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ispower (omg)
站內HateP_Picket
標題Re: [檢舉] #1HAj8aNo godispower 違反 2-11 4-4
時間Mon Feb 25 17:05:54 2013
11.造謠。
檢舉造謠案件,檢舉人應附上相關證據(新聞連結、文字資料等具有法律效用不易偽
造之資料),證明被檢舉人所言不實,否則視為檢舉無效;被檢舉人在檢舉案受理後
必須在適當時間內提出回應,證明自己所言確實有憑有據,否則視為造謠成立。若板
主受理判決時未明言,則證明提出期限以一日內(24小時)為最大期限。
造謠檢舉不受理個人部分、涉及針對政治上評論、以及可受公評之公眾人物與群體之
案件。
檢舉案成立後,被檢舉者得在收到板主所寄之認錯協商信件24小時內,依信件所指定
之文章標題與內文須包含事項於板上發表分類為[道歉]的認錯文,認錯文內容亦受板
規所規範。發文經板主核可後鎖文留存,使用者初犯可免除禁言處分,再犯則依本章
第一條所列認錯協商機制處以水桶。
關其最後兩句推文: 尤其是政黑之地 和版友認真?
等推文 和騎上面的推文組以證明先前之"自己住的大樓樓下管理員所謂經歷228"乃一派
胡言之胡說 自己沒有勇氣證實 甚至直接嗆 "在政黑與版友認真?"這樣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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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說勞版主費心,依著版規以及perfectblue針對我的指控 予以討論
Per版友指稱 '管理員經歷228' 乃一派胡說,所以我造謠
1. 老伯的故事是否屬於不受理的 '個人部份'?
2. 檢舉造謠應補上相關證據,這裡的相關證據可能為
a. 老伯是否真為69歲? 雖然他告訴我他69,但他是否更老.或只是講講?
除非拿出身份證,否則無從證明起是吧? 若是我轉述他69歲
而他實際超過. 或者更年輕,那麼我願意公開道歉文
然而就實際上而言,我不可能因為我在網路上爭那一口氣,跑去和他要身份證
所以就人的立場而言,我無法再做進一步求證 這也是為什麼我說要勞版主費
心之處,我是絕對不會說他在哪棟大樓的。
b. 一個69歲的人怎麼可能記得228或誰求學什麼的,
你能證明他不是神童嗎? (我們就版規來討論,不要再斷章取我的義。我只想
反問您能提出哪些證據來說明我所言不實)
c. 若你能拿出證明說老伯是69歲,或者老伯不是神童,我所言不實成立
這樣我願意接受處罰並公開道歉,而不應該以 '我沒有勇氣證實' 來指控我
所言不實,這樣的指控有點.....呃...弱..
3. 翻了翻版規,也沒有提到 '轉述' 他人的說法的規範,所以發表這類文章
是否有任何的規範。最明顯的,莫過於我們常在版面上看到一堆文章寫著
我家人講了什麼,誰親人講了什麼,這種事如果深究起來,那是否要增加
對於 '轉述' 他人話語的規定?
如果真的做到這個地步,基本上政黑什麼話都不能說了
而要勞版主費心處在於,我是轉述,說這些話的人並不是我,我只是把他的個人經驗
提出討論,
4. 基本上,這一句 '在政黑與版友認真?',
可是其來有自,
"和蛆蛆認真你就輸了"
"吱吱崩潰了"
你如果要檢討我這句,那麼等於否認了版主對以上這些字詞的容忍度?
以前在這個版上的言論超出這些的何止百倍,版主基本上沒有動作
而且,我的意思,指的是
'版友真的一心想找出那棟大樓' 這個打擾老伯的想法
而非 '不把版友的討論當一回事' 雖說好像也很多人在版上都不看清他人文章
就直接批的
更何況我加了一個問號,說我放大絕也好,至少他不是絕對句?
再來 '我要求鎖文 以後都來朝聖' 前後文為
godispower:到時候如果我完全說中馬英九的行為模式
godispower:我要求鎖文 以後都來朝聖
setzer:想要鎖文朝聖先清楚的告訴大家預言內容是什麼啊 XDD
1. 我講完這些話後,版主緊接著也回應我這句,
是否代表,我鎖文的要求是可以成立的?(只要我提出預言內容)
2. 如果我這樣算是 '討論' 版務
那麼和我一起講出鎖文的版主又是如何呢?
3. 如果認定 '鎖文' 一詞為討論版務,版主應該直接送我水桶
而不是以 '鎖文' 一詞回應到版上,我這樣說有沒有道理?
我們兩個人都同樣講出這些話. 你可以說版主講版務沒關係
但是他是以 正面語氣回應我 (只要我提出預言內容)
如果因此桶我,是否有些欠妥?
我有點後悔打了那一篇轉述文,基本上我說了,要信、不信
隨你,我該篇指出馬英九肯扛責任值得肯定,這才是我的論點
結果一堆人追著我問老伯的故事,為了滿足大家的好奇心
我花了一夜在樓下等他,問清楚,然後補文回述,想想我真是
阿呆。
不過。不管你們是什麼228人權團體balabala的,我是不會講出
老伯身在哪裡的。因為網路,而打擾他老人家非我所願
這個故事要信不信,隨你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227.34
1F:推 PerfectBlue:版主是版主 你是什麼玩意? 版主有管理版面的職權你有 02/25 19:54
2F:→ PerfectBlue:啥? 你有敢說不敢承認的住址啦? 02/25 19:54
3F:→ PerfectBlue:別在那東扯西扯的,沒人逼你打出那篇文章,還有後續哩 02/25 19:55
4F:→ PerfectBlue:你自己真的沒沒心要發 怎麼會砍了文還在隔天再發一篇 02/25 19:56
5F:→ PerfectBlue:怎麼看都是填充題 就是 02/25 19:56
6F:→ PerfectBlue:無論你怎麼鬼扯 請求鎖文就是"版務相關" 02/25 19:57
7F:→ PerfectBlue:至於版主回你是必要之惡 就像是警察執法 看到你橫衝直 02/25 19:57
8F:→ PerfectBlue:狀闖紅燈違反交通法規 為了逮捕你才跟著你一起做的並 02/25 19:58
9F:→ PerfectBlue:非是版主續意的 那你這樣說政黑板面板主也不能直接 02/25 19:58
10F:→ PerfectBlue:推文說誰違反規定水桶啦 就是因為他是版主才有再版面 02/25 19:59
11F:→ PerfectBlue:直接判決或者處理版務的相關行為我認為可以不受4-4管 02/25 19:59
12F:→ PerfectBlue:轄,好了問題回到原點,你是什麼身分可以跟版主要求同 02/25 19:59
13F:→ PerfectBlue:樣的權利? 02/25 20:00
14F:→ PerfectBlue:造謠那個你要硬ㄠ送給你好不好 但是違反4-4水桶三十天 02/25 20:01
15F:→ PerfectBlue:這個我堅持認為 請安心的去公海旅遊一個月吧 02/25 20:01
16F:→ PerfectBlue:你現在在那指著別人說為什麼它可以你不可以 就是你自 02/25 20:03
17F:→ PerfectBlue:己也承認自己已經做出"討論版務相關"的推文 只能被動 02/25 20:03
18F:→ PerfectBlue:去拉人家下水 無以改變你已經實質違反4-4的事實 02/25 20:04
19F:推 setzer:已判決 02/26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