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mmyliu1217 (魚先生)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HvBo3zI avemaria 板規2-11造謠
時間Tue Jul 16 14:08:43 2013
11.造謠。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
造之資料),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否則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在檢舉案受理後
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否則視為造謠成立。若板
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造謠檢舉不受理個人部分、涉及針對政治上評論、以及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之
案件。
檢舉案成立後,被檢舉者得在收到板主所寄之認錯協商信件24小時內,依信件所指定
之文章標題與內文須包含事項於板上發表分類為[道歉]的認錯文,認錯文內容亦受板
規所規範。發文經板主核可後鎖文留存,使用者初犯可免除禁言處分,再犯則依本章
第一條所列認錯協商機制處以水桶。
→ avemaria:周美青就是偷報學生呀 07/16 11:47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331/32399926/
法院都判被扁哥敗訴了,這應該沒有異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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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00.148
※ 編輯: jimmyliu1217 來自: 61.57.100.148 (07/16 14:09)
1F:推 avemaria:「真實的故事」:周美青偷書事件 ◎金恆煒–我的正義法庭 07/16 14:51
2F:→ avemaria:馬英九「職業學生」案與周美青「偷書」案 07/16 14:51
4F:推 avemaria:李敖說出了當年周美青偷報紙的真相! 07/16 14:54
不用多說了,你講的那些法院已經做出最後判決了,你明明知道卻故意跳過
法院判決繼續跳針,真的不用多說了。
※ 編輯: jimmyliu1217 來自: 61.57.100.148 (07/16 15:35)
6F:推 avemaria:法院判決就是真相真理嗎?笑掉人大牙! 07/16 15:38
7F:→ avemaria:等案發地美國法院有判決再來說嘴啦,笑破人肚皮! 07/16 15:38
對啊,所以某些槍砲煙毒犯、恐嚇犯、偷竊犯也是被抹黑的對吧?XDDDDDD
※ 編輯: jimmyliu1217 來自: 61.57.100.148 (07/16 15:47)
8F:推 setzer:[周美青偷報紙一案]因曾有新聞討論之主體 故視同評論政治事 07/28 16:58
9F:推 setzer:件 不在政黑板規2-11規範範圍內 不違規 07/28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