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engyeh (会社)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Re: [建议] 疑似水桶使用者之行为
时间Fri May 10 08:33:35 2013
※ 引述《ask1234 (ask)》之铭言:
原文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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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由您对文字的执着中应该可以看到,
2-19处理的对象是"疑似"分身,而非直接指述"谁是"分身,
至於关於"疑似"的举证要件必须由检举者提出,并且要满足两项前提要件。
至於您所列举的几条其余条文,限制对象均非"疑似"分身。
且若受2-19条处份的帐号,业已冻结在政检版一切权利,
故不生使用其他条款之问题。
希望这样的初步说明能够对您的疑问有所解答。
欢迎您使用本帐号复出政检版,
期待与您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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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8.110.29
1F:推 avemaria:疑似某死罪通缉犯 检举者就能报请警察直接击毙?再掰啊! 05/11 01:03
2F:→ Fengyeh:"疑似"死罪通缉犯,任何人都可报警"逮捕",而非击毙 05/11 07:54
3F:→ Fengyeh:建议请加强相关法律素养 05/11 07:54
4F:→ CrazyTH:汝若不悦 申诉之.... 05/11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