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emaria (緣芬)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I97-RkQ MrTexas 六-2-3 二-25
時間Sat Sep 7 02:50:47 2013
第六章 一般罰責性板規
2.禁止於發文或推文內發表個人心情政治黑特的內容。違反者處以水桶10~365天之處分。
#1I97-RkQ (HateP_Picket)
1F:→ MrTexas:政治人物的言行若不成體統,理應為可受公評之部分
這裡是政檢版不是政黑板,應該不是給你討論"政治人物言行不成體統"的版面吧
上列上色部分已經很明顯脫離"政治黑特檢舉"的範圍進入"個人心情政治黑特"了吧
是否成立就交給版主定奪
hasta la vista, baby.
3.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同樣接受政黑板第二章與第三章之管理辦法。
違反政黑板板規者處以水桶10~3650天之處分。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25.使用者禁止發文或推文提出對看板內特定或不特定板友提出告訴或相關的法律動作。
2F:→ MrTexas:由司法官來認定是否可受公評,如此一來較為嚴謹
3F:→ MrTexas:司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較為中立客觀
只有「相關的法律動作」才需要「司法官」出面認定「審判」
MrTexas 與政黑板友有相關官司的[關係]存在
在許多文章(在本板也有)的推文皆可見
因此被檢舉人對不特定板友說司法官審判等等之言論
依判例應被板務方面判定為違反板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5.98.253
※ 編輯: avemaria 來自: 36.225.98.253 (09/07 03:22)
4F:→ MrTexas:我僅僅描述司法官的專業能力, 09/07 09:41
5F:→ MrTexas:因此我並未對任何板友採取法律動作 09/07 09:42
6F:→ MrTexas:請setzer板主明察 09/07 09:43
7F:→ MrTexas:此外,目前為止 我與板友已無任何訴訟關係 09/07 09:44
8F:→ MrTexas:我向來宅心仁厚,絕不是訟棍 09/07 09:46
9F:→ MrTexas:此外 對於政治人物可受公評之範圍認定,乃屬於板規之討論 09/07 09:57
10F:→ MrTexas:並非我個人對於心情之抒發 09/07 09:58
11F:→ avemaria:#1HC8yHGC(HateP_Picket)「北型大」「領到掛號」都不算法 09/07 20:52
12F:→ avemaria:律用語都被判違規了,「司法官」「審判」絕對是法律用語 09/07 20:53
13F:→ avemaria:哪裡沒有違規的道理? 09/07 20:55
14F:→ avemaria:有人扯他朋友訴訟事件,第三者建議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再來 09/07 20:57
15F:→ avemaria:來講比較好 也沒說對任何板友採取法律動作 照樣違規啊 09/07 20:58
16F:→ avemaria:而且討論板務問題怎會無端扯到由司法官認定審判? 09/07 21:00
17F:→ avemaria:不特定板友當然會心生畏懼是不是會舊事上演。 09/07 21:01
18F:→ MrTexas:我從頭到尾沒提到對任何人採取法律動作,這是有目共睹的 09/07 23:30
19F:→ MrTexas:我僅僅建議讓司法官來定義「政治人物可受評的範圍」 09/07 23:34
20F:→ MrTexas:換句話說,我只有提出對板務的建議罷了 09/07 23:34
21F:→ MrTexas:顯而易見,我的建議係針對政黑板規第二章第17條 09/07 23:38
22F:→ MrTexas:請setzer板主明察 謝謝 09/07 23:39
23F:→ avemaria:板務上那個是「『政黑』官」權限,不是司法官的法定業務 09/08 04:28
24F:→ avemaria:除非透過對板友法律訴訟 「司法官」才能藉由「審判」認定 09/08 04:30
25F:→ avemaria:板主之定義是否違反站規明訂不可牴觸上位之法律與憲法 09/08 04:32
26F:→ avemaria:而且我先前檢舉您的正是二-17,您這不就說明是針對我了? 09/08 04:37
28F:→ MrTexas:有沒有對號入座的八卦??? 09/08 11:13
29F:→ MrTexas:我當時明明是在跟goetze討論政黑板規第二章第17條, 09/08 11:43
30F:→ MrTexas:為什麼有人要對號入座??? 09/08 11:43
31F:→ MrTexas:請setzer板主明察 謝謝 09/08 11:46
32F:→ avemaria:有沒有二-11和二-17法條大相逕庭還會搞混弄錯的八卦??? 09/08 18:08
33F:→ avemaria:→ MrTexas:……大相逕庭,我從未失誤過 09/08 18:09
34F:→ avemaria:所謂案重初供 根據↑證詞 應顯係明指二-17針對我殆無疑義 09/08 18:10
35F:→ MrTexas:我的推文是在跟goetze討論政黑板規第二章第17條, 09/08 23:01
36F:→ MrTexas:為什麼有人要對號入座??? 09/08 23:01
38F:→ avemaria:二-17跟「政治人物可受公評範圍」有何關聯? 09/09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