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KAKA (Mieux Que la Vie)
看板Hate
标题Re: 为什麽版主不砍文呢?
时间Sat Aug 6 22:05:03 2005
没关系
板主不砍 站长砍 (剁尾巴)
不过板主已经砍文 那就不剁了 (收刀刀)
原作者的录音是否是如下列法条的妨害秘密行为
可能很难有证据证明他是窃录 所以原作者不必担心吃牢饭
但是!! (重点来了)
该录音档案因为很high
(不要忘记有些人对於high的标准比较低)
所以极可能使一般大众在聆听时感到难堪 并足以激起性慾
而这正好满足了大法官解释中
对於猥亵物""的定义
而散布猥亵物是有罪低~~~ (这跟会功夫可不一样啊! XD )
如果真要追究
将这段档案放到网路上的原作者以及复制档案并分流提供下载的人
都成立散布猥亵物的共同正犯
而提供网路空间存放该档案供人下载的ISP
在知悉违法情事後若不与制止 便成立帮助犯
本站虽未提供上述资讯存储空间
但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务使该档案散布更广
在知悉情况的前提下
是一定要砍低~~~~
如果没砍的话 那本站也是该罪的帮助犯
已经找到工作的我 很可能要一边流眼泪一边吃劳饭 很恐怖的柳!!!!
最後提醒大家
这里是有王法的地方
大家不要乱来
否则就算你查克拉多到有九条尾巴 也不够站长剁的啦!
※ 引述《zseal (我是小美不是小美人)》之铭言:
: 报告伟大的检察官大人 (摇尾巴)
: 版规中并没有这一条
: 所以小美并没有进行处理
: 至於违法部份
: 或许必须麻烦您开个拘票或搜索票之类的东西请公安来处理罗
: (摇着尾巴劳跑啦)
: ※ 引述《cappp (mi)》之铭言:
: : 刑法第三百十五条之一: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 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 : 一 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谈话者。
: : 二 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或
: : 谈话者。
: : 都是违法行为了
: : 不知道版主是在干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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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CombatSniper:传说中某名称的发明人 61.64.156.25 08/06
4F:推 Breat:牢饭 另外:啥是查克拉? 59.114.165.46 08/06
5F:推 cloud0123:@@"218.162.183.15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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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推 rakkinen:可是没听到好难过...XD 218.165.83.23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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