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rabon (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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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胭脂水粉的有業和以方
時間Wed Jul 5 23:01:59 2006
※ 引述《jpadult (宅男之王->猩博士)》之銘言:
: ※ 引述《genko (genko)》之銘言:
: : 胭脂水粉的有業和以方
: : 還有
: : 為甚麼以前的人
: : 很多的連續劇
: : 都會說表哥跟表妹喜歡對方之類的
: : 不是說有親戚關係的不可以結婚嘛
: : 有沒有人知道啊
: : 不過話說回來
: : 陳豪的眼睛好好看哦
: : (羞~~)
: 對阿...之前也有這個問題
: 為啥他們可以談戀愛呢
: 之前還以為他們應該是很遠房的親契
: 可後來才知道她們的媽媽是姊妹
: 這樣血緣關係不是很親近嗎
: 真困擾....
相關資料
http://content.edu.tw/junior/bio/tc_wc/textbook/ch08/supply8-7-0.htm
以往我國的人民對於表兄妹結婚不僅不反對,反而非常地鼓勵,認為可以「親上加親」,
社會上也常有此種婚姻發生。而這種情形尤以四親等的姑表和姨表兄妹結婚最多。以前的
民法親屬編為了因應這種民情,特別准許表兄妹可以結婚,舊的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三
條第一項中雖規定八親等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不能結婚,卻又例外地規定:「但表兄弟姊
妹,不在此限。」
但是近來由於優生學方面的考慮,認為血緣太近的親屬結婚會生不出健康的子女,所
以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公佈新修訂的親屬編條文中,已將上述的條文修正為:「但六
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把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包含在禁止結婚的範圍
內,以致從此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不能結婚了。但是法律是不能改變以往已發生的效力的
,所以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生效日)前結婚的表兄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在此之後,四親
等的表兄妹(表姊弟)若結婚,他們的婚姻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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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當時的年代,表哥有業是可以和表妹以方結婚的,
當時的人也相當鼓勵這種行為....
而且不只是香港,台灣也是民國74年才修法禁止表兄妹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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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rabon 來自: 220.135.101.76 (07/05 23:11)
1F:→ beinda:我外公外婆就是表姐弟...兩個媽媽是親姐妹... 07/05 23:19
2F:推 jpadult:謝謝你喔 好難想像喔... 07/06 08:09