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tzer (setzer)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申訴] #1HhTUl0y 對於#1HhTUl0y 所做之判決
時間Tue Jun 11 01:15:21 2013
一、本檢舉案之檢舉標的為
內文中對於智慧財產局局長之敘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屬於B。
被任命的公務員,由A任命,例如行政院長、。。。。」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帶官.職等者應為事務官
而非文中所述之政務官 與我國法律不符
縮短簡稱為「智財局局長為政務官」
在此檢舉標的以外之主張 不在判決範圍內
二、根據檢舉人在
#1HhBVrYL (HatePolitics) 推文以及檢舉文內所提出之證明
fox999: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有算職.官等的就事務官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帶官.職等者應為事務官
而非文中所述之政務官 與我國法律不符
可知 若主張一職為政務官 應不具官職等
三、被檢舉人在原文修文中所述
職等是自己考上的,職位是別人給的。
13職等是任用資格,是門票,並非每一個13職等的人都是局長。
可知 被檢舉人已主張局長具有職等 故依檢舉人所提出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
細則第二條「帶官.職等者應為事務官」 不應以此證明認定被檢舉人主張「智
財局局長為政務官」
四、承三 故板務判斷被檢舉人於檢舉案說明所辯稱
killholic:原文中,我將公務員分為三類
killholic:其一,民選。其二,上層任命。其三,僅憑考試。
其分類主張雖有瑕疵 但並非依事務官政務官之分屬於可被接受之說詞
故判決檢舉不成立 申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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