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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本板接受中華民國政府頒布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以及批踢踢實業坊站方制定 之站規管轄。 2.發文或推文後板規有所變更者,適用發文或推文時之板規。 若新板規對發文或推文者較有利者,適用新板規。 3.本板僅為檢舉政黑主板違規與板務建議之用,請勿發表無關主旨之文章。 4.板友發文後編輯修改之文章內容,視同發文本體,其內容亦必須遵守板規之各項規範。 5.申訴請使用[申訴]分類標籤,請勿使用[檢舉]分類標籤。 凡使用[檢舉]分類標籤皆視為檢舉文,依檢舉文的發文限制執行板規。 6.本板檢舉文與申訴文於判決後鎖文,板務建議文為討論便利性不鎖文。 第二章 一般罰則性板規 1.違反本章板規者水桶10~180天。 有前科且屬惡意累犯者,水桶天數依照前科次數加倍累計。 公式︰10(基礎水桶天數)*(前科次數+1)=水桶天數 違規嚴重者,板主可直接劣退,併科水桶處分。 違規輕微者,板主可先予推文警告。經推文警告後仍再犯者,直接水桶處理。 2.主板板規第三章檢舉採當事人主義,只有當事人才能發文檢舉,不受理代他人檢舉; 主板板規第三章以外之規定,則不限當事人皆可檢舉。 3.違規請於被檢舉文發、推文10日(240hr)內檢舉,逾期視同超過追溯期,不予受理。 除水桶期間受第三章人身攻擊者以外,直接寄信給板主檢舉者一概不予受理。 4.檢舉他人違反板規者需檢附相關證據,並按格式發表檢舉文於板上; 若不依格式檢舉,板主有權拒絕受理。 檢舉文統一格式: 標題請一律用 [檢舉] (AID碼)犯規ID 違反板規條文   範例:[檢舉] #1C4z9MCS bismarcp 2-7西斯文 5.每個ID於24小時內限發一篇檢舉文,每篇檢舉文限定檢舉一位板友; 同一板友有複數ID(分身)者,受相同處罰並累積計算前科。 6.不受理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之檢舉,亦不受理使用跳板ip、代理伺服器或 海外IP明顯得知為跳板之使用者之檢舉。(跳板ip、代理伺服器由板主認定。) 將暱稱故意取為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的暱稱,或本板水桶中板友之暱稱, 則板主也有權不受理其檢舉案。 發現疑似為站方公告之不受歡迎使用者或本板水桶之分身者,將公告並凍結其檢舉權。 7.為防止板友惡意或濫用檢舉,檢舉人10天內若有兩篇以上(含兩篇)檢舉文由板主判決 被檢舉人不違規,則該檢舉人即視為濫用檢舉,累犯者則加倍處罰。 8.若檢舉人發表檢舉文後改持相反意見反對判決,無論在本板或組務(視為板務延伸), 一律視為惡意檢舉;重複違規者累計前科。 若經過板主鎖文處理後,又擅自刪除檢舉內文,視為藐視檢舉,水桶30日並劣退。 9.檢舉人因違反本板板規而被水桶者,將不再受理私下來信之檢舉案件,請檢舉人自重。 非當事人(檢舉,被檢舉人及板主群)請勿針對檢舉文回文推文,違者以違反板規處理。 10.文章分類標籤為[檢舉]的檢舉文與文章分類標籤為[申訴]的申訴文乃使用者發起 檢舉與對於板主判決不服可發起表達疑議的文章。非當事人(檢舉者、被檢舉者、 與板主之外的使用者)禁止對此兩類文章回文或回推。 11.前條所定義之檢舉案非當事人不得對該檢舉案發申訴文。 12.申訴案之申請,即表示申訴人對於板主的判決具有異議, 若申訴人在申訴案進行期間,改持相反意見提出其他檢舉案或申訴案, 無論在本板或組務(視為板務延伸),一律視為惡意檢舉與申訴。 重複違規者累計前科。 13.為避免有心人士濫用洗板,板務(主板或檢舉板)之建議,每ID每24hr內限發一篇。 板務建議請簡明扼要,勿針對同一建議重複發文;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現象者, 板主得視情況警告勸阻或給予水桶,水桶後仍使用分身ID發言者則視為鬧板劣退。 (是否濫用或無關板務由板主認定) 14.板務建議文禁止發表無關板務之事項。 15.本板推文與回文,禁止對板友引戰。(是否引戰由板主認定) 16.使用者禁止發文或推文提出對看板內特定或不特定板友提出告訴或相關的法律 動作。違反規定者水桶30日。 第三章 臨時公告效力 1.板主有權力依照臨時公告內容,對特殊情況逕行處理。 2.若臨時公告內容與現行板規之罰則不同或抵觸,以臨時公告為優先。 第四章 修改板規 1.修改板規須經全體板主同意,始得為之。 2.新修板規由其中一位板主公布並置底,其他板主需於板規公告下推文追認之。 3.新修板規自公布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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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etzer:附議 12/18 21:45
修改二-14 ※ 編輯: bismarcp 來自: 111.250.50.228 (01/19 12:29)
2F:推 setzer:附議 01/21 10:54
增加二-16 ※ 編輯: bismarcp 來自: 1.160.225.192 (02/10 01:30)
3F:推 setzer:附議 02/1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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