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tzer (setzer)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Re: [申诉] #1HhTUl0y 对於#1HhTUl0y 所做之判决
时间Tue Jun 11 01:15:21 2013
一、本检举案之检举标的为
内文中对於智慧财产局局长之叙述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属於B。
被任命的公务员,由A任命,例如行政院长、。。。。」
依照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二条 带官.职等者应为事务官
而非文中所述之政务官 与我国法律不符
缩短简称为「智财局局长为政务官」
在此检举标的以外之主张 不在判决范围内
二、根据检举人在
#1HhBVrYL (HatePolitics) 推文以及检举文内所提出之证明
fox999:依照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二条 有算职.官等的就事务官
依照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第二条 带官.职等者应为事务官
而非文中所述之政务官 与我国法律不符
可知 若主张一职为政务官 应不具官职等
三、被检举人在原文修文中所述
职等是自己考上的,职位是别人给的。
13职等是任用资格,是门票,并非每一个13职等的人都是局长。
可知 被检举人已主张局长具有职等 故依检举人所提出之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
细则第二条「带官.职等者应为事务官」 不应以此证明认定被检举人主张「智
财局局长为政务官」
四、承三 故板务判断被检举人於检举案说明所辩称
killholic:原文中,我将公务员分为三类
killholic:其一,民选。其二,上层任命。其三,仅凭考试。
其分类主张虽有瑕疵 但并非依事务官政务官之分属於可被接受之说词
故判决检举不成立 申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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