,
因为司法官具有其专业,熟知刑法第311条所谓「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
之评论」之范围,
这个部分查阅司法院所公布的判决书即可,判决书内有法官之见解,因此根本
毋须对政黑板友采取诉讼动作。
三、板主
参阅了法官对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评范围之见解後,对於保障板友们的言
论自由必有裨益。
综上所述,显而易见我所提出之建议系针对「政黑板规第二章第17条之修正方向」,
并没有要对任何板友采取法律动作。
请setzer板主明察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5.169.129
※ 编辑: MrTexas 来自: 219.85.169.129 (09/08 10:50)
11F:推 avemaria:司法判决相同案情但结果南辕北辙的一堆 哪里有个准儿? 09/08 18:18
12F:→ avemaria:宪法明订法官独立审判 唯有透过板友个案诉讼 方足认定之 09/08 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