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x999 (fox)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申訴] #1HhTUl0y 對於#1HhTUl0y 所做之判決
時間Mon Jun 10 16:30:28 2013
一.就版主setzer:查killholic在被檢舉文內並未明確寫出[智財局局長為政務官]
在原文
#1HhBVrYL 中 被檢舉人所列舉之選項
可得知是由公務人員之任用性質所分
故有
A、「民選的公務員」,例如總統、立委、縣市長、里長。
B、「被任命的公務員」,由A任命,例如行政院長、鄰長。
C、「自己考上的公務員」,參加國家考試及格並獲得任用者。
三種選項 (直接複製原文)
又被檢局人所下之結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屬於B
公務人員選任之性質 被檢舉人所列之選項B所舉之例
1.行政院院長: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項之規定 是由總統直接任命之 =>性質屬政務官
2.鄰長:依內政部91年10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10007037號函復 =>性質上根本不是公務人員
根本是造謠
之所以在原檢舉文中或是政黑板原文中 一直強調政務官及事務官之分 就是因為兩者間
最大不同在於選任之方式 前者是由執政政府直接任命 後者是由甄選機關依法審核之
即便是照被檢舉人之分類 我們所討論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基本上不可能是與行政
院院長身處同類別.
二.就版主判決理由 setzer:且在被檢舉文後續的修文討論中已談及帶官職等的議題
(一)先就被檢舉人在政黑原文的論點:
1.「人」是考進去的,「局長」是委派的。
局長這「職位」並非「考上」的。
基本上所有非民選或是政務官性質之公務人員 都是考上的
而局長之職務 更無委派之說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行政機關名稱稱局者為第三級機關 參照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除另有法律之規定
其應為常務職務 故該職務出缺時應該是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 公開甄選之
並非單憑上級機關就能委派的
2.「職等是自己考上的,職位是別人給的。
13職等是任用資格,是門票,並非每一個13職等的人都是局長。
銓敘部長由總統協商任命,縱使該局長職位由銓敘任命,而非直接任命,
依然沒經過立法院,完全由當年執政黨決定,有何差異?」
職位是別人給的沒錯 但是要由甄選機關就符合該職缺資格的人來選擇
首先就考試院的組成成員而論之 依照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考試院院長
還有其各部會應該是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並不是完全由當年執政黨決定
另外你要不要就銓敘部長是由總統協商認命這點提出證據??? 這甄選機關根本不會有
總統介入啊 就法律規定總統也無權介入
(二)被檢舉人在檢舉文中的論述
推 killholic: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皆為執政黨任命,不須立院同意 06/09 15:16
→ killholic:而行政院轄下各首長,由行政院長任命 06/09 15:17
推 killholic:文所指「甄」選,其機關為何?不就是銓敘部嗎? 06/09 15:20
==>考試院.銓敘部的任命在上述是須經立院同意的 明顯錯誤 係屬造謠
→ killholic:一位版友提供的資料,他不希望曝光 06/09 15:21
→ killholic:當時在位的還有另外一位鄭副局長也在爭這個位子 06/09 15:21
→ killholic:鄭遠比她資深 06/09 15:21
→ killholic:也我國現在專利審查系統事務的主要創造者 06/09 15:22
→ killholic:然而王上鄭未上 06/09 15:22
我不知道網友提供資料 會讓該網友曝光有什麼關係 所謂資料不就是文件
或是網站連結嗎?
推 killholic:2007-12-04
http://goo.gl/Wb24w 06/09 15:29
→ killholic:經濟部智慧局局長蔡練生於本96年12月3日自願退休 06/09 15:29
→ killholic:新任局長奉行政院核定由副局長王美花陞任 06/09 15:30
其實我不懂你貼這段的意義在哪
→ killholic:這位版友在用詞上做文章,甄選、委派...etc 06/09 15:32
→ killholic:但如論用詞遣字為何,該職位是由上級決定,確實無誤 06/09 15:32
→ killholic:無論是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經濟部 06/09 15:33
→ killholic:皆為執政黨所能獨自掌握,不須立院同意 06/09 15:33
要經立院同意啊!!!
錯誤的事情一而再引用 不是造謠是什麼?
推 killholic:原文中,我將公務員分為三類 06/10 00:22
→ killholic:其一,民選。其二,上層任命。其三,僅憑考試。 06/10 00:23
→ killholic:推文中,fox999硬扯政務官事務官,根本非我本意 06/10 00:24
→ killholic:豈有扭曲我的意思,再指責我的道理? 06/10 00:26
→ killholic:局長一職,若僅憑考試並無法取得 06/10 00:28
誠如前所述 我是按照你分類 並依廣義公務人員的選任性質來判斷
智財局局長不可能跟你B選項所舉例子的行政院院長同一類別 哪來硬扯?
三.依版主判決理由
→ setzer:本檢舉案之說明中 已澄清自己未主張智財局局長為政務官 故 06/10 12:28
→ setzer:本檢舉案判定為不成案
請問一下版主 在這邊(檢舉板)澄清 就代表 在政政黑板澄清了嗎???
我是檢舉政黑板的文耶 他在這澄清 跟我所檢舉的有什麼關係??
另外版主也說了
推 setzer:本案暫時僅標註已處理 可供檢舉人決定是否補充反證資料 3天 06/08 17:23
→ setzer:後(06/11 17:30前)若無異議 則將鎖文結束本檢舉案 06/08 17:24
幹嘛提早在6/10 就提前鎖文結束該檢舉案咧??
四.小結
希望版主知道
1.原文中的錯誤選項 如智財局局長的選任性質不同於行政院院長
鄰長根本不具公務人員性質
2.還有推文中的錯誤 如 考試院及銓敘部委員是要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皆為錯誤之情事 有造謠.誤導板友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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