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emaria (緣芬)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申訴] setzer #1IACHAHD 判決
時間Sat Sep 7 01:17:14 2013
→ MrTexas:金門王「投書」給我,我負責刊登,謝謝指教
教育部國語辭典【投書】:寄信至報社或有關單位抒發己見。如:「讀者投書」。
【讀者投書】:指新聞媒體在不經潤飾,或以不傷原意的前提下,
僅作文字潤飾以刊出讀者的來信。
請問你是哪間報社、新聞媒體或有關單位?請舉證。
→ MrTexas:我的所作所為完全符合板規
你也要實際證明他利用什麼方式手段「散布」給你的,千萬別跟我說用腦波。
推 setzer:2-17 為轉錄文章之定義無處罰規定 檢舉案不成立
沒處罰規定不代表檢舉不成立,這兩者哪裡有衝突?
例如有某檢舉違反板規三-3追訴時效但板主不察予以判罰,
然後有人檢舉該檢舉逾期應無效,
板主卻回說該條板規無處罰規定故判處不成立,
結果就是原逾期檢舉仍成立,
請問這種法理邏輯通嗎?
如果他舉證不出板規所要求的任何定義要件,檢舉當然成立啊!不然呢?
何況板規第二章開宗明義就訂出整章處罰規定,
各條文哪裡有自己細部的規定啊?(除了少數但書只刪不罰或提高最低本刑外)
你要這樣講那根本幾乎絕大部分檢舉都不可能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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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vemaria 來自: 36.225.98.253 (09/07 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