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x999 (fox)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申诉] #1HhTUl0y 对於#1HhTUl0y 所做之判决
时间Mon Jun 10 16:30:28 2013
一.就版主setzer:查killholic在被检举文内并未明确写出[智财局局长为政务官]
在原文
#1HhBVrYL 中 被检举人所列举之选项
可得知是由公务人员之任用性质所分
故有
A、「民选的公务员」,例如总统、立委、县市长、里长。
B、「被任命的公务员」,由A任命,例如行政院长、邻长。
C、「自己考上的公务员」,参加国家考试及格并获得任用者。
三种选项 (直接复制原文)
又被检局人所下之结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属於B
公务人员选任之性质 被检举人所列之选项B所举之例
1.行政院院长: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项之规定 是由总统直接任命之 =>性质属政务官
2.邻长:依内政部91年10月14日台内民字第0910007037号函复 =>性质上根本不是公务人员
根本是造谣
之所以在原检举文中或是政黑板原文中 一直强调政务官及事务官之分 就是因为两者间
最大不同在於选任之方式 前者是由执政政府直接任命 後者是由甄选机关依法审核之
即便是照被检举人之分类 我们所讨论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 基本上不可能是与行政
院院长身处同类别.
二.就版主判决理由 setzer:且在被检举文後续的修文讨论中已谈及带官职等的议题
(一)先就被检举人在政黑原文的论点:
1.「人」是考进去的,「局长」是委派的。
局长这「职位」并非「考上」的。
基本上所有非民选或是政务官性质之公务人员 都是考上的
而局长之职务 更无委派之说 依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行政机关名称称局者为第三级机关 参照同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除另有法律之规定
其应为常务职务 故该职务出缺时应该是依照公务人员陞迁法 公开甄选之
并非单凭上级机关就能委派的
2.「职等是自己考上的,职位是别人给的。
13职等是任用资格,是门票,并非每一个13职等的人都是局长。
铨叙部长由总统协商任命,纵使该局长职位由铨叙任命,而非直接任命,
依然没经过立法院,完全由当年执政党决定,有何差异?」
职位是别人给的没错 但是要由甄选机关就符合该职缺资格的人来选择
首先就考试院的组成成员而论之 依照增修条文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考试院院长
还有其各部会应该是由总统提名 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并不是完全由当年执政党决定
另外你要不要就铨叙部长是由总统协商认命这点提出证据??? 这甄选机关根本不会有
总统介入啊 就法律规定总统也无权介入
(二)被检举人在检举文中的论述
推 killholic:考试院、铨叙部、行政院皆为执政党任命,不须立院同意 06/09 15:16
→ killholic:而行政院辖下各首长,由行政院长任命 06/09 15:17
推 killholic:文所指「甄」选,其机关为何?不就是铨叙部吗? 06/09 15:20
==>考试院.铨叙部的任命在上述是须经立院同意的 明显错误 系属造谣
→ killholic:一位版友提供的资料,他不希望曝光 06/09 15:21
→ killholic:当时在位的还有另外一位郑副局长也在争这个位子 06/09 15:21
→ killholic:郑远比她资深 06/09 15:21
→ killholic:也我国现在专利审查系统事务的主要创造者 06/09 15:22
→ killholic:然而王上郑未上 06/09 15:22
我不知道网友提供资料 会让该网友曝光有什麽关系 所谓资料不就是文件
或是网站连结吗?
推 killholic:2007-12-04
http://goo.gl/Wb24w 06/09 15:29
→ killholic:经济部智慧局局长蔡练生於本96年12月3日自愿退休 06/09 15:29
→ killholic:新任局长奉行政院核定由副局长王美花陞任 06/09 15:30
其实我不懂你贴这段的意义在哪
→ killholic:这位版友在用词上做文章,甄选、委派...etc 06/09 15:32
→ killholic:但如论用词遣字为何,该职位是由上级决定,确实无误 06/09 15:32
→ killholic:无论是考试院、铨叙部、行政院、经济部 06/09 15:33
→ killholic:皆为执政党所能独自掌握,不须立院同意 06/09 15:33
要经立院同意啊!!!
错误的事情一而再引用 不是造谣是什麽?
推 killholic:原文中,我将公务员分为三类 06/10 00:22
→ killholic:其一,民选。其二,上层任命。其三,仅凭考试。 06/10 00:23
→ killholic:推文中,fox999硬扯政务官事务官,根本非我本意 06/10 00:24
→ killholic:岂有扭曲我的意思,再指责我的道理? 06/10 00:26
→ killholic:局长一职,若仅凭考试并无法取得 06/10 00:28
诚如前所述 我是按照你分类 并依广义公务人员的选任性质来判断
智财局局长不可能跟你B选项所举例子的行政院院长同一类别 哪来硬扯?
三.依版主判决理由
→ setzer:本检举案之说明中 已澄清自己未主张智财局局长为政务官 故 06/10 12:28
→ setzer:本检举案判定为不成案
请问一下版主 在这边(检举板)澄清 就代表 在政政黑板澄清了吗???
我是检举政黑板的文耶 他在这澄清 跟我所检举的有什麽关系??
另外版主也说了
推 setzer:本案暂时仅标注已处理 可供检举人决定是否补充反证资料 3天 06/08 17:23
→ setzer:後(06/11 17:30前)若无异议 则将锁文结束本检举案 06/08 17:24
干嘛提早在6/10 就提前锁文结束该检举案咧??
四.小结
希望版主知道
1.原文中的错误选项 如智财局局长的选任性质不同於行政院院长
邻长根本不具公务人员性质
2.还有推文中的错误 如 考试院及铨叙部委员是要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皆为错误之情事 有造谣.误导板友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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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fox999 来自: 111.248.75.158 (06/10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