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x999 (fox)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檢舉] #1HhBVrYL killholic 版規二-11
時間Tue Jun 4 20:03:5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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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HhBVrYL (HatePolitics) [ptt.cc] [好文] 爆卦:經濟部智慧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HatePolitics/M.1370273781.A.89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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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7 13 6/03 killholic □ [好文] 爆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內文中對於智慧財產局局長之敘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屬於B。
被任命的公務員,由A任命,例如行政院長、。。。。」
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帶官.職等者應為事務官
而非文中所述之政務官 與我國法律不符
有誤導.造謠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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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80.171
※ 編輯: fox999 來自: 111.248.80.171 (06/04 20:06)
1F:→ fox999:更正 應為政黑板板規 而非本版版規 06/04 20:07
2F:推 setzer:根據原文 作者在修文補充說道: 06/08 17:17
3F:→ setzer:「人」是考進去的,「局長」是委派的。 06/08 17:17
4F:→ setzer:局長這「職位」並非「考上」的。 06/08 17:17
5F:→ setzer:故被檢舉人已提到帶官職等的部份由來 06/08 17:19
6F:→ setzer:因被檢舉人認為智慧財產局局長一職 王局長能在同仁間脫穎而 06/08 17:19
7F:→ setzer:出乃是靠[上級關係] 所以如要檢舉此一主張為造謠 必須補充 06/08 17:20
8F:→ setzer:更進一步的反證 06/08 17:20
9F:推 setzer:本案暫時僅標註已處理 可供檢舉人決定是否補充反證資料 3天 06/08 17:23
10F:→ setzer:後(06/11 17:30前)若無異議 則將鎖文結束本檢舉案 06/08 17:24
11F:→ fox999:此職務的任用須經銓敘部核可 銓敘部隸屬於考試院 06/08 20:30
12F:→ fox999:而智財局是在經濟部底下 隸屬行政院 兩者間根本沒有上下級 06/08 20:31
13F:→ fox999:關係 王局長該職務官等雖先經經濟部長於同仁間篩選 最後 06/08 20:32
14F:→ fox999:仍是由考試院的人審核 06/08 20:32
15F:→ fox999:而且被檢舉人原PO的說法 他是政務官 但實際上根本不是 06/08 20:33
16F:→ fox999:在被檢舉人的內文中所提及的選項 及他所舉的例子 如行政院 06/08 20:35
17F:→ fox999:院長 跟智財局局長的選任方式完全不同 根本是錯誤的 06/08 20:35
18F:→ fox999:這樣都不算造謠? 06/08 20:35
19F:→ fox999:希望版大早點就我上述所提做出判決 06/08 20:38
20F:→ fox999:另被檢舉人根本沒有舉證任何法條或事證來佐自己的說法 06/08 20:40
21F:→ fox999:僅憑他口述之言就可以嗎? 06/08 20:41
22F:→ fox999:照公務人員升遷法第五條之規定 該局長職缺是由公開甄選之 06/08 20:45
23F:→ fox999:同法第六條第一項則規定升遷審核是由銓敘部 06/08 20:46
24F:→ fox999:沒有什麼委派的說法 被檢舉人根本無所本 06/08 20:48
25F:推 setzer:請被檢舉人killholic接到通知信件24hr內 說明有關[智財局局 06/09 13:52
26F:→ setzer:長為政務官]的被檢舉內容是否正確 以及此項說法所據而來 06/09 13:53
27F:推 killholic: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皆為執政黨任命,不須立院同意 06/09 15:16
28F:→ killholic:而行政院轄下各首長,由行政院長任命 06/09 15:17
29F:推 killholic:文所指「甄」選,其機關為何?不就是銓敘部嗎? 06/09 15:20
30F:→ killholic:一位版友提供的資料,他不希望曝光 06/09 15:21
31F:→ killholic:當時在位的還有另外一位鄭副局長也在爭這個位子 06/09 15:21
32F:→ killholic:鄭遠比她資深 06/09 15:21
33F:→ killholic:也我國現在專利審查系統事務的主要創造者 06/09 15:22
34F:→ killholic:然而王上鄭未上 06/09 15:22
36F:→ killholic:經濟部智慧局局長蔡練生於本96年12月3日自願退休 06/09 15:29
37F:→ killholic:新任局長奉行政院核定由副局長王美花陞任 06/09 15:30
38F:→ killholic:這位版友在用詞上做文章,甄選、委派...etc 06/09 15:32
39F:→ killholic:但如論用詞遣字為何,該職位是由上級決定,確實無誤 06/09 15:32
40F:→ killholic:無論是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經濟部 06/09 15:33
41F:→ killholic:皆為執政黨所能獨自掌握,不須立院同意 06/09 15:33
42F:→ fox999: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 考試院院長組成委員是由總統提名 06/09 15:34
43F:→ fox999:經立院同意任命之 06/09 15:34
44F:推 setzer:請killholic回答是否主張[智財局局長為政務官]即可 06/09 15:35
45F:→ fox999:而且銓敘部審核也有一定評定標準 也有一定法律規定 並不是 06/09 15:40
46F:→ fox999:單憑上級機關就可以決定的 06/09 15:41
47F:→ fox999:跟你舉例的行政院院長.鄰長之選任 相差甚遠啊! 06/09 15:43
48F:推 setzer:目前為被檢舉人回應問題的階段 請檢舉人停止針對被檢舉人的 06/09 16:14
49F:推 setzer:陳述做回應 06/09 16:15
50F:推 killholic:原文中,我將公務員分為三類 06/10 00:22
51F:→ killholic:其一,民選。其二,上層任命。其三,僅憑考試。 06/10 00:23
52F:→ killholic:推文中,fox999硬扯政務官事務官,根本非我本意 06/10 00:24
53F:→ killholic:豈有扭曲我的意思,再指責我的道理? 06/10 00:26
54F:→ killholic:局長一職,若僅憑考試並無法取得 06/10 00:28
55F:→ fox999:我是拿你選項中的所舉的例子 何來硬扯 且智財局局長也不 06/10 10:40
56F:→ fox999:單由上層任命 前已所述 你在六月九號舉的也是錯誤的內容 06/10 10:41
57F:→ fox999:而且我查了一下資料 鄰長根本不算公務人員XDDD 06/10 10:48
58F:→ fox999:參閱內政部91年10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10007037號函復 06/10 10:51
59F:推 setzer:查killholic在被檢舉文內並未明確寫出[智財局局長為政務官] 06/10 12:26
60F:→ setzer:且在被檢舉文後續的修文討論中已談及帶官職等的議題 加上於 06/10 12:27
61F:→ setzer:本檢舉案之說明中 已澄清自己未主張智財局局長為政務官 故 06/10 12:28
62F:→ setzer:本檢舉案判定為不成案 06/10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