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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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最近出現越來越多繞過檢舉版, 直接用推文或者是編輯文章來恐嚇版友「法院上見」的狀況。 而多半是版友與其辯論,辯到最後其無法用語言勝出, 便用這個方式強制結束話題。 雖然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去告了, 但是這樣子恐嚇推文者必須遵照他的邏輯, 版規有對應的處置方式嗎? 剛剛看一看相關的似乎只有人身攻擊, 但是這很明顯不能算人身攻擊,那麼要怎麼處理? 還是說,其實版規是變相鼓勵大家辯不贏就恐嚇對方上法院? 希望版主群(包括s版主出遠門前)可以對此做出決議 因為這狀況越來越嚴重了! -- galilei503:原PO國文老師經長請假#1Duc8INo (StupidClown) 05/30 02:16
1F:→ leo8064047:樓上的國文老師也...05/30 02:58
2F:推 galilei503: 常...我不該採在地板上,我對不起地球..05/30 03:00
3F:推 leo8064047: 踩05/30 03:15
4F:推 galilei503:樓上你...想害我被做成簽名檔= =(沒有錯字了我撿查過!)05/30 04:56
5F:推 leo8064047: 檢05/30 09:3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0.125.96
6F:→ MrTexas:本文已備份 保全證據 01/10 11:23
才剛說就自己跑來了...... 不過,會這樣辯不贏就揚言告上法院的也不是只有你就是了。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25.96 (01/10 11:24)
7F:→ MrTexas:依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提出告訴,怎能算是恐嚇? 01/10 11:24
8F:→ MrTexas:顯而易見 我被影射了 01/10 11:25
9F:→ MrTexas:依據我剛才在政黑板的推文來看,我是被影射了 01/10 11:26
10F:→ MrTexas:我可沒有要求推文者必須遵照我的邏輯 01/10 11:29
11F:→ MrTexas:辯論時應保持風度,勿做人身攻擊,這是網路上的禮節,不是嗎? 01/10 11:30
12F:→ MrTexas:難道我被人身攻擊,我不能提告嗎??? 01/10 11:30
被人身攻擊的話這個版你是當成空氣了嗎(攤手) 你要是覺得被人身攻擊,何不利用這個版一次提告?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25.96 (01/10 11:33)
13F:→ MrTexas:我是被人身攻擊才要告上法院的,並非因為我辯不贏 01/10 11:32
14F:→ MrTexas:所以本文已備份 01/10 11:33
所以說你根本視這個版於無物嘛。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25.96 (01/10 11:34)
15F:→ MrTexas:司法官具有較高的法律專業 我決定採取司法途徑來解決 01/10 11:34
16F:→ MrTexas:看看這個板主的判決 #1Gw5GW2b ,我覺得還是上法院比較好 01/10 11:35
17F:→ MrTexas:我要看看法官的見解跟板主的見解會不會相同 01/10 11:38
18F:推 geosys:他很喜歡跟人家糾纏,不需要時間搭理 01/10 13:16
19F:推 f78:跳馬英九就代表這個話題講不下去了 01/10 14:04
20F:→ f78:跳告上法院代表希望你趕快閉嘴 01/10 14:05
21F:→ suckfoxtz:這不是再說LOXXBXCX嗎?(笑翻 XXVEXBXC別告我 01/10 14:11
22F:→ CaptainH:這篇文章很中規中矩啊,有什麼好備分的? 01/10 16:05
