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AKA (Mieux Que la Vie)
看板Hate
標題Re: 為什麼版主不砍文呢?
時間Sat Aug 6 22:05:03 2005
沒關係
板主不砍 站長砍 (剁尾巴)
不過板主已經砍文 那就不剁了 (收刀刀)
原作者的錄音是否是如下列法條的妨害秘密行為
可能很難有證據證明他是竊錄 所以原作者不必擔心吃牢飯
但是!! (重點來了)
該錄音檔案因為很high
(不要忘記有些人對於high的標準比較低)
所以極可能使一般大眾在聆聽時感到難堪 並足以激起性慾
而這正好滿足了大法官解釋中
對於猥褻物""的定義
而散布猥褻物是有罪低~~~ (這跟會功夫可不一樣啊! XD )
如果真要追究
將這段檔案放到網路上的原作者以及複製檔案並分流提供下載的人
都成立散佈猥褻物的共同正犯
而提供網路空間存放該檔案供人下載的ISP
在知悉違法情事後若不與制止 便成立幫助犯
本站雖未提供上述資訊存儲空間
但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使該檔案散佈更廣
在知悉情況的前提下
是一定要砍低~~~~
如果沒砍的話 那本站也是該罪的幫助犯
已經找到工作的我 很可能要一邊流眼淚一邊吃勞飯 很恐怖的柳!!!!
最後提醒大家
這裡是有王法的地方
大家不要亂來
否則就算你查克拉多到有九條尾巴 也不夠站長剁的啦!
※ 引述《zseal (我是小美不是小美人)》之銘言:
: 報告偉大的檢察官大人 (搖尾巴)
: 版規中並沒有這一條
: 所以小美並沒有進行處理
: 至於違法部份
: 或許必須麻煩您開個拘票或搜索票之類的東西請公安來處理囉
: (搖著尾巴勞跑啦)
: ※ 引述《cappp (mi)》之銘言:
: :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 :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 : 談話者。
: : 都是違法行為了
: : 不知道版主是在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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