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yeh (會社)
看板HateP_Picket
標題Re: [建議] 疑似水桶使用者之行為
時間Fri May 10 08:33:35 2013
※ 引述《ask1234 (ask)》之銘言:
原文蘇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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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朋友,由您對文字的執著中應該可以看到,
2-19處理的對象是"疑似"分身,而非直接指述"誰是"分身,
至於關於"疑似"的舉證要件必須由檢舉者提出,並且要滿足兩項前提要件。
至於您所列舉的幾條其餘條文,限制對象均非"疑似"分身。
且若受2-19條處份的帳號,業已凍結在政檢版一切權利,
故不生使用其他條款之問題。
希望這樣的初步說明能夠對您的疑問有所解答。
歡迎您使用本帳號復出政檢版,
期待與您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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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110.29
1F:推 avemaria:疑似某死罪通緝犯 檢舉者就能報請警察直接擊斃?再掰啊! 05/11 01:03
2F:→ Fengyeh:"疑似"死罪通緝犯,任何人都可報警"逮捕",而非擊斃 05/11 07:54
3F:→ Fengyeh:建議請加強相關法律素養 05/11 07:54
4F:→ CrazyTH:汝若不悅 申訴之.... 05/11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