23F:→ nogoya:「法院見」<<<<這也是恐嚇?? XDDDDDDD 哈哈 01/10 18:46
24F:→ ssnlee:放心那種人沒那個本事告你的,老子都被他唬了一年了,他有 01/10 19:54
25F:→ ssnlee:敢來告嗎?科科。 01/10 19:54
26F:推 ssnlee:他就是因為辯不贏才要告上法院,以為這樣別人就會閉嘴?拿 01/10 20:02
27F:→ ssnlee:不到證據只會在那跳而已,老子有時間就逗弄他玩玩,怨恨老 01/10 20:02
28F:→ ssnlee:子怨恨了一整年從前年12/22恐嚇我要上法院講到現在了,上了 01/10 20:02
29F:→ ssnlee:那裡了?他除了在那講以外還會怎樣?崩潰到跟我嗆學歷咧, 01/10 20:04
30F:→ ssnlee:沒看過這麼寶的,不計一切代價怎樣面子都要撈一點回去。 01/10 20:04
31F:→ ssnlee:可惜他媽這個版有三個人老子面子就是不想給啦! 01/10 20:05
32F:→ MrTexas:我是因為被侮辱才想要提告的 01/10 20:24
33F:→ MrTexas:跟我是否辯贏,毫不相干 01/10 20:25
34F:→ MrTexas:換言之 辯論時保持風度,是網路上的基本禮貌 01/10 20:28
我以為我們這裡每個人都已經很文明的保持風度了耶。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125.96 (01/10 20:32)
35F:→ ssnlee:保持風度會崩潰到嚷著要上法院呀?這一叫還叫了一年有餘~ 01/10 20:35
36F:→ MrTexas:我保持風度,所以我從來不會口出惡言侮辱網友 01/10 21:02
37F:→ MrTexas:我已經算是非常有水準了 01/10 21:02
38F:→ nogoya:哪天要是真的被告了? 哈哈 01/10 21:19
39F:→ nogoya:看用字遣詞 M與SS的水準真是高下立判 01/10 21:19
40F:→ ssnlee:那天?等你呀,不要叫半天打完高射炮,抖一抖明天當沒事一 01/10 21:29
41F:→ ssnlee:樣,說話有水準如果是這樣,那老子寧願沒水準點,噁心事我 01/10 21:30
42F:→ ssnlee:做不來,這種粗活還是交給別人吧。 01/10 21:30
43F:→ geosys:我是被威脅要被告三年了 01/10 22:08
44F:→ geosys:都知道我懶得理他了,還繼續威脅個不停,真服了他 01/10 22:09
45F:→ gundammkiv:高下立判是沒錯啦 誰上誰下可就不一定了 01/10 22:15
46F:推 avemaria:誹謗網友的罪責似乎比侮辱更嚴重吧?風度禮貌有水準? 01/11 00:19
47F:推 MrTexas:我既不是恐嚇犯,也不是竊盜犯,我當然有水準呀 01/11 00:24
48F:→ MrTexas:我依法提出告訴,怎能算是恐嚇? 01/11 00:25
49F:推 MrTexas:去查我的良民證,我清清白白像一張白紙 01/11 00:27
50F:推 avemaria:剛好馬英九是恐嚇元首犯兼竊盜公款犯 你2008投牠超有水準 01/11 00:28
51F:→ MrTexas:司法院網站查不到馬英九犯竊盜罪的判決書 01/11 00:32
52F:→ MrTexas:也查不到馬英九犯恐嚇罪的判決書 01/11 00:33
53F:→ MrTexas:換言之 馬英九的良民證似乎也像白紙 01/11 00:34
54F:推 avemaria:司法院網站查無林春生高天明犯擄人勒贖強姦殺人罪判決書 01/11 00:34
55F:推 avemaria:馬英九有美國永久居留證 還要良民證幹嘛 搞笑 01/11 00:37
56F:推 avemaria:辯不贏告人也還好啦 聽說有百人辯輸還被告 才嘔上加嘔吧 01/11 00:44
57F:推 avemaria:既然刑法拘束不了馬英九恐嚇 板規也不該約束小板友恐嚇 01/11 01:00
58F:推 Fengyeh:司法院查得到周美青的竊盜罪前科嗎?我都查台北地方法院的 01/11 07:52
59F:→ Fengyeh:上次聽說有個政治人物想告自由時報,我對這個也很關心 01/11 07:53
60F:→ suckfoxtz:告自由時報? 哪個政治人物啊 告民事的嗎 來查一下判決 01/11 10:19
61F:→ suckfoxtz:對了要怎麼查判決書啊 台北地院 找民事庭 輸入自由這樣? 01/11 10:20
62F:→ MrTexas:士林地方法院 民事判決 自由時報 01/11 10:33
63F:→ MrTexas:對了 今天是司法節 XD 01/11 10:34
64F:→ MrTexas: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01/11 11:24
65F:→ bismarcp:我檢視了一下政黑主板跟檢舉板,發現不少人跟MrTexas有意 01/11 13:02
66F:推 bismarcp:見不同的狀況,希望各位盡量不要情緒化,也不要違規,討論 01/11 13:02
67F:→ bismarcp:的時候盡量針對議題不要針對個人,若是覺得無法溝通,那就 01/11 13:03
68F:→ bismarcp:話不投機半句多也就是了,希望不要弄到吵起來或者是違規 01/11 13:03
69F:→ bismarcp:既然都是政黑的使用者,再怎麼說也是因為相同的議題或興趣 01/11 13:03
70F:→ bismarcp:才會討論,大家以和為貴,也不必時時把司法途徑掛在嘴上 01/11 13:04
71F:→ bismarcp:希望這次勸告之後,大家可以各退一步想一想 01/11 13:05
72F:→ bismarcp:若是爭吵的情況持續,我會跟set板主討論看要不要針對類似 01/11 13:05
73F:→ bismarcp:的狀況加重處分,避免大家真的因為這種其實重要性不高的 01/11 13:06
74F:→ bismarcp:爭吵還要影響到現實生活 01/11 13:06
我覺得到這種層次已經不見得是無視那麼簡單了。 重點是恐嚇有沒有辦法管制? 這不是跟德州先生有沒有意見不同的狀況, 而是德州先生辯到最後直接用上法院控告當殺手鐧 請版主看一下那邊的推文紀錄是否真如他說的是人身攻擊 否則那就該當只是單純恐嚇 而現在問題是:版規只有人身攻擊的罰則,沒有恐嚇的罰則。 請問版主這該要怎麼處置? ※ 編輯: hoyunxian 來自: 111.250.45.93 (01/11 13:21)
75F:→ bismarcp:姑且不論構不構成恐嚇,我會再跟Set討論恐嚇如何管制的問 01/11 13:25
76F:→ bismarcp:題 01/11 13:25
77F:→ MrTexas:說我恐嚇? 再度備份本文,以便保全證據 01/11 14:42
78F:→ MrTexas:辯到後來我被人身攻擊,難道我還要唾面自乾嗎? 01/11 14:45
79F:→ MrTexas:當板規無法匡正板風時,上法院似乎成了唯一選擇 01/11 14:47
80F:→ oldchang1205:又在似乎 要就用肯定句 01/11 19:08
81F:推 avemaria:一般人聽到可能被告 的確會心生「恐」懼而驚「嚇」 01/11 19:44
82F:推 avemaria:屬主觀情感抒發而非客觀事實指摘 雖用詞不精準但未達誹謗 01/11 19:50
83F:推 ssnlee:呀不過就是講了不敢做,成天把要告你掛嘴邊嘛,你要向天吐 01/11 22:49
84F:→ ssnlee:口水,自己口水當然是噴在自己的臉上,這不叫唾面自乾叫啥? 01/11 22:50
85F:→ geosys:自己往自己臉上擦口水的習慣真的不太衛生 01/11 22:56
86F:推 HelloLadies:AVEMARIA對於正黑上告了一百多個人那位有啥看法 請用 01/12 09:23
87F:→ HelloLadies:同樣的標準喔 01/12 09:23
88F:推 game721006:這傢伙沒種告啦,成天只會在那發廢文、搞恐嚇人肉搜索 01/14 23:26
89F:→ game721006:他嗆要告嗆多久了,我到現在都還沒收到傳票勒 01/14 23:26
90F:推 game721006:他嗆要告的文和搞人肉的文我都還留著等他告我呢 01/1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